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2:
争取股东大会控制权
—足量的有效表决权
控制权之争最终要靠股东大会“改朝换代”或“鸣金收兵”,关键在于足量的有效表决权。
决议事项不同,所需有效表决权数量也不同。股东大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则要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一般包括增资减资、发行债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等。
股东股权并非就是有效表决权,如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类别股份单独表决等情形。国外存在“类别股”概念,如普通股和优先股,部分股份无表决权,部分股份有特殊表决权(如双倍表决权)。一项涉及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一般要获得类别股股东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国内上市公司股份都是普通股,一般事项上都有相同的表决权。而国内所指的类别股,指普通股中的A、B或H股。1994年《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要求公司在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前,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分别召集会议2/3以上通过才行。
此外,国内上市公司的类别股还应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大多占据绝对控股地位,因此凭借这种绝对优势,他们可以很轻松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小股东。因此,承认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为类别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类别股份制将更切合国情,能更有效地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
有效表决权包括直接持股、代理权征集和机构投资者或公众投资者的支持票。直接持股最常见;征集表决权也可以有效提高持股比例;而争取机构、公众投资者的支持更可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一般而言,收购人只要保证有足够的有效表决权,赢得战役指日可待。当然,反收购方控制着公司及董事会,在控制股东大会运作、控制议案内容、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决议内容等方面极具优势,但如表决权份量不够,则只是“缓兵”而无法“退兵”。
策略3:
打好股权收购战
股权收购最重要的是保持“适度”的持股比例和持股结构。持股比例偏低或持股结构不稳定,都会影响控制权的牢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控制权所需配备的股权额大小不等:一般取得20%-30%即可相对控制公司,50%以上则可绝对控制;股权高度分散如三无概念公司,可能不到10%就能当第一大股东了。
股权稳定控制的比例一般要求在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这样即便是特别决议事项,也能保证结果有利于自己。下面谈谈具体战术。
第一招:向公司其他股东协议收购非流通股
能组合成控股权或决定胜负的少数股权,是控制权争夺双方的首选目标。为取得股权,两方往往相互竞价,持股股东深谙手中股权的潜在价值,待价而沽,多以满意价位套现。
第二招:二级市场增持
流通股价一般远高于公司非流通股的定价,这对增持人的实力是个考验,另外还要严格遵循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招:通过拍卖、变卖取得股权
公司原股东所持股权如涉及债务、诉讼等已进入拍卖、变卖程序,争购方可趁机拿到股权。不过要小心拍卖风险,股份有可能落入第三人之手,或拍卖价偏高导致收购成本抬高。
第四招:股权先托管,后过户
如国有股未取得相关批文暂时无法办理过户,股份尚在锁定期无法出售或其他原因,买方可先期支付定金或保证金换取股权的托管权,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等。当然托管只是权宜之计,存在一方违约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可能。
第五招:标购即要约收购
《证券法》规定持有30%股份以上的收购者负有“要约收购”的义务,证监会对强制要约义务的豁免手续也越来越严格。2000年初几起收购案未被豁免而流产后,30%的持股比例成为收购雷区,大量“29%”式收购应运而生,成为规避全面要约义务的新对策(有关标购的详细阐述,见附文四)。
标购是争夺控制股权双方的激烈对抗,国外较流行,国内则尚未出现成熟案例。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STAQ系统公开标购广西玉柴法人股事件。短短3天标购期,光大以不超过6.3元/股的价格购得玉柴17.84%法人股,成其第3大股东。
第六招:一致行动人持股,提高持股比例
由于受要约收购等制度限制,或出于实际需要,争购方往往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持股夺取控制权,随之而生“一致行动人”制度。目前“一致行动人”在控制权战争中益发显得举足轻重。
1993年“宝延风波”就因“一致行动人”问题引起激烈争议—当初“宝安”通过两家关联企业(一致行动人)大量购入延中股票而未披露。近期的例子是“裕兴”举牌“方正”,前者仅持“方正”1.5304%股权,却因6家“一致行动人”的支持而问鼎“裕兴”第一大股东,其实6家“一致行动人”除2家属“裕兴”关联企业,其余均无关联;此后“高清”举牌方正,也联合了3家无关联股东共同提案。
“一致行动”在实践中有两类。一是公开披露的“一致行动”,多为扩大收购资金来源或出于操作需要、扩大企业影响等。“裕兴”、“高清”先后举牌“方正”都属此类。另一类是大量隐蔽的“一致行动”,即规避法律的“一致行动”,包括1)为规避30%以上的要约义务,分散几家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份;2)为解决收购资金来源和收购主体资格进行一致行动;3)为方便关联交易,由形式上的非关联方持有股权并表决等。此类一致行动的隐蔽性很强,信息不披露,杀伤力大,不易认定,是收购中的灰色地带。
今年初,“赣南果业”公告称,“中国新闻发展深圳公司”受让29.5%股权,成为公司新第一大股东;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受让9.35%、12.66%股权,位列第二、第三大股东。不妨猜测,两家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在利用其信托业务,为客户购入“赣南果业”股权?如猜测成立,则隐蔽的客户又是谁?“中国新闻发展深圳公司”恰到好处的持股比例说明了什么?
