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 公司治理 让债权人治理国企“冰棍化”



如果说国企“冰棍化”是一种不客忽视,不可逆转的事实,那么确实需要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盛宴中狂欢”与规范改制的矛盾中,企业改革似乎失去了它应有的动力,节奏明显放慢。从我所在的企业来看,由债权人参与主导和推动企业改制,可望形成健康和强劲的动力。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个国有独资仓储企业,现有资产一千万元左右,负债已达三干多万元。最大的债权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债权二千五百多万元,他们起诉于人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当企业面临着被拍卖还债,职工将面临着失去饭碗的情况下,上下一致强烈要求“改制”,那怕由职工集资承担相应的债务都可以。因为在改制、破产、资产被拍卖等可供选择的方案中,改制对职工是最好的选择。于是,大家提供了许多改制的建议,积极酝酿改制方案。正当大家急切盼望企业能够进入改制程序的时候,却得知改制的准备工作已经全部停了下来。原来,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拍卖的途径以不到15%的比例实现了自己的债权,不用再由法院强制执行,企业暂时还可以“混”下去了。尽管部分职工仍有推进改制的愿望,但是主要经营者却有意无意地一直在迴避这个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债权人争取债权实现的努力,原本就是国有企业改制或者产权改革的一个动因。这种现象绝非个别。一般说来,面对市场的优胜劣汰,企业改制自身的动力只能来自企业内部的相关利益主体:所有者、经营者、职工、债权人等等。其中,职工大多数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对于改制与否没有多少实质上的话语权。具有一定话语权的有限的几个“职工”则兼有所有者的代表和经营者的身份,他们是以职工的身份还是以经营者的身份说话可以左右逢源。如果我们以“经济人”的纯理性假设为基础进行分析,企业所有者的代表人和经营者如果推动改制,那也应当是一种利益驱动,不排除其中包含着他们个人所希望得到的某些特殊利益,即个人利益的内部化。当这些特殊利益恰好是改制的规范需要加以制约的对象时,他们则将尽其可能采取某些规避行为。当规范改制的力度加大时,他们通过改制所预期得到的特殊利益将大为减损,因而对改制也就会失去原有的热情。尽管国有资产会被“冰棍化”,但这并不需要他们个人承担责任;反过来,国有资产如果在改制中流失,他们将难避其嫌,在他们没有获得特殊利益的情况下去冒险是不合算的。这正是我们感到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和经理人目前对改制处于“叶公好龙”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那么剩下来的一个重要的相关利益主体就是债权人。毫无疑问,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具有最直接的愿望,尤其是当他们看到债务人企业经营不善,失去应有的还债能力,且其资产日益“缩水”时,会更为着急。企业资产像冰棍一样每化掉一分,债权人实现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会失去一寸;“冰棍”全部化掉,债权可能将全部丧失。债权人当然不愿意看到这种结果出现,会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

但是按照现行的企业改制规程,债权人是被排除在主导机制之外的,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改制的结果。因为债权不是股权,债权人只有请求权,债权人参与对企业资产的改制处置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只能对企业改制隔岸观火。从理论上讲,国有银行或金融管理公司可以“债转股”,但是“债转股”受到指标限制,且在中小企业中又没有实现这种转换的渠道。既使可以顺利“债转股”,他们也无力参与经营,因此尽快通过改制将债权变现才是他们较好的选择。从法律途径来看,债权人虽然可以申清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拍卖等强制措施得到相应的清偿,但是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涉及到企业破产和安置职工等社会问题,不能不受到相关政策的制约,债权人不能不考虑类似的诉讼费用和风险的承担向题。尤其是做为国有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负债企业逼至破产,使职工失去“饭碗”,也和其国有性不相符。既使他们想促进企业改制,也只能旁敲侧击。

从我所在的企业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我们“告”上法庭,也并没有将我们企业逼向“死路”的意图,只是想“以告促谈”,希望企业从“赖帐”心态中走出来,积极拟定还款计划,认真履行义务。而且,他们已经表示可以从企业现有能力出发,按一定的比例还债。这种比例的确定当然也是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显然是考虑了在企业改制的情况下,在做了各种扣除后债权人所可能得到的最大清偿数额。只是在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对改制没有积极推进的情况下,该资产管理公司便以上述比例对债权进行了公开竞价拍卖处理。

