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花瓶碎了



独立董事:花瓶碎了

“作为与不作为,正确作为与错误作为,都要承担风险。不能谋其政,又何必在其位?”伊利股份独立董事王斌在其辞职书中的话,真切地描述了中国企业独立董事们眼下的生存状态。

【文一:独立董事:要么沉默,要么“牺牲”?】

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冲突,从来都没有像2004年上半年这样剑拔弩张。

程厚博、刘文波、魏杰、杜厚文、牛新化、俞伯伟、郭晓川、王斌……接连发生在乐山电力、伊利股份、新疆屯河等3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风波”,将这些熟悉或陌生的名字推向浪尖。他们不约而同地祭起了“独立”的大旗。

独立董事在行动

2月16日,乐山电力的独董程厚博、刘文波因为对公司频繁的担保行为与巨大的担保金额存有质疑,决定聘请中介机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进行专项审计,揭开了独董维权的大幕。“聘请中介机构进入公司实施审计”这项独董职权,还是第一次在内地资本市场落地。

之后不到两个月,新疆屯河的独董魏杰、杜厚文、牛新化“炮轰”公司在已经有超过3亿元逾期贷款的情况下,还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德隆旗下资产的“左手买右手”行为,继而愤然请辞。

6月,被誉为“中国第一独董”的俞伯伟更是在伊利股份卷入了一出被“强行罢免”的闹剧。

刚进入7月,华冠科技的独董高雅清就公司的三项议案提出了反对意见,直指问题隐患。

看来,2004年注定要成为独立董事的“维权年”,成为独董群体想要有所作为的第一年。

冲突与暴露

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双方由于天然的有着利益出发点不同所导致的。”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董事之间的矛盾已浮出水面。

不可否认,独董们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叫板是害怕上市公司出现问题而连累自己,造成自己名誉的损失。“郑百文事件”后其独董陆家豪因失职而被证监会处以“巨额”罚款,就是前车之鉴。

还有人指责:独董们的辞职和反对,虽然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起了一定的抵制作用,但其行动着实有点姗姗来迟……

几年来还从未有过独董能在捍卫“独立”的路上走得像今天这么远。

而独董和上市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冲突,在很多情况下会把公司董事会内的真实情况全面地暴露在公众面前,暴露本身对于整个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而言显然是可贵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冲突就是一种进步,代表着向上的趋势。

不做“花瓶”就要被迫辞职的选择,对独董而言或许就是一种宿命。有知情人士透露:虽然迫于各方压力,独董审计最终得以在乐山电力进行,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了很大阻力,“真正的审计结果与公布的结果出入很大”。最终,轰轰烈烈的“乐电事件”,以程厚博和刘文波二独董的辞职而告终,而与程、刘二人在聘请中介机构审计、公开审计结果立场一致的五位董事也在之前惨遭罢免。作为用“聘请审计机构”向上市公司发难的开先河者,程厚博、刘文波和俞伯伟等终以失败收场,无疑是与中国证券市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资料也表明:在此之前,资本市场曾有ST北科、中农资源等15家独董直言对所在上市公司质疑,有10家或辞职或被解聘。这明显与《指导意见》权威文件的相关规定:“独董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精神相悖。

三年“花瓶”治理?

事实上,不管是存在争议的魏杰,还是抗争后黯然离去的俞伯伟、程厚博和刘文波,背后的真实都是迷雾阵中的企业治理结构。

一项对美国及13个亚洲国家和地区所做的“公司治理品质评比”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内地排名倒数第二!中国资本市场多年曾存在的“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造假”等顽疾,无一不显示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严重问题。

近年,中国证监会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才推出“独立董事制度”,并曾被誉为“一剂良药”。其设想是凭借独立董事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知识优势,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正面影响,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以改变普遍存在的因“一股独大”进而“一股独霸”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等治理失效问题,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001年8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颁布,标志着“看上去很美”的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在中国起步。本刊也曾及时作过封面报道与分析。

据记者了解,截至2003年6月,在沪深证交所1250家上市公司中,有1244家上市公司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人数达到3839名,平均每家公司达到3名以上。而在此期间,证监会举办了30多次独董增设班,培训了8000多名独董。

在独立董事三年多“扎根”普及的过程中,人们不愿看到的怪现象屡见不鲜:对公司或一无所知,或叫板失败,或索性辞职……

“作为与不作为,正确作为与错误作为,都要承担风险。不能谋其政,又何必在其位?”伊利股份独立董事王斌在其辞职书中的话,真切地描述了独立董事们眼下的生存状态。

据统计:约有5%的独立董事本人坦承是“花瓶”,不能发挥作用;60%的独立董事无暇顾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是象征性出席股东大会;相当多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显然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制衡董事会的作用。相对应的数据是:70%以上的投资者认为独立董事基本没用。

作为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最早的倡导者之一,魏杰也不无遗憾地表示:“在实践中,我感到这种改革并不很成功。”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的评价倒是一分为二:“对于独立董事制度,有比没有好。”

那么出路何在?

出路一:“职业”独董?

