加班加点工资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安排职工在制度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支付的工资。我国的制度工作时间分为年制度工作时间、月制度工作时间、日工作时间。按照现行规定,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1天,即全年日历天数365天减去法定假日10天,(其中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再减去全年104天公休日;月制度工作时间一般为20.92天;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一)加班加点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为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到劳逸结合,企业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活动应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
1.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内,企业的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企业必须利用法定全民节日和假日的停产期间,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的;
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检修的;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
企业在上述情况下组织职工加班加点,要根据工作量安排加班加点人数,并要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同意。
(二)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