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顾之争”本质的方法论分析:规则至上



编者按:“郎顾之争”引发的学术与政策论争近期依然是媒体热捧的话题。然而,我们发现,观诸争论各方的观点,极少有人对这场近来少有的论争所涉及的本质问题——规则至上——予以关注。为此,本刊继上期刊发《过犹未及:经济改革需要均衡发展——关于一场方法论论争的本质思考》之后,继续对此加以关注,希望以此呼吁关心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各路好手们,不仅止于方法论的口舌之争,更须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本质问题加以理性思考。

  在“郎顾之争”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国有资产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公平的论争中,我们不时可以看到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忧虑和对部分所谓“不法”民营企业家对国有资产大肆“侵吞”的愤慨言论。本人理解和同情这些论者的不平和忧虑。

  作为一个关心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尤其关心中国最大多数百姓福祉的普通人,本人很想附和他们的言论以助声势,但理性分析和冷静思考后,本人很遗憾的发现,他们中的多数人是带着情绪在说话,带着成见甚至偏见在评判,由此,本人认为他们得出的是似是而非的结论。本人无法肯定和附和已然被误导的大众,不论本人对他们是何等的尊重和理解。

  需要特别声明的是,关于本次论争中有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及其评价标准问题,本人认为,张维迎在他的《善待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一文已对其作出了深刻分析,本人对其观点和主张完全认同,在此不拟重复,有心对此争辩的人,请找原创者张维迎教授辩去。惟张文所涉论述仍旧只是“就事论事”,而未涉及争论的本质问题,本人愿意就此抛砖引玉,已示公众,并待回应。

  规则至上是市场秩序的基石

  什么叫市场?笔者不是经济学家,无法用经济学的术语对此作“名词解释”,本人只看到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市场是一个买卖双方依据平等原则讨价还价的地方。由于其非理性的特质,市场必定有时是有序的,有时是无序的,换言之,市场的“情绪”天生是不稳定的,其发展态势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平等的市场规则并要求市场参与各方遵守这些规则。

  然而,事实上,所有人平等的参与市场交易终究是一个理想状态,在现实世界中,这甚至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是由人性自私决定的。

  毋庸讳言,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人的这一自私本性,决定了一旦有机可乘,必定会理性的利用市场的无理性,向利己的方向去解释和诱导。因此我们发现,不论在市场交易,还是在学术争论,乃至在规则制定中,所有参与方,有意无意,总在维护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价格、观点和规则,为此甚至不惜极尽威胁恐吓、人身攻击、黑箱作业之能事。其轻者,声势压人,拍案而起;其重者,打击报复,乃至大动干戈。

  然则,这不正是市场存在与运行的必然现象吗?众所周知,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而资源是有限的,这一矛盾体的客观存在,注定了竞争和争议永远不可避免,但也因此,规则,包括交易的规则、分配的规则、乃至竞争与争议的规则,成了妥协的产物,并进而演化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基础。道理很简单,当谁也无法欺骗对方,谁也不能勉强对方的时候,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规则进行“交易”成了“交易”双方的最大“公约数”,并成为市场得以有序运行的基石。没有这一基石,社会的稳定是脆弱的,经济的发展是短暂的。

  不公平的规则也是规则

 “郎顾之争”本质的方法论分析:规则至上

  由于人包括制定规则的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以及部分由于技术及因此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作为市场基石的规则往往难以做到对交易双方而言都绝对的公平和合理。但是,如果要保证市场正常运行,规则无可避免。对规则的尊重是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均必须具备的基本认知,即使规则被事实证明是不公平的,但在修改之前,也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这和“法不究既往”的法律规则是一样的道理。这也是市场交易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

  规则当然也有错误和不公平的时候,且不公平的规则所产生的后果当然是有害的。但必须清楚,错误的不公平的规则也是规则,在没有得到修改之前,它再不好,也应该得到彻底的不打折扣的尊重和执行,否则,其害犹甚。这是因为:

  第一,如果规则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不折不扣的执行,执法者就可能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利益需要,随意理解乃至有意曲解规则,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使正确的规则,也极可能被明目张胆名正言顺的错误的执行。如此,则规则就将变得形同虚设,有不如无。第二,制定的规则如果不能得到切实的尊重和执行,则规则的意义、尊严和价值也就荡然无存。如此,则参与方就失去了交易是非的评价标准而使交易便无法进行。第三,错误的规则虽然有害,但其害不过于规则得不到有效执行,换言之,错误的执行规则所产生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执行错误的规则。两害相权取其轻,是非不判自明。

  在第28届奥运会的体操男子个人全能比赛中,裁判将韩国选手梁泰荣双杠10分起评的动作,算成了9.9起评,导致本应是梁泰荣的金牌误给了美国选手哈姆。而事后,尽管国际体操联合委员会已对三名相关技术官员进行了相应处罚,但依据裁判作出的决定不可更改的奥运会规则(除非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该项金牌还是被算在美国队的账上。许多人,包括美国奥委会尽管对韩国运动员抱以极大的同情,但坚决不同意“交还”金牌。在规则至上的精神指导下,并没有多少人指责美国奥委会和美国运动员哈姆的不是。这是因为,这一事件中,有错的不是规则,也不是美国奥委会和美国运动员哈姆,而是执行规则的人,而他们已得到应有处罚。

  这一事件提醒世人,我们固然要坚决的与不公平的规则做斗争,但我们首先应对规则予应有的尊重。然后才是采取一切措施,防范、避免错误规则的出台。为此,必须加强对制定规则的人的监督。其次,必须制定法律,严惩利用手中权利,刻意曲解、滥用公平规则的人。此外,必须通过广泛而有效的舆论,对这些人的行为加以全面监督,促使他们明白责任,逼迫他们善用权柄。事实证明,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成本是最小的。

  由此,我们就不难发现,许多人包括郎咸平教授,将国有资产的流失的“罪魁祸首”指向民营企业家,进而提出暂时停止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多么的错误可笑。在笔者看来,这种“移花接木”、避重就轻、嫁祸于人的言论,要么是出于无知,要么源自偏见,否则,就是一种无赖行为,是要么为一举成名要么为一己快感而出的不负责任言论。

  遗憾的是,我们的许多所谓的经济学家和民营企业家代言人,在反驳郎咸平们的观点的时候,没有看到他们的根本错误在于,在他们口口声声倡导“公平规则”的重要性的时候,却没有理解规则的神圣性并予以尊重。笔者忍不住要说,不论郎咸平们是看不到还是有意装着不知道,一个事实不容置疑,即不执行既定的规则就是也才是最大的不公平!它产生的后果,比彻底执行错误的不尽公平的规则要坏得多。对郎咸平们反驳者一味的对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标准加以辩解,只是掉进了一个建立在错误的假设条件下的“命题陷阱”,面对错误的命题,你怎么反驳,立论者都是屹立不倒的。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可以随意解释的规则绝对不是好的规则,而最错误的执行规则,就是对规则的不执行。美国的法律所以被称为全球最完善的法律,就是因为它可以被随意解释的地方最少。如果规则或法律可以随意解释,甚至随意更改,那么,即使有规则和法律,人们也将无所适从。可悲也可笑的是,“郎顾之争”论争双方,论来论去,都背离本质太多,结果如何,不必“盖棺”即可“论定”。

  平等观念是规则的灵魂

  中国古代早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论述,这在王法无边的年代,其深远意义毋庸赘言。然而,过犹不及,在时空骤变的今天,我们也不能因为有太多的大众因为利益或情绪原因,对现有大抵正确的政策方向加以置疑和反对,而改变我们的方向和决策。

  我们丝毫不怀疑我们的人民的善良和坚忍,我们固然应该理解和尊重他们对改革存在的问题的批评意见和不同看法,但应该看到,这两种品质不必然带来对国家前途和大众利益均衡发展的清醒思考。因此,当我们批评现有政策和制度及先富起来的群体存在的问题的时候,也别忘了,多费点心思,帮助我们的社会大众对现实问题多几分冷静和清醒的认识,而不是只计一点不计其余的误导大众。

  如何才能避免误导大众视听,尽可能多的提供真实的信息自然是首要的。但与此同时,面对混沌不清的社会万状,知识分子和传播媒介有责任,帮我们的大众指点迷津,予以启蒙和教育,以正视听。据此,笔者在此拟就平等之于规则的重要性略加分析。