经历了风波的魏杰认为:“不成功的原因,并不在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我们在借鉴中没有将它中国化,没有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加以调整。”经济学家钟朋荣等专家也认为“中国化”是症结所在。

魏杰认为:独立董事有社会兼职,在美国是可以的,因为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当分散,任何股权都可以随意流动,投资者用“手投”和用“脚踢”的功能极为完善,再加上美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很完善,因而兼职的独立董事可以完成自身的职责。但在我国现时情况下,独立董事需要走职业化道路,即专门从事独立董事这种职业。

出路二:“土著”独董?

“独董不仅应该职业化,而且应该本地化。”事实证明,由于交通、时间等客观条件的制约,独董不参加董事会会议等现象在业内非常普遍,也导致“某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议”的字样频频见诸于上市公司的公告。而且身处异地,也难以较好把握企业的有关情况,难以适应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快速化的要求。

所以钟朋荣一直主张多发展区域性的股票市场,以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数量相对集中,分布也相对集中。

出路三:“法治”独董?

一直以来,独立董事并没有法律上的名分,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董事做独立与非独立的区分。“独立董事的形成、权益、任免职等,都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界定,使独立董事有法可依。”魏杰说。

这样,“像我这样因质疑公司而遭致罢免时,就能没有什么障碍地去寻求法律的保护了,可能也就不会再轻易出现‘一冲突就牺牲’的事情了。”俞伯伟感叹道。

据悉,备受关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在7月份形成,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已被加入修改草案之中。修改草案还将独董的两项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是可以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事项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就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二是可以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而中国证监会也正对现行的《指导意见》进行修订。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在未来将成立“独立董事自律组织”,负责对独立董事自律管理,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另外,独立董事的辞职也有了新说法:“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董事会应该批露有关情况。”

对此,有专家认为:如果法律没有能够充分考虑到“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的权利分工”、“独立董事运作的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利润分配以及其它的制度环境”等问题,独立董事还是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专家认为:“独董的成败,更关键在于国内企业制度的真正转变。”独立董事制度只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机制之一,很多复杂多变的因素都对企业表现与行为起作用,我们不能指望靠一项制度就可以解决所有的公司治理问题,“一下子在独立董事身上寄予过多的希望,赋予他们过多的职责”,那是不切实际的。□

责任编辑:杨 光

【文二:一个愤然辞职的独董故事——魏杰:我不是“开溜”董事】

著名经济学家魏杰在春夏之交再次成为舆论漩涡的中心。这一次不是因为他又发表了什么振聋发聩的学术观点,而是其引发了一场对所谓经济学家“公共良心”的大辩论。

事情的缘起是一次很普通的请辞:6月11日,魏杰以“无法了解和把握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为由,提出辞去风雨飘摇的新疆屯河(600737)的独董职务。

于是乎,“开溜董事”、“行尸走肉”、“要这种独立董事有何用”、“明哲保身”……“现在我的头上又多了好几顶帽子……”魏杰不无自嘲地说。

警觉“蹊跷”声明

“实际上,是三件事情让我决意离开。”事隔一个多月以后,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二楼大厅,魏杰向记者讲述了辞职背后的独董故事。

第一件事情发生在“德隆危机”初现不久。

今年4月23日下午,魏杰办公室收到新疆屯河的一份“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传真。

专项声明说:“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额为3819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9487万元,无逾期担保。”所以需要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对外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均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并进行了及时披露。”

那时,行将倒下的德隆系正一点点地揭开其神秘的面纱,资金黑洞越揭越大。市场上已是风声鹤唳。

魏杰感到此事有些蹊跷,有推脱责任的嫌疑。他与另一名独立董事杜厚文通了电话,二人“英雄所见略同”:抱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没有弄清情况之前,绝不能轻易“发表”此“独立意见”。

记者看到魏杰在4月25日给屯河的回信中,要求屯河董事会将本届董事会自其担任独立董事之时,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担保的详细情况以及董事会批准的纪要传过来,以便发表独董声明。

魏杰在信末写道:“屯河股份目前股价由于大幅下跌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应冷静分析此问题,希望董事会及全体经营班子认真对待此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总结一下本届董事会组建以来的情况,共同渡过困难时期。”

但回信石沉大海,这份未发表的独立意见也就此夭折。“董事会迄今没有给我任何回复。”魏杰说。

“炮轰”关联交易

如果说第一件事让魏杰对新疆屯河这家曾经入选“上证180”的样板公司有所警觉的话,那么接下来的事情则让他不能不拍案而起,直接“炮轰”了。

5月12日晚上8点,魏杰办公室又收到传真,说拟定于5月14日召开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新疆屯河拟与德隆及其关联公司进行的四项关联交易。依次为:拟收购德隆国际持有的天山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拟购买屯河集团所属玛纳斯油脂分公司部分经营性资产;拟收购生命红科技所持有的新疆生命红果蔬制品有限公司68%的股权;拟购买乌苏农牧业的部分经营性资产等。这四项关联交易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生效。

自从德隆出事后,其麾下不少公司如:湘火炬、ST中燕等都急于撇清自己与德隆的关系,但新疆屯河却在自身已有3亿多元逾期贷款的情况下连续发布关联交易公告,仍拟以现金方式大量收购德隆的资产。