策略4:
代理权争夺
—低成本、巧借外援、进退自如
代理权争夺及征集投票权在国外较普遍,近期如美国CA公司的一股东征集投票权,要求罢免公司CEO王嘉廉,王以牙还牙,也征集投票权,最后王以微弱优势获胜。国内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代理权争夺事件有:
1994年春“君万事件”。因包销大量余额B股而成为“万科”大股东之一的“君安证券公司”,通过取得委托授权的形式,联合持有“万科”12%股权的其它4大股东突然向“万科”董事会发难,公开发出倡议书要求改革公司经营决策。后因挑战者同盟中的一名股东临阵倒戈,最终“君安”改组“万科”的计划不了了之。
1998年金帝建设董事会选举事件。持20.7%股份的“金帝建设”第二大股东通过收集委托投票权等手段,取得了“金帝建设”董事会的全部席位,而持26.48%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上海新绿”却无一人进入董事会,使“上海新绿”对“金帝建设”的控制权彻底旁落。
2000年初“胜利股份”代理权之争。前文提到的“通百惠”向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这种激烈的代理权争夺战首次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演。最终,二股东“胜邦”依靠关联持股结构,战胜了“通百惠”,牢牢掌握了新董事会的控制权。
此后,“广西康达”、“国际大厦”、“郑百文”等均采取了大规模征集股东投票权的策略。2000年中,“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为入主“广西康达”,与原控股股东“杭州天安”、“宁波天翔”进行了多次较量。“索芙特”向中小股东发出“投票权征集报告”。2001年3月,各方协议达成,杭州方退出康达,“索芙特”正式入主,并于2001年底完成资产重组,公司经营重新走上正轨。
自1998年底“开元”成为“国际大厦”第二大股东后,与第一大股东的股权纠纷一直未停。2001年4月25日,“河北省建投”受让“国大集团”持有的“国际大厦”28.48%股份,“开元”增持股权的愿望落空。随后“开元”接连自行召集了7次临时股东大会,再加上董事会召集的会议,至2001年底,“国际大厦”的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召开了12次之多。
虽然征集投票权委托书的案例在中国资本市场已发生多起,但法律上基本还是空白。“通百惠”的征集行为尽管颇受好评,但也有些不规范,如征集广告中记载事项不完备、未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变相有偿等。其后的“广西康达”、“国际大厦”、“郑百文”则要规范得多。
代理权争夺是不同利益主体,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的控制权,达到更改董事会、管理层或公司战略的行为。向市场公开征集“投票权委托书”是代理权争夺白热化的标志。
代理权争夺是挑战者(往往为具备一定影响力的股东)与管理者(常为原控制股东代表)矛盾激化的结果。挑战者发动代理权争夺的主要解释有:1)公司现有管理低效,如资产收益率下降,经营业绩滑坡;相比之下,挑战者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能更好地管理企业;并提名声誉卓越的董事会人选,强调其知识背景或管理经验。2)公司战略需要调整。挑战者一般会提出富于吸引力的战略规划,伴之高效重组方案,以诱人的发展前景吸引其他股东的关注和支持。3)公司章程不完善,或是经营体制不健全,或是激励机制扭曲等。4)管理层违背诚信及忠诚义务,损害股东利益。
而管理者清楚地知道失去控制权的后果,因此通常会提出改善措施或修正意见以反击挑战者的指责,并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重组计划,来争夺股东的支持。
征集代理权一般由股东发起,如“胜利股份”的“通百惠”、“广西康达”的“索芙特”、“国际大厦”的“河北开元”等;独立董事也可出面征集,如“郑百文”重组案;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机构,必要时也可以征集代理权,尤其在反收购时,董事会可籍此反击收购人。目前,主管机关不支持独立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会计师或券商、基金等机构法人以中介机构的名义征集代理权,除非他们具备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但从技术角度分析,中介机构作为征集人显然有独特优势:其专业知识背景更值得股东信任,对公司的运作机制和发展前景判断得更客观。
代理权征集摆脱了收购战对现金的依赖,因此可产生低成本杠杆效应,并具有市场影响力大、信息披露透明、中小股东群体意志受到重视等特点。但同时,如征集人代理权争夺失败,失去中小股东支持,就不得不退出;代理权征集成功后,征集人为确保对公司的控制力,也必须真正持有多数股权。
代理权的争夺往往意味着双方矛盾的白热化,因此更强调征集行动的冷静客观。征集人言辞既要克制又要深入说明问题和症结。代理权征集最核心部分是征集报告,操作中应注意如下要点:
● 征集人背景披露。详细说明征集人及其主要控制人基本情况;如属一致行动,须披露相互关联关系等。
● 征集人发起征集行动的动机和目的。这点须浓墨重彩,旨在宣传征集人的观点、倡议。一般可从抨击或质疑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绩效角度出发,分析公司财务、经营、或有事项等,声讨控制权人的种种“劣迹”;阐述自己的改良方案和措施,来博取广大投资者的共鸣。
如“广西康达”小股东“索芙特”发起的征集书中,直截了当地提出了“管理层对公司的经营困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进而从董事会结构不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管理层经营不善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主要股东持股不确定、董事会多次侵害小股东利益等多方位加以分析,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 征集方案。主要包括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方式、和征集程序等。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委托手续。部分上市公司章程要求股权登记须出具原件,董事会可以此为由拒绝征集人持有复印件、传真件办理股权登记。但这对征集人来说极不公平,因为要求委托人在短短两三天内将身份证、股权证明书的原件交与征集人几乎不可能。目前法律对这个问题未加以明确,征集人被董事会拒绝办理登记后,至多只能事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 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委托人在充分知情的条件下,自主判断是否委托征集人行使投票权。不过,法律赋予了委托人随时撤回委托的权利。如委托人本人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则委托自动失效。
● 授权委托书要附上选票,将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逐一列出,委托人要注明对各议案的授权表决内容,不得全权委托,以免引起纠纷。
如违法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侵权责任。如征集书内容不实,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股东认识错误而将表决权授予其代理行使造成损害,股东有权向征集人请求民事赔偿。
● 违约责任。征集人接受委托后,在代理行使表决权时有过失或越权行为,违反委托协议导致股东遭受损害的,股东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