  首先,平等是规则的灵魂。规则是供各方共同遵守的,规则所以神圣乃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和非排他性的特质。规则从它诞生起,便被赋予了平等的内涵。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在规则面前,任何人,任何团体在任何场合和任何时候,都必须尊重和遵守。可以说,平等,正是规则的灵魂。

  其次,平等观念是公平规则的基础。以市场交易为例,强买强卖不是市场交易,而是强取豪夺;计划安排更不是市场交易,那是政治分配。只有在一个遵循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规则下,经由个人自由意愿达成的交易,才能称之为市场交易。而只有市场交易,才是也才可能最接近公平的界限。这是因为,市场是最有可能使最多的交易双方参与的“讨价还价”的场所,也是交易各方最可以自由表达意愿的地方。只有在信息透明,买卖力量充分并经由个人意愿平等协商的条件下成交的价格,才最接近其真实、公平的界限。

  第三,平等也是规则价值的最重要体现。规则至上的思想和原则,将促使强弱大小各方,自觉在规则下开展有序竞争,避免或减少强买强卖,侍强凌弱,以大压小的不公平现象。规则无疑是保护弱者与强者同一起跑线上竞争的最佳利器。对规则的尊重,也就是对平等精神的尊重。

  总之,有了规则,交易才能“有法可依”;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规则,规则的价值和力量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至于怎么才能保证规则的公平并得到彻底的执行,这正是一个本质问题的方法论问题。在笔者看来,这首先要倡导一种平等观念,即人生而平等。要让全社会,包括制定规则的人、执行规则的人、遵守规则的人都知晓并信仰,平等是一个人(包括自己及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如此,以平等为基本内涵的规则,才可能在被执行中充分体现其价值。

  政府的最大职责是制定、保护和完善规则

  规则是由一个超越个人、团体利益的机构制定的。在我国,这个机构通常由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担任。我国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超越党派、团体而独立的制定、保护和完善规则,是人民政府最大的职责。因为这一职责以及行使这一职责的机构的必要性,也正是人民政府存在价值的最重要体现。依笔者看来,我国政府的最大职责是:

  第一,制定各种规则,规范社会及经济运行。如何制定无懈可击的规则,是政府的首要课题。而要做到这一点,政府组成人员中的立法者需要淘汰两种人,第一类是“笨蛋”,留任人员的素质应足以根据客观条件和现实需要,制定出合理可行的规则;第二类是“混蛋”,留任人员的品质须足以保证他们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制定规则。

  第二,保护各种规则,确保规则被严格执行。规则制定出来后,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在这方面,承担立法职责的政府必须“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严格执行和遵守自己制定且已经公布的规则。要做到这两点,政府只须拥有两种强权力量,第一是警察,确保规则在国内得到彻底执行,惩戒违反规则的人;第二是军队,避免国家因外敌侵害而导致规则无法得到彻底执行。但是,政府之外的力量,即舆论监督力量也必须得到强化和尊重,否则,政府将最终演化为专制乃至暴力政府。

  第三,不断完善规则,与时俱进,根据时代变迁,适时适度调整规则。如前所述,鉴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政府制定的规则非绝对真理,错误难免。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是必要和必须的。要作到这一点,政府要具备和不断强化两种重要能力,第一是调查研究能力,及时发现问题;第二是学习创新能力,迅速解决问题。

  总之,政府的日常工作是制定、保护和完善规则,而不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对企业开征税收,又设立、管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民争利。由此,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有为的标准绝对不是政府控制了多少企业资产,以及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赚了多少钱,而是她是否及时制定出合理可行的规则,是否确保了规则在公布之后改动之前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以及是否能够与时俱进,敢于创新、调整甚至更替不合时宜的规则和制度。

  由此,我们不难看到,近来众多精英参与的纷纷扰扰的“郎顾之争”以及由此引发的沸沸扬扬的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公平的论争,其实不过是两派人的代表站在不同立场上“各说各话”而已。其一般性的本质问题没有被讨论,甚至没有被看到。这无疑是这场争论的最大缺失,又何尝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最大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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