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数千万元的债权以几百万元的“价格”成交,这本身就是一种国有资产的“缩水”,而且这种“缩水”已经考虑到了类似职工身份转换等因素,也就是说,国家已经为此付出了一次代价,但是却绕开了企业产权改革和企业改制这条途径。企业另行改制,国家还需要再次买单,显然加大了改制的成本。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让债权人直接参与到企业产权改革中去,并籍此推动企业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呢?

当然,我们可以对债权人做更广泛的理解,在企业存在对职工负债(例如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也可以把职工当做债权人看待。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欠缴的养老、医疗、失业统筹保险等费用虽然没有直接记为职工个人名下的债务,但是做为职工劳动保障的一部分,仍然是对职工的隐性负债。有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长期偏低,长期没有增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策性亏损”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付出的劳动理应得到承认,分享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些对于所有者、经营者来说是“历史包袱”,可以用“历史原因”为借口推卸责任;而相对于职工来说,则属于历史债权,不能因为时过境迁一风吹,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按照相关政策,把对职工的历史负债做一个了结,使隐性负债显现出来,使大多数职工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企业改制,正可以具体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从只能坐视企业资产冰棍化的无奈中走出来,在改制中受益。

如果让债权人参与或主导企业产权改革,债权人当然不会听任企业资产的“冰棍化”,这不仅可以为企业产权改革的及时推进提供一种直接的动力,而且要“规范”起来也相对容易的多。首先,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不是企业经营的“内部人”,让他们参与改制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相反,“内部人控制”足以和债权人在其间的任何不规范行为相抗衡,双方相互制约,有助于通过改制实现“双赢”。其次,让职工以债权人身份参与改制,可以增加透明度。职工虽然对“内幕交易”不容易知情,但是对企业过去有哪些家底还是比较清楚的,可以及时发现资产转移的漏洞。再次,普通债权人参与改制,虽然没有银行或职工债权人那样的优势,却可以倚重二者的优势。因为作为债权人,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完全可以互通信息,共同把关,規范清偿。总得说来,债权人总是希望企业现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因为那样可以使其债权的实现最大化,不存在将企业资产低估的整体动因,而这正是规范推进产权改革所要达到的一个主要目标。

以债权的实现促进规范改制当然要以债权人参加到改制的过程中为前提,这种参与本身也要规范,从以下几点做起是必要的:第一,尽快为债权人参与企业改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的企业改制实际上是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导,或者叫以所有者为主导,这固然可望解决规范问题,却缺乏期限的紧迫感。以债权人为主导正可弥补这个缺陷,因此在立法上要有所突破,例如对债权与股权的替代作出相应的界定,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债权持有者之间建立必要的沟通机制等等。目前可以从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等途径先行做起,积累经验。第二,债权人参与企业改制的有关程序、规则目前可以参照有关破产的法规进行。例如参照破产企业的整顿程序探索“债转股”的路子,在清偿时借鉴破产程序中的先后次序,确定有关的“分粥”、“领粥”的规则,提供相对公正的程序保障。第三,组建改制企业新的过渡性的经营班子。按照规范改制的要求,管理者不能参与“管理层收购”的具体过程,但只要他们还实际掌控着企业的经营权,仍然可以对参与者施加积极的形响,遥控指挥,设法延长“末代经理”的控制。这种现象应予改变。

 让债权人治理国企“冰棍化”
债权人参与企业管理也不是一个新课题,现代企业的发展已经将债权人的作用纳入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之中。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已有29个州修改了过去的公司法,纠正了公司只考虑为股东服务,而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排除在外的传统观念,为拒绝“恶意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日本等国则将银行债权人直接导入股东大会,参与企业改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当然,以债权的实现促进规范改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以期解决企业改制阶段性战略任务拖得时间过长,企业“冰棍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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