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80年代推出的"863"计划、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有力地促进了科技的发展及其在工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发达国家及一些新兴工业国家相比,却相对滞后。就反映一国技术创新水平的90年代新技术对企业的渗透率来考察,美国为80%,法国为40%,德国为60%,日本为65%,韩国为35%,我国为20%。我口企业技术创新相对滞后的原因何在?如何促进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这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
一、 创新的内涵及主要类型
国际上对创新的研究起源于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的创新理论。熊彼特的创新概念包含的范围很广,既涉及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又含有非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后来人们又把创新划分为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两大类型,即从熊彼特提出创新的本意来看,创新指的是一种经济活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都是从创新概念演化而来的,它们都是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创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它指的是与新技术(含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应用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技术创新主要有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两种类型,同时它还涉及管理方式及其手段的变革。通俗地说, 技术创新是以新技术(全新的或改进的)为手段并用以创造新的经济价值的一种商业活动,它是新技术的首次商业化应用。例如,计算机、“随身听”的产生及其首次投放市场,转炉炼钢、浮法生产玻璃技术在生产中的首次应用都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具有三个鲜明的特征:一是强调市场实现程度和获得商业利益是检验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二是强调从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到首次商业化应用是一个系统工程;三是强调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进步、经济增长过程中,技术创新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因为科学技术要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必须从知识形态转化为物质形态,从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这一转化,正是在技术创新这一环节中实现的。技术创新实现了经济与技术的结合,因此,技术创新是技术进步的核心。
所谓制度创新是指改进现有制度安排或引入一种全新制度以提高制度效率及其合理性的一类活动,如企业改革、科技体制改革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等。国际上经济理论研究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都充分表明,制度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它通过调整制度来安排和协调经济主体利益关系,有效刺激与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为经济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二、国家创新体系:一种系统的思维方式
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首先由英国著名技术创新研究专家弗里曼于1987年提出,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由公共和私有部门和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强调系统中各行为主体的制度安排及相互作用。该网络系统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活动及其相互作用旨在经济地创造、引入、改进和扩散新的知识和技术,使一国的技术创新取得更好的绩效。它是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之间为寻求一系列共同的社会和经济目标而建设性地相互作用,并将创新作为变革和发展的关键动力的系统。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协调国家的创新活动。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国家创新体系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是国家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独立于经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其活动主体是以企业为核心的。也就是说,国家创新体系由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及技术创新的其他相关部分组成,该体系主要涉及一国的企业、科研机构、大学、中介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等。目前国内一些人对此仍存在模糊乃至不恰当的认识。有的人将国家创新体系划分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知识的传播与应用系统等几个部分。实际上,如果将“知识创新”理解为一种对知识的探究活动,则其不应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若视之为经济活动,则实际上就是指技术创新,这样,与其采用一个含混而抽象的新词,还不如就用技术创新这一明晰而具体———且在国际上已十分通行的术语更好。还有一些人并未弄清技术创新是一种经济技术活动,或简而言之即为一种经济活动,而将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混为一谈,甚至提出将所谓“科技创新”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体内容,这显然是缺乏对创新概念的起码认识的一种表现。
三、抓好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结合是建设好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
如前所述,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有关创新的、属于经济范畴的系统概念,因此必须明确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涉及经济、科技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体制上予以根本解决,创新机制和体系还不够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健全国家创新体系,主要从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及其二者的结合上入手。
技术创新是发展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的动力,它是强国之本,富国之源,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产业结构亦正在转型,这一阶段的最大特点就是经济发展对产业技术,特别是其中高新技术的需求十分巨大,而我国目前在产业技术方面自身的供给能力以及对相关引进技术的消化能力显得极为匮乏。因此,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科技发展的中心任务应当是产业技术或能够产业化的新技术。