“为大股东套现之心,路人皆知”。如果有关交易得以实施,德隆有望获得超过2亿元的现金,而自身已经难保的新疆屯河可能会因此陷入更深的泥潭。

因为出差离京,魏杰13日晚回京才看到通知,已经无法参加会议。魏杰在认真看了议案后认为:“会议所讨论的四项具有关联交易性质的收购议案,因为我无法对将要收购的企业及资产的经营状况做出判断,所以不能判断其关联交易情况,不再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并对四项议案投弃权票。”

他还建议说:在目前条件下,屯河应该努力做好自身的工作,听从有关证券管理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宜做较大的有关资产方面的调整。

“然而,他们还是把议案上会讨论了。”魏杰觉得,独董的意见一点也没有得到尊重。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他转而对议案全部投了反对票。

不少媒体用“炮轰”的字眼来形容魏杰在反对意见中的四点陈述。魏杰表示:在第一项关联交易中,就有1.15亿元的应收款,且与德隆相关,其中有1亿元为对上海创基的应收款,另外1500万为对上海华岳的应收款,而这两家公司均为德隆控股,根据目前德隆的现状,应收款实际上难以收回。在此条件下,此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不能认为是公平的。

另外,关联交易方还有不少贷款担保,这就更难以公平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难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

魏杰强调:此次的四项关联交易,与屯河股份的发展战略并不相关,在背离公司发展战略的前提下,任何关联交易的价格都难说公平,都不利于中小股东。

特别是,此次关联交易方均和德隆有关。依据目前的现状,德隆能否承担相关责任已很难保证,而且这四项关联交易中有仅仅涉及到关联方的部分资产,屯河股份并不对其发生控制作用。在此种情况下,任何关联交易价格都难以说是公平的。

正是魏杰等独董们的反对态度,在6月18日的股东大会上,新疆屯河原拟收购的4个项目只有其中的一项获得通过。

愤然辞职?

6月3日,新疆屯河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则直接让魏杰震惊,继而愤怒了。

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正在对公司进行巡检,并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大额存单质押以及巨额资产抵押等事实。其中,共有七项违规担保“在办理之前及办理完毕之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有一种强烈的被侮辱与被欺骗的感觉。”魏杰突然觉得自己内心的那种一切为了企业利益,一切为了不给暴跌股价“落井下石”的初衷简直就是自作多情,一厢情愿。

就在独立董事杜厚文深感“公司在披露信息方面,(包括对独立董事)存在着不透明的情况”下,感到“难以履行职责”而提出辞职的第二天,魏杰也决然宣布辞去新疆屯河独董职务,准备结束其在屯河两年多的独董之旅。

按照魏杰原来的设想,其辞职一方面是要给屯河董事会一个警示和抗争,另一方面则会告诫公众和投资者:独董都辞职了,说明这家公司有严重的问题了,值得关注。

“我并没有任何逃避个人责任的意思,因为就是辞了,还是应该对任职期间的事件负有责任的。”魏杰说这个道理再浅显不过,怎么很多人就那么肯定地认定他是想逃避责任呢?

无奈 无助……

但事情的进展并没有像魏杰所设想的那样:大家会把批评的矛头指向违规经营的屯河管理者。

6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对未按规定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新疆屯河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公开谴责,独董魏杰赫然出现在被谴责人之列!

按照有关规定:他的辞职要等公司补齐了独董的法定人数后才能生效,因而他的请辞并未能成为逃脱上证所公开谴责的充分理由。

魏杰向记者拿出了屯河董事会给他的有关被谴责的七项事件的说明,以及屯河董事会在被公开谴责后的当日致独董的致歉信。信中说:“公司为公司行为的不规范而给不知情的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带来的名誉上的损失表示深深的歉意。”屯河董事会还在信中称:将“积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反复沟通,努力争取为不知情的董事申请免责。”

但上交所的这则谴责让魏杰很快成为舆论漩涡的中心。一场由独立董事辞职而引发的对经济学家“公共良心”和道德问题的大辩论就此展开。

“经济学家:你的屁股坐在哪里?”、“什么样的经济学家该挨板子?”、“公共良心与私人产品:经济学家能否兼得?”……舆论指责一些经济学家借用身份和名望,与企业内部人“狼狈为奸”,为背后的利益集团谋利,而一遇风险,又溜之大吉。

“不知情也是一种罪。”魏杰坦言,面对谴责,他说自己是“既无奈又无助”。作为一种社会兼职,独董们根本不能随时准确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详尽的运营状况。虽然独立董事被赋予了可以“聘请中介审查公司账目”的权力,但在现实中根本不具有操作性。企业经营者要是想暗箱操作,骗过“局外人”再容易不过。

对这种隐匿不报的行为,独立董事只能望洋兴叹,无力可求,是为“无奈”;但就是在这种被公司董事会蒙蔽的情况下,独立董事还要受到来自交易所及公众的谴责或指责,无人理解,无处申诉,是为“无助”。

“我的心很累。”在每个人的一生中,都有着很多不为人知的痛苦回忆。对于一位一直以率真、敢言而著称的经济学家,或许没有比遭人误解、声誉受损更加痛苦的事了。

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我没有做任何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事情,问心无愧,不怕责问。我本来就是靠自己积极工作,拼搏奋斗,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干出来的,不是吹出来的,更不是炒出来的。不怕诋毁,不怕出丑。”正是这些信念让魏杰平静地接受着一切,包括:指责、攻击、甚至辱骂,支撑着魏杰“渡过了这段20多年的经济学研究生涯中最累的日子”。

告而不能别?

