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石屹被告索赔1亿元人民币 标志小股东雄起?



被称为当今中国房地产大鳄的潘石屹,被昔日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公司)合作的小股东告上法庭。原告以潘石屹侵害公司合法财产为由,向其索赔1亿余元人民币。

  8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此案被法律界人士看为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在我国启动的标志,《中国经济周刊》10月10日从各方面获悉,这个案件正在朝着和解的方向发展。

  潘石屹成被告“我走到这一步,也真的是情非得已。”2004年10月10日,《中国经济周刊》终于同起诉潘石屹的原告之一姚军通上了电话。这位潘石屹昔日的合作伙伴相当直接地对《中国经济周刊》坦白了自己的态度。

  事情起于今年8月,潘石屹收到了一份他没有意料到的起诉状。与公司此前接到其他诉讼不同的是,此次他是被昔日的三位合作伙伴即“老朋友”告上法庭。而诉讼的理由是认为潘石屹侵害红石公司的合法财产,并要求潘石屹对红石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不低于1.05亿元人民币的赔偿。

  1995年,潘石屹离开万通实业公司,创办属于自己的公司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潘石屹拥有85%的股权。汪钢、谢光学、姚军只是小股东,每人拥有2.5%的股权。

  1995年12月28日,红石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中红石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金总额的20%。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了“北京现代城”项目,红石公司就该项目获得的利润曾进行过分配。

  2001年,在现代城项目接近尾声时,姚军、谢光学离职红石公司,但仍是红石公司的股东。据原告所称,也正是这次离开,使他们陷入对红石公司的运作情况毫不知情的状态。

  而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是在2004年5月18日,姚军等人因无法了解红石公司在“北京现代城”项目收益的真实情况,委托律师去工商局查询才发现:红石公司已不再是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全部被转到SOHO中国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潘石屹的妻子。

  原来,2002年3月,潘石屹单独将红石公司所持中鸿天20%的股权转让给SOHO中国有限公司,从而造成红石公司股东在“北京现代城”项目上的损失。几天之后,潘石屹又单独将红石公司在建外SOHO项目中100%权益无偿转让给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认为两次转让使其权益受到损害。

  2004年6月9日,姚军等人将潘石屹及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姚军等人诉称,在潘石屹主持红石公司期间,既没有按照章程就重大问题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又没有及时向股东通报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使他们无法了解自己作为股东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运转情况。

  北京高院的受理,使得被业界称为“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第一案”总算浮出水面。

  股东知情权的缺位“潘石屹作为一个大股东,CEO,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没有看好公司的资产,把公司的资产零价值或者低于面值的价格转让出去,造成公司后两年的财务业绩全部亏损,对所有的股东都交代不过去。”姚军这样认为。

  姚军的另一个疑惑是:潘石屹作为大股东操作这样一件事,最终的目标可能是希望从85%的口袋拿出来的东西来获得95%甚至100%的权益。所以姚军认为,红石公司在建外SOHO和中鸿天公司的股权被非法转让,其实质是潘石屹作为红石公司董事长以权谋私,非法侵占公司的合法财产及权益,使其变相地成为潘氏夫妇共有的财产。

  而潘石屹认为,红石公司在建外SOHO的权益还在,只是未到分红的时机。

  原告认为,这明显是潘石屹在“偷换概念”。谢光学认为,他们现在就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权益,不仅仅是分红的问题。

  而目前的大股东董事长普遍没有为所有股东服务的意识足以让小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感到心寒,更难享受到“法人财产意识”、“股东平等意识”和“以全体股东利益为本的意识”下的全心“服务”。这样就造成了大股东从来不考虑制度风险,也没有想到股东利益的共存,进而出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现象就屡禁不止、屡见不鲜了。

  小股东的无奈在开庭日期一推再推的情况下,一个和解方案出炉了。首先双方的代表就金额和主要问题进行协商,如果想法差距不大,那么就尽快完善,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差距很大,下一步就由原告的律师和潘石屹见面,被告的律师和原告见面,争取说服对方;如果这样还是不行,三个原告就去公司看账,把公司所有的账册全部拿出来仔细看一遍,如果原告认为误解了潘石屹,原告就主动撤诉,或者觉得问题没有那么大,和解也就有了基础。

  原告律师王晓滨的这个和解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同,但这个方案最终止步于不能查账上。“知情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才会出现权利侵害的发生,因为证据都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王晓滨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大概这是所有小股东在维护自己权益时都会遭遇到的一个瓶颈。有专家分析,类似这样案例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范围和知情方式。现行法律规定,小股东只有查阅报表和审计报告的权力,但是否有查账或查原始发票、单据的权力,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权力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同时,小股东一般当不了公司董事,也无法对董事进行甄别和筛选,那么小股东的监督就无法到位。

  而对于本案,王晓滨律师也感到为难:三名原告都是公司的董事,既然连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都无法获知,也不允许查账,那么董事的的权利、责任又从何体现?《公司法》再次显现其弊端和无能。在红石公司里,只有五个股东和董事,如果公司连这么几位董事都拒绝查账,那么公司的性质就显得名不副实,小股东的利益很难说能够得到保障。

  其实,正在酝酿并且即将出台的新的《公司法》中,有一条规定有望避免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新规定认为,关联交易的股东或者公司管理者,不得参加公司决策的表决。如果按照这一规定,潘石屹就不能参与向其妻子转让股权的决策,那么也就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当然就不会出现零转让或负转让的交易行为。

 潘石屹被告索赔1亿元人民币 标志小股东雄起?

  如今,和解行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2004年10月13日,原告谢光学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漏:和解并不是很顺利,和解的把握只有五成。而在王晓滨看来,最高境界是和解,这场诉讼完全可以避免。他认为潘石屹已经至少走错了三步:第一,潘石屹当初转让股权时,应该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即使强行通过,也走了法律程序,而不至于留下后患;第二,明智的做法是,当初与小股东分道扬镳时,应该把他们的股权收购过来,那时侯多花一点钱买回来比现在也低得多;第三,潘石屹在起诉或者交涉上应该主动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回避。

  北京高院能够受理这样的案件,标志着股权代表诉讼机制的启动。《公司法》要求,公司要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公司的经营者不得侵害公司的利益。北京高院受理此案,虽然将面临太多法律条文的缺失,但也积极回应了社会长期的质疑,股民及其所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可以受理的。正如此案,三位原告所代表的利益应该是红石公司,他们通过法律恢复了红石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地实现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利益。  

  资料:

  近期小股东诉大股东案2003年4月,三九药业小股东投资者邵先生起诉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的股东代表诉讼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国内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最终“胎死腹中”。

  2004年5月下旬,因大股东占款10亿元,莲花味精及其大股东被小股东李凯推上被告席。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它标志着司法手段开始介入大股东占款问题。

  7月28日,电广传媒大股东拟“以股抵债”。这一创新举措,被业内认为是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8月2日,谢光学、姚军等红石公司小股东将大股东董事长潘石屹告上法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由于其1.05亿元的标的额成为目前“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第一案”。

  8月12日,大庆联谊案作出首批一审判决,首批24个小股东全部胜诉。据称,这是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前所未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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