制度创新是调整生产关系和体制变革,它为各类创新活动主体追求持续创新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创新及经济运行的效率。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制度安排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合理乃至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特别是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创新的主体。因此,在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国家创新体系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任务十分紧迫而艰巨,我们任重而道远。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是系统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并促使其良性运行的根本条件,也是国家创新体系健全和完备的基本标志。总之,要建设好国家创新体系,需要从经济、社会、科技等多方面入手,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紧紧抓住两大关键:一是技术创新———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二是制度创新———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二者需统筹兼顾,紧密结合,不可偏废,如若忽视了上述两大关键,或以偏概全,或用其它内容取而代之,则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就会流于形式或成为一句空话,这一点需要我们切记。
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改革举措
(1)在支持技术创新问题上,政府应对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不应"抓大放小"。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对全国173家大中型企业和58家小企业的调查,在产学研合作研究,搞技术创新的问题上,大中型企业的动力远不及小企业强。1993~1994年,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曾在全国大中型企业中资助建立了60多个技术研究中心,经国务院研究中心调查,效果很不理想,主要原因是,这些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人员数量少,研究力量弱。这种仅仅资助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研究中心的方式,造成了在技术创新问题上的不公平竞争,而小企业却占我国工业企业总数的98%以上。
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实践说明,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在美国,大约50%以上的科技发明是小企业完成的。1996年,德国出口的高技术产品以品种来计算,75%是小企业生产的,15%是中型企业生产的,大企业生产的仅占10%。
美国几乎所有的联邦机构都把自己预算的2%用来支持小企业的创新活动;美国国家预算每年拨出100亿美元来保证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实施。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多方面的支持,政府通过借贷担保,出口信贷和国家采购等手段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新技术成果(包括大批国家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向中小企业实行技术转让。1997年,流入美国小企业的风险资本约有70%用于技术转让,成功率高达65%以上,大大提高了技术成果的商品转化率。美国小企业管理署除了向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的信息和资料以外,还为中小企业解答一些技术问题,介绍技术专家或作为技术转让的中介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包括文件准备、资金申请、合作开发以及若干具体的技术难问题都在政府信息与技术服务的范围之内。
德国政府从1994年8月起实施一项"创新信贷计划",根据该计划,政府将以低息贷款的形式资助年销售额不超过5亿马克的中型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方法过程中所投入的创新费用;对年销售额不超过4000万马克的小企业,除资助创新费用外,还资助投入市场的费用,贷款期限为10年,年利息4.5%。据统计,仅1994年/95年度,德国政府就资助了444个项目,资助金额达5250万马克。德国政府在新技术的应用政策上,也向中小企业倾斜,主要表现在帮助中小企业实现高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一些被认定有市场价值的技术成果,政府作为中介人首先考虑向中小企业转让。德国政府认为,拥有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在开发、生产新产品的进程中,所需资金投入仅为大企业的1/3,因而在同等资金支持下,中小企业吸收劳动力的速度是大企业的好几倍。
(2)健全和完善风险资本与证券市场。政府对高技术企业,即使是小企业,只要它们业绩显著,就应批准并给予它们新股上市发行额度,以利这些企业在风险资本和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金,逐步让风险资本和证券市场代替政府成为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3)对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应给予信贷和税收优惠,引导风险资本和证券市场向科技开发产业增加投资。
在法国,政府每年通过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ANVAR)向中小企业提供约4亿法郎的无息贷款,资助额占每个资助项口总费用的50%。项目成功后,企业返还全部资金;如项目失败,经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可以不偿还;政府还对实施新技术的企业给予减免50%的税收,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的科研投入部分,政府采取退税办法予以优惠;政府还在证券交易所设立专门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迅速上市;此外,政府还为新技术企业设立专项风险资本金。这些措施可作为我国调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及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参考。
(4)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多方合作搞技术创新。针对我国工业企业95%以上规模小,自有资金有限,无力搞大的突破性研发项目这一特点,政府应实行行业改组,鼓励企业合并,组织同行业的企业合作搞技术创新。
其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姻",以技术入股形式,与企业联合开发应用新技术,充分发挥三方在人才、设备和资金上的优势,提高科技成果的商品转化率。目前,德国一些科研机构在政府引导下积极与中小企业"联姻",使中小企业在发展出口产品中有强大的技术支持。
(5)行业主管部门应控制设备引进的数量,避免重复引进。对地方保护下重复引进项目,一不应给信贷,二要追究保护重复引进的责任。为鼓励技术引进,银行应对技术引进予以信贷支持。对引进技术能够消化、改进、创新的企业,应予以奖励,特别对出口技术的企业,应给予出口全额免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出口。
(6)对技术创新应予以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行业和地方保护主义。
(7)借鉴西欧国家的经验,建议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经贸委协商组建以技术转让为资助对象的国家风险投资公司,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借款担保的形式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8)建立以国家为中心的国家、省、(市)、县三级信息网络,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中介。
(9)注重基础性、通用型高新技术(即关键技术)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