让魏杰感到更“无奈和无助”的,还是虽然辞职了,因为无人替代,还得继续履行新疆屯河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随意罢免独立董事,而独董却不能随自己的意愿自由辞职。从来没有一种合同或协议只能单方面选择放弃,魏杰觉得这种制度设计实在糟糕。

记者看到,在从屯河辞职之后,在舆论的一片谴责声中,这位身高1.83米的关中大汉仍然秉承着他认真负责的品性,继续行使着独立董事的表决权。记者在魏杰提供的资料中看到,截至记者采访时止,辞职以后魏杰分两次共对新疆屯河的5项议案进行了表决,3张反对票,2张弃权票。

第一次是新疆屯河6月24日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的三项议案,其中包括:“转让持有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山股份)29.42%的股权”,“设立番茄粉分公司(暂定名)”,“将持有的张家港屯河制罐有限公司实物资产进行质押”。

魏杰认为:屯河股份拥有的天山股份29.42%的股权,是屯河的优质资产,若转让后,会使屯河的长期投资减少2.74亿元。按去年同期计算,投资收益会减少约2880万元,因而会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所以投了反对票。

对屯河股份而言,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设立番茄粉分公司,目前体制可以使该生产线运作。“在目前的条件下,若设立分公司,会使很多人猜测,反而不利于稳定企业经营”,魏杰说他对此案也投了反对票。

关于屯河收购张家港屯河制罐有限公司的事情,魏杰称自己根本不知情,而且也没有上董事会,所以现在根本无法判断有关情况,因而对此议案投了弃权票。

但新疆屯河的公告显示,上述三项议案在董事会上依然被通过。

第二次是7月7日晚上9点,魏杰收到关于要对“将持有的内蒙古屯河河套番茄制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和“为控股子公司屯河新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续保”的议案进行表决的通知。

魏杰就“提供续保”的议案投了反对票。屯河新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屯河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其资金运作上确实有困难,但是屯河股份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额都已很高。“因而,我认为屯河股份不应再为其续保,应让其自身解决其资金困难。”

对于“股权质押”的议案,魏杰表示了弃权。魏杰在陈述理由时认为:“在无法从总体上了解屯河真实情况的条件下,对任何一个质押的判断都难以有利于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我根本不了解现实状况,我也不知道屯河股份还有这样一个异地公司,因而难以判断押质其股权对屯河的利害关系,所以我投弃权票。”

新疆屯河这样的议案还在源源不断地送来,有着繁重教学科研任务和社会事务的魏杰还得继续分一份心为已经辞去的独董而忙碌,缘分并没有散尽。

“我的独董生涯何时才能结束呢?”魏杰反问记者。□

责任编辑:杨 光

【文三:一个遭遇“罢免”的独董故事——俞伯伟:独立的代价】

8月3日,走出伊利集团大门的俞伯伟已经不再是伊利股份(600887)(以下简称伊利)的独立董事:“我将对其起诉。”

俞不是第一个公开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叫板的独立董事,但他是因为维护独董“独立性”而被上市公司罢免的独董第一人,他还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独董起诉上市公司侵权的第一人。

在过去的几个月里,他以自己“独立”的力量与看得见的或看不见的“风车”作战,像骑着跛马的唐吉·珂德,孤独而执着。

突然袭击

6月16日,伊利股份紧急召开临时董事会,决定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免去俞伯伟先生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这是一次“突然袭击”。

就在前一天,俞伯伟、郭晓川、王斌三位独立董事发出“独立董事声明”:由于所提供资料欠详,拟聘请一家审计公司于近日对有关伊利股份资金流动、国债买卖交易和华世商贸公司等问题进行专题审计。

伊利这只绩优蓝筹股怎么了?当3月9日,媒体接连发出“伊利股份国债投资出现浮亏”、“伊利股份买国债账面亏损6000万元”等消息时,人们才知道伊利原来还有这么一笔金额巨大,“既没有经董事会批准,也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国债投资项目。眼见财务风险暴露,“如果不厘清责任,就无法保护股东的权益,也谈不上保护自己。”俞伯伟说。

“纸包不住火,这些事情迟早要发生。我们不敢担负日后的骂名,自毁名声。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有理由、有责任和义务表示质疑和关注,否则我们将为我们的‘不为’行为遭到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也会受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谴责。”

三位独董在4月27日和5月26日的董事会上都对国债投资提出了疑问,但没有得到任何正面的答复。此后,他们给伊利开出了一个清单,其中有两条要求:解释国债买卖情况、公开十大股东的背景。6月5日,他们收到伊利董秘快递回复信函,但说明仍不详细,似乎在回避什么,如:对持有2.16%股份的第五大股东呼和浩特华世商贸有限公司用“资料不详”四个字就含糊过去了。

俞伯伟称:无论是正规的还是非正规渠道,伊利都没有积极主动地与三位独董取得沟通,对质询没有任何诚意。他认为:这是伊利蔑视证监会赋予独董的特别职权的典型表现,甚至连起码的知情权都不能保障,独董们只好通过行使“发表独立董事声明”来捍卫自己的独立。

谁骗了谁?

