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2点20分,UT斯达康正式召开发布会,该公司总裁吴鹰对7日“沪科案”宣判结果表示质疑,公开声援他尚未谋面的三名涉案的UT斯达康员工,呼吁为技术创新制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2月7日15时许,南山区法院宣判结束,沪科案三被告被认定有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刘宁、王志骏、秦学军分别被判处三年、三年、两年有期徒刑。
吴鹰透露,鉴于沪科案的出现,UT斯达康董事会已经建议中国公司总裁吴鹰审慎在华开展业务,并为此取消了在深圳设立6万平方米研发中心的决定。“这个研发中心的投资数亿人民币吧,不算大,也不算小。”吴鹰说。“尽管这UT斯达康在沪科案的判决中找到与实际事实不符之处,因此,“我们今天是以公司的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即使没有这些错误,我也会以个人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吴鹰说:“我感到比较可悲,哪怕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看到判决书都能找到漏洞——凡是华为提供的证据就被采用,凡是三名受害人——我喜欢用受害人这个词来称呼他们——提供的证据就不被采用。有些太过分了。不应该企业大了就不顾法律。这非常影响我们这些回国创业者的情绪。中国一直希望能够鼓励创新,如果不给创新者提供更好的一个环境,就无法得到真正创新。”
与UT斯达康合作的君合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提出,12月7日的宣判中涉及UT斯达康的出现了两处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第一,宣判中称UT斯达康在2002年整体收购了沪科公司,“当时UT斯达康与沪科公司协议购买的是部分资产,不是整体兼并,因此,沪科和UT斯达康是两个分立的独立法人。”赵律师还表示:“第二,不存在沪科公司整体搬迁到杭州UT斯达康的情况。沪科仍然是上海公司,仍然在上海办公。”赵律师还强调:“深圳南山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误,使UT斯达康对一审判决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
赵律师转述被告家属律师的几个观点,称在整个审判中存在三个原则性错误:第一,公安机关在沪科案的证据收集和讯问程序存在程序性问题;第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有罪证据的鉴定结论报告不符合证据要求;第三,关于物证原件,开庭4次,竟然有两次无法提供原物,并且知道宣判始终没有提供原物。
吴鹰在随后的讲话中谈到了关于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上的存在的明显不公正。他说:“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原物不适合搬运或者需要返还给被害方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原物的照片及其他证明资料,但是,华为声称被沪科侵犯了知识产权的Mitro1100,只有DVD大小,是可以搬运的。如果当庭比较沪科的TS8501B和华为的Mitro1100就能看出来,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我在一听到这个案件的时候,就立刻给华为前高层——可以说是前三名的高层吧,是主管技术的高层——打过电话,询问这三人是否有可能侵犯华为知识产权,这位人士说他到上海看过沪科的产品,绝对不可能与华为的产品相通,而且,沪科的产品生产在先,先出来的产品怎么可能侵犯后面出来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呢。”吴鹰强调。
“如果说在一些员工家里的光盘上找到了以前在华为工作时的资料,这是很可能的。因为,他们三人中有两人曾经获得过深圳市的科技二等奖,对于自己辛辛苦苦开发出来的东西不可能一点资料都不保存,但是这和侵犯知识产权是两回事。只要他们没有拿原来的成果出来赚钱、商业化,就不能认定是违法。”吴鹰说:“我自己也保存在贝尔实验室的技术资料,但是我从来没有把它商用过。”
吴鹰称,被华为公司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沪科公司的OTS8501B产品并不在UT斯达康的收购之列,被声称还有在逃的2人也并不是UT的员工。
吴鹰称,收购沪科完全是由于偶然。由于沪科尚小,因此就同上海贝尔有合作,由上海贝尔出钱,他们开发的产品由上海贝尔销售。“但是由于阿尔科特增持了上海贝尔的股份,因此就把自己原有光产品技术拿到新公司来,因此,沪科开发的产品就没有必要继续了,在这一情况下,上海贝尔的人向我推荐了沪科的这三位员工,称赞他们强烈的进取精神。”吴鹰谈到。他还强调:“并购这些人的目的在于加强UT原有的产品线。而且,我们在并构前做过进纸调查,在确认他们没有侵犯任何公司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才决定收购的。”
“我们理解当地政府所受到的压力,但是不希望这一件事情影响到深圳的整体形象,希望有一个长远的打算。当然,这一件事并不能判定深圳的法律环境就完全不好,但是希望国内都能重视这件事,希望加入WTO这么久了,我们不要再走回头路。”吴鹰说。
“我从头到尾就认为应该无罪释放这三人。”吴鹰说:“我们继续支持和配合这三名员工的下一步法律行动。”他还说:“UT斯达康还会继续大力发展光传输业务,这是我们94年已经定好了的方向。UT将继续沿着IP核心网的方向,继续发展宽带和无线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