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的决策完全成为企业家个人的决策的时候,决策就会难免具有随意化、浪漫化、非科学化的倾向。 马克斯·韦伯总结说,社会按顺序经历了三种权力形式:
第一种是个人魅力型权力,也即“奇里斯玛”型权力。个人魅力型权力的存在是由追随者的承认决定的,追随者深为领袖所致力的使命而感动,领袖在他们的心目中显现出一种超越性力量,这种力量使得他们愿意服从与奉献。“奇里斯玛”式人物具有把人们吸引在周围成为他的信徒的能力,他通过追随者或亲信的支持来统治,而非通过既有的行政僚属、组织架构来运作。其统治核心亦可能包括该领袖身旁的家族成员,而这些成员与他维持亲密、富于情感的共同体关系。这些人被委以重任,并非因为其专业技能,而是因为他们的忠诚。
毫无疑问,“奇里斯玛”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力形式。其合法性根据在于领袖人物的个人魅力与信徒的忠诚,伴随着一种盲目性和非理性,是一种人治的形态。决策模式是不规则的,运作常规经常由于领导者的恣意干预而瓦解。从法律和制度角度看,个人魅力型权力形式缺少理性的组织体系,随着时间的发展,它一定会逐渐制度化,较少恣意而为,较多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这也就是所谓的“常规化”。
第二种类型是传统型权力。这种统治形式普遍存在于前现代社会,表现为统治的合法性是来自自称的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传统型统治比较典型的是家长制和世袭制,统治的权力属于个人,其权力来源于继承或一个更高统治者的授予。人们认为领袖拥有权力,是因为领袖本人及其祖辈从来就处于统治者的地位,统治者因据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具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在这种统治中,统治者不是上司,而是个人的“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的组成人员首先不是官员,而是统治者个人的“仆从”;这样,决定统治者和他的行政管理人员关系的不是职务职责,而是奴仆的个人忠诚。
第三种类型是法理型权力形式。这是现代社会的统治形式。这种统治类型建立在制度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上,统治者根据法律进行统治。与个人魅力型和传统型统治下的人治状态不同,法理型统治的基础是合理的,或者是价值合理性,或者是目标合理性。典型的法理型统治者被视为“上级”,人们所服从的不是个人而是制度,所以,其统治是非个人的,是依靠法律和契约行事的。从身份上看,服从者是社会的成员,所服从的是由制度赋予统治者的、有明确的使用界限的权力。
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依法管理。从行政管理机构看,权力由专业人士执掌,具有明确法律基础和界限,并遵循严格的等级制度。
韦伯的三种权力形式不仅是指国家政权形式,还可以用以描述各种“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韦伯实际上是试图建立一个系统化的“理想类型”来分析、判断任何一个政权、组织、群体的性质,无论它们是现代国家的官僚体制、自然经济的庄园、作坊,抑或是现代工厂与企业。
例如,我们可以以此来分析中国企业的发展历程。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企业中还是个人魅力型领袖占主导地位,他们的成功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企业家凭借个人的胆识与魄力,抓住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机会,依靠垄断或稀缺资源,使企业迅速做大。无论张瑞敏、任正非还是柳传志、倪润峰,企业家的成功就是企业的成功。
然而,当企业的决策完全成为企业家个人的决策的时候,决策就会难免具有随意化、浪漫化、非科学化的倾向。在机会主义市场条件下,这种个人决策模式是有效的。但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中国企业要走向持续成功,企业家个人的思维、行为模式就必须进行转型,即从企业家个人英雄主义走向依靠企业家团队(职业经理人团队),实施分权与制衡,强化专业化管理;从个人随意性决策走向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使企业决策建立在集体智能的基础之上。同时,企业还需要开放权力结构,搭建事业平台,激发创业精神,促进职业经理队伍的形成;也要明确责任边界,建立内部秩序,树立理性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