“这次临时董事会,摆明就是一场安排好的骗局。”俞伯伟说。

6月15日午夜,俞收到公司信息披露人李永平在当天中午发过来的电子邮件,通知其赴京与郑俊怀商谈,时间定在6月16日上午10点,地点在北京新桥饭店。但当俞伯伟如期赴约并联系李永平时,李说不清楚此事。俞伯伟于是请李永平联系公司董事长询问此事,李表示自己夹在董事长和俞伯伟之间,很是为难。直到中午12点,李永平再也没有给俞回复,其手机也无人接听,而临时董事会就在下午2点召开。

王斌也没有参加会议,他是在6月15日临近傍晚才接到翌日开会的通知。身在广州的他认为公司这样召开的董事会不符合相关规定,对于这次董事会上的所有议案都投弃权票。

知情人士透露说:另一位联合发表反对意见的独董郭晓川也在开会的当天受到伊利某高层的警示加动员,但他坚持没有权利罢免独董而弃权。

而伊利董事长郑俊怀日前在“中证·亚商中国上市公司发展力论坛”上却给出了另外一种说法:在6月份时,郑曾就此事给俞伯伟打过电话,但他关机了,其秘书告知他已回美国了。郑于是自报姓名,并留下了手机号码,请俞伯伟务必给他回电。但是一直没有回音,后来才得知俞人在北京。郑认为俞是在有意回避。

6月16日下午两点,在两位独董缺席的临时董事会上,通过“免去俞伯伟独立董事”的议案一波三折。第一轮表决只有公司董事长郑俊怀与副董事长杨桂琴举手,“其他人动也没动”。郑俊怀宣布休会,先后找几位分头谈话,一个个做工作,之后进行二次表决,7人中,5人赞成,1人弃权,1人拒绝表决。据俞伯伟介绍:这未做表决的一票,就是公司董事总经理潘刚,他拒绝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留下了“此次董事会会议不符合公司章程,决议无效”的字样。

俞伯伟认为:此次罢免过程明显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伊利股份的章程第183条规定,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之前,将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以及议题等,书面送达全体监事。而监事会6月15日的议案并没有提前通知,“监事会议案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充分性缺乏审查和应有的慎重”。

而以“罢免议案”为核心的6月16日临时董事会,也明显违背了伊利股份章程第142条和143条规定,也没有“提前会议召开10天通知全体董事”。俞伯伟说:“这次会议不仅没有通知我,而且存在着阻挠我参加董事会的嫌疑。”

遭罢内情?

俞伯伟为什么会被罢免?

伊利称:“2003年以来,由独立董事俞伯伟先生之主要社会关系担任主要职务的公司,与本公司进行了关联交易,且交易数额较大。”对于关联交易,俞伯伟事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进行通报并履行相应回避表决程序。“俞伯伟先生之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已经不具备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伊利在其发布的公告中提到的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俞伯伟的妻兄,担任主要职务的公司指的是上海承祥商务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4日、2003年3月4日、2003年5月24日,伊利分别与其签订了数额为130万、180万和200万的咨询项目合同,且一直执行至2004年4月13日。

“不是三笔,是四笔。”俞伯伟向记者纠正说,“总金额也不是510万,而是560万,他们漏掉了一笔50万的‘销售组织变革’的合作咨询项目。”

俞伯伟解释道:其和上海承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存在着主要社会关系,但这并不属于公司章程第120条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关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规定的禁止之列,不影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我1999年给伊利做咨询在前,2002年开始担任独立董事在后。”

“我从没有参与过这些咨询合同的签订和表决,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咨询合同与我的独立性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俞伯伟认为:郑俊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此前不知道他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这正好说明没有利用我独董的身份,而是通过正规入境竞标而获得业务的”。

更何况承祥公司与伊利的最后一笔咨询业务发生在去年5月,要罢免俞伯伟的时候,双方已经不存在咨询合同关系了。“罢免独董时不存在咨询关系,存在合同关系时反被要求担任独董”,这表明咨询合同与罢免独董没有因果关系,显然缺乏合理的内在逻辑。

俞伯伟说:“罢免我的原因根本不是什么关联性,而是我参与了独董“质疑”的阵营。”

“罢免”到底!

尽管伊利不遗余力,但这一次的“罢免”还是草草收场了。

6月25日,内蒙古监管局的一份“关于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不符合规定有关问题的提醒函”(以下简称提醒函),让伊利6月2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在提醒函中,内蒙古监管局对伊利“进行批评,并进行违规误点记录,同时特别提醒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第11条、第12条有关规定程序召开2003年度规定大会”。

据介绍,伊利至今没有将该函发给董事,并对此函进行保密。但伊利监事会却不得不召开紧急会议提前撤下了罢免议案,而代之以提请8月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再审议罢免议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国债疑云和独董风波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注意。7月的伊利是繁忙的伊利,刚刚送走内蒙古证监局的调查人员,7月21日又接到中国证监会“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与此同时,市场上也是一片恐慌,部分投资者纷纷“用脚投票”,伊利股价三次跌停,市值大幅缩水,数亿资金灰飞烟灭。

但是,如此危局似乎并没有动摇伊利罢免独董的决心。

40天后,在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伊利“第二次”罢免独立董事俞伯伟,以85.8%同意、12.9%弃权和1.3%反对的投票结果,获得“成功”。王斌也在会场正式提出辞职申请。

起诉伊利!俞伯伟无奈作出决定。

伊利暖昧?

本刊记者8月6日曾电话采访伊利董秘张显著,向他求证上述情况。他不置可否,称一切以公司公告为主,如有新的进展公司将及时批露信息。他称:伊利目前没有接到任何的诉讼通知。

伊利到底有多少谜?……俞伯伟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没有寻求到答案,只有等待中国证监会调查的结果了。

独立董事,无疑正面临夹在局内与局外之间的尴尬。□

责任编辑:杨 光

【文四:一个始终报以“冷眼”的独董反思——钟朋荣:为中国企业找回“父母”】

三年前,他就是“零股份独立董事制度”的反对者(参见本刊2001年第7期封面文章);三年后,他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再次对本刊表示:独立董事既做不了“包青天”,“诸葛亮”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麻袋上绣花——底子差”。在上市公司失衡的股权结构没解决,信用水平、管理水平、道德水平、媒体开放度和监督约束机制等还不是很成熟和完善的情况下,希望依靠独立董事彻底防范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显然不太现实,也很难彻底解决问题。”著名经济学家钟朋荣说。

包青天?诸葛亮?

 独立董事:花瓶碎了

《中外管理》:作为几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您对近来的独立董事风波怎么看?

钟朋荣:在企业没有任何危机的时候,独立董事与企业都相安无事。而一旦企业出现问题,眼看可能要损害自己利益的时候,企业编制外的独立董事们为了厘清责任,肯定要和上市公司公开叫板。近来发生的伊利、屯河等独立董事事件,同时也正说明了目前独立董事角色的尴尬。

《中外管理》:从制度设计上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对企业董事会进行监督,提高其决策水平。根据您自己的实践,独立董事有没有发挥其预期的作用?

钟朋荣:很有限。我既做过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也做过非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既当了内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也当了香港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这个过程中我最为明显的感受就是:没有充分的信息,既当不了“包青天”,也当不好“诸葛亮”。

一是做不了“包青天”。也就是说,独立董事难以肩负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损害外部人利益的重任。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遍特征是“一股独大”,大多是控股股东“一个人说了算”,不要说没有股权的独立董事,就是拥有相当数量股权的二股东、三股东也很少有发言权。其次,目前聘请独立董事或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一般都是大股东,很难在董事会的决策中代表中小股东的立场,发挥监督作用。再次,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多是一些兼职的专家、名流,他们没有时间,本身也没有去做“包青天”的追求。其四,我国上市公司都有专职监事会,他们已经是专业化的“包青天”了,怎么能又将这个责任寄托于独立董事呢?这不是重复建设吗?

二是“诸葛亮”也没有当好。专家、学者对企业的运营管理有一些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也可能对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有一定帮助,但很有限。实践表明,由于专家与企业没有利益关系,独立董事又是他的副业,他们不可能抽出很多的时间去研究企业,更不可能全力以赴投身于企业。证监会虽然要求独立董事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参与和研究公司的情况,但在我看来,即使达到了这一要求,也很难说拥有参与公司最高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更何况许多人连这一要求都达不到。

根据我的观察,能按时参加董事会,参会之前能将有关文件认真阅读一遍就已经很不错了。有时一忙起来,阅读文件的时间都没有,甚至连董事会都不能参加,只好委托别人代为投票。这种现象决非个别。一个忙到连董事会都没有时间参加的人,对企业的情况不可能作深入了解,对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也不会有什么帮助!

找回“父母”

《中外管理》:记得独董制度被引入中国时,您就是一个持有不同意见者,结合您多年的切身体会,您的观点发生转变了吗?

钟朋荣:没有什么改变。这几年做独立董事的实践更加坚定和验证了我的观点,独立董事制度不解决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根本问题。

我的这个观点是基于我对中国企业制度的一贯研究。把企业比喻成一个孩子的话,那么其父母就是大股东,阿姨则包括职业经理人和中小股东等。如果小孩只是由阿姨养着,阿姨背后没有父母,他就算进了“孤儿院”。相应地,背后没有了股东这个“父母”,企业就办成了“孤儿院”。

原来我们学习苏联,现在学习美国,从来就没有中国的思考。一段时期以来,我们企业的治理结构都是以阿姨为支点,围着CEO、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等在转,而不是以股东为支点。殊不知我们学习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不也有安然公司危机和华尔街丑闻吗?

什么是独立董事呢?通俗地说,小孩由阿姨(职业经理人)养着,但阿姨有可能不把好东西给小孩吃,怎么办?找些专家、学者看着她,这就叫独立董事。企业多了几个独立董事无非是给企业多找了几个阿姨,而靠几个兼职阿姨更是不可能看护好企业的。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以“父母”为支点和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东方面多做些文章,考虑怎么样才能让股东们真正发挥股东意识。

《中外管理》:那目前中国企业股东的股东意识状况怎样?

钟朋荣:股东的意识与股东的数量之间成反比。也就是说,一个企业股东数量越多,股权越分散,每个人持有的股权比重越小,他的所有者意识就越淡薄,作为所有者的责任感也就越少。

这里存在着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关系。当企业只有一个股东时,这个股东就会有很强的责任感,事事他可能都会操心。但如果企业股东的数量变成了10个,每个股东持股只有1/10,其股东意识和作为股东的责任感,必定大大下降。如果该企业的股东不是10个,而是100个、1000个、甚至1万个以上,一个股东的股东意识就会所剩无几,甚至忘了自己是企业的股东。

这时大家便都没有了股东意识,不想参加股东会,也懒得去看财务报告,好像自己不是股东一样。而且每个人都会有“搭便车”的心理,以为自己不去过问,总会有人去过问的。结果,企业相当于没有股东,企业的股东会形同虚设,这个企业就办成了“孤儿院”。

上世纪90年代,我们从美国引进的就是这样的一种上市公司制度——股权分散,每个企业有几万个或几十万个所有者,且这几十万个所有者分散在全国各地。下一步,中国企业应该想办法尽量缩短自己的股东链条和管理链条。

引入机构投资者

《中外管理》:很多人建议由中小股东推举产生独立董事,这种措施可行吗?

钟朋荣:不现实。试想,要分布在长城内外,大江南北的数万个股东来推举自己的代表,具有操作性吗?而且产生机制问题,依然只是一个表层问题,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

我国上市公司的广大中小股东为什么是弱势群体?这正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数量过度分散,分布过度分散有关。比如:一家温州的上市公司,即使有1万个股东,但如果股东也都集中在温州,股东们对企业的经营者就会形成强大的约束力;但如果这1万个股东有的在乌鲁木齐,有的在齐齐哈尔,有的在北京,有的在广州,股东能有多少办法去约束经营者呢?

我一直主张应当多发展一些区域性的股票市场,也就是“三板市场”。通过发展这种区域性的股票市场,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数量相对集中,分布也相对集中。不是几万个,而是几百个;不是分散在全国各地,而是集中在本乡本土。这样大家知根知底,才具有信息优势,管理层或大股东就很难靠做假的办法欺骗广大中小股东。

《中外管理》:那在目前现状下,如何才能避免独立董事角色的尴尬?

钟朋荣:引入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应该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

如果让机构投资者们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且持有企业的股票超过一年以上,上市公司的效益就与机构投资者的效益直接挂钩,甚至决定着机构投资者的存亡,基金公司等大的机构投资者们就会睁大眼睛去看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时刻监督企业的运作,甚至会接受中小股东的委托,派两个人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结构治理。

这些人可能既是投资专家,又是产业专家。更为重要的是,在每个这样的董事背后,是一个专业化的机构,是一个庞大的专家团队。这样一方面对上市公司会提供很好的智力支持,真正当好“诸葛亮”,另一方面能对上市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真正当好“包青天”,其作用将会远远超过独立董事。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找回了“父母”。□

责任编辑:杨 光

【文五:南开盘点三年独董制度的公司治理价值】

李维安 张国萍 谢永珍 唐跃军

近来,一些上市公司接连发生独董与董事会之间的冲突,而在最新的公司法修改议案中,独董制度的相关条款也被纳入其中,这些都标志着中国独董制度从“移植期”发展到了“扎根期”。

独董的“懂事”现状如何?

“独董指数”不及格

“独立董事指数”从“独董比例、独立性、参与治理时间、激励和功能”五个方面进行的评测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平均指数为53.23,最高分为85。这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建设离理想的水平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潜在的发展空间较大。

同时,各行业间有很大差异:治理质量最好的是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独董平均治理指数达83.34;综合类上市公司为64.81;电、煤气与水等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为63.2;农业类和电子信息产业类最差,分别为40.51和40.95。

独董比例不足18%

在调查的1145个上市公司样本中,独董的平均比例为17.92%,较2000年时17.17%的独董比例有所提高。但根据OECD1999年发布的报告显示:独董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

学者与名人唱主角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聘任独董时更多注重的是其名望和社会影响,而把是否为公司经营和运作发挥实际作用放在次要地位。

抽样显示:853家上市公司样本中,独董来源于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行业及其他知名人士的分别有681家和405家,比例高达79.84%和47.48%;此外有153家上市公司的独董来源于会计师、律师、证券等独立中介机构,比例为43.84%;而聘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为独董的上市公司比例仅为30.48%。

其实职业经理人员所具有的管理知识和经验恰恰是独董履行职责所必不可少的。在美国,担任独董的人员主要是其它上市公司的总裁、退休的公司总裁、成功的个体商人、独立的投资者等。

大股东仍控制提名

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候选人的提名主要由控股股东控制,这样独董更容易代表大股东的利益。由控股股东或其派遣的董事参与提名的上市公司占88.27%,其中提名两名及以上的占69.05%;由非控股股东但合并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权的股东提名的独董只占15.01%;由董事会其他成员提名的独董占24.5%。

仅有2.11%的独董由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提名。

专门委员会明显偏少

目前我国仅有25.39%的上市公司设有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的一个或多个专门委员会。已构建专门委员会的97家中国上市公司中,建立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比例虽然分别达到80.41%和74.23%,但只有多一半(56家)的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比例仅为57.73%。

年参与时间不足9天

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年度平均工作时间仅为8.20个工作日,达到平均水平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占35.94%。44.48%独董没有专门的时间参与公司治理事务,其余26.34%的独董工作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我国对独董投入公司治理工作的时间要求不少于15个工作日,达到这一标准的公司有153家,比例为27.22%。

影响依然有限

样本中有40.65%的公司认为独董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充分发挥独立作用,在绝大多数重大问题上有重要的影响。但是有超过半数(54.9%)的上市公司认为独董只是在部分重大问题上有一定影响,并尚有4.45%的上市公司认为独董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挥作用有限,甚至没有作用。91.9%的公司认为影响独董发挥作用的第一大原因是:独董参与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有限。

获取信息依赖董秘

85.67%的上市公司认为独董拥有与其他董事完全一样的信息和知情权,但对独董获取信息主要渠道调查的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独董从董事会秘书处获得有关信息的比例高达91.28%,其次依赖公司提供书面材料或听取经理层及董事长介绍,比例分别为89.1%和63.24%。自行搜集有关资料在独董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中占据最末位,比例为37.69%。

年均津贴3万

目前我国独董激励的主要形式是物质激励。2002年,独董年平均津贴为3.12万元,最高独董津贴为36万元,最低为0.4万元。其中独董津贴小于平均值的有348家,比例为45.37%;独董津贴高于10万元的有14家;有7.3%的上市公司独董未领取任何独董津贴。

独董对上市公司影响有多大?

我们对独董制度实证结果进行研究后,得出如下结论:

1.独董比例及其独立性对其作用发挥程度具有显著相关性。这说明:独董比例是关系到独董能否有效发挥其群体作用的前提。

2.独董参与治理与盈利能力:独董比例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显著性水平为5%;独董参与治理时间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显著性水平为2%;独董津贴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显著性水平为2%;独董独立性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显著性水平为3%;独董功能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显著性水平为3%。

3.独董治理与上市公司成长性:目前独董参与治理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并没有显著的关系。

4.独董治理与上市公司股本扩张能力:独董比例、独立性及其功能总体上而言与每股现金流量没有显著关系。而独董津贴及其参与治理时间与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均呈现“正相关”,显著性水平均为6%。

5.独董治理与上市公司价值:独董功能与每股市价呈现“正相关”,显著性水平为5%。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独董对重大决策的监督咨询,对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有积极作用。

6.独董治理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独董指数虽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未呈现显著相关性,而独董津贴与信息披露质量呈现显著“正相关”。值得关注的是,独董功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呈现显著“负相关”,显著性水平为5%,可能是由于独董的现实功能尚未实现对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

7.独董治理与上市公司违规:独董指数与上市公司违规现象的发生呈现“负相关”,显著性水平为6%。独董治理时间与上市公司违规现象的发生呈现“负相关”,显著性水平为6%。以上表明:强化独董参与治理的时间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违规现象的发生。

8.独董指数与财务安全性呈现“正相关”,显著性水平为9%。

独董“懂事”亟待制度创新

独立性、尽职、行权、问责、免责,将成为未来独董制度创新的核心。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采取累积投票、委托投票等方法限制大股东的提名权限,建立有利于中小股东的投票机制,提高独董选聘机制的独立性。进一步明确更严格的独董资格标准,独董除具备普通董事的任职资格外,还必须具备利害关系上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以及相关业务能力。同时应该提高独董的比例,建设独董为主的专业委员会。

2.培育经理人市场和独董市场,成立独董协会或独董事务所,促使独董职业化,发挥声誉激励的作用。当前,应以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为契机,逐步建立起以职业经理人员为主的独董制度。同时,有关部门建立针对独董独立性、执业情况和诚信状况的评估机制。

3.采纳独董专项职权行使制度,独董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特别要有保证独董行使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权力的制度,且要赋予独董在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的合同签字权和费用支付权。另外可以尝试建立推广公司治理信息系统,成立由独董组成的受理中小投资者投诉的仲裁委员会,由独董在各专业委员会担任主要职务,建立执行董事或董秘向独董定期汇报或通报制度等措施。

4.为保证独董勤勉尽责,应适当减少独董兼任独董职务的公司数量。除其本职工作外,非职业化独董以不超过3个兼职为宜。

5.对独董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进行有所侧重的分工。70.02%的上市公司认为独董与监事会的职能存在重复,建议把对关联交易发表专门意见等关系到决策正确与否的事前和事中监督作为独董的核心职能,而监事会的监督应主要以是否违法违规等事后监督为主。

6.完善问免责制度。首先,进一步完善独董的罢免条款,明确独董没有明显违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不能随意对其罢免、更换。其次,明确管理层对独董的监管和问责条款,明确独董由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时应该承担的责任。再次,改进独董辞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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