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产权管理 大型国企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14日正式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

  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向企业“内部人”这类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另外,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并特别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

  对于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的身份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层应提供受让国有产权的资金来源证明

  本报讯(记者 庄士冠)昨日,国资委在正式公布的《暂行规定》中,对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的资金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同时,《暂行规定》还明确指出,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层存在以下五种情况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相关来源证明的。

当前管理层间接受让国有产权存在4大问题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暂行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暂行规定》规定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请问在国有产权转让中采用信托和委托收购方式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答:目前管理层通过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形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趋增多。但从实践看,这种间接受让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上面提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在此过程中,如果不采取特别措施进行监管,则会因“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产生自卖自买、低价转让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是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96号文规定,管理层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融资,不得以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但管理层通过信托方式进行收购,往往隐藏了信托财产的真实来源。

  第三,间接收购形式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四,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

■历史轨迹

中国管理层持股历程

  民企第一例MBO

  1999年5月,由四通集团职工持股会控股的四通投资购买了四通集团持有的香港四通50.5%的股权,被舆论普遍认为是中国第一例MBO.

  国企探索MBO

  2001年3月,宇通客车总经理汤玉祥与22个自然人一起,共同设立新公司间接控股了宇通客车。被认为是国有企业探索实施MBO的最早案例。

  2002年9月财政部放开国有股对民营企业的转让。“2003年是中国企业的MBO年”。

  时隔半年之后,财政部叫停MBO.

  2004年大讨论

  2004年8月,一位香港经济学家在上海演讲时,以格林柯尔公司老板顾雏军为例,破解管理层收购式的国企产权改革背后的黑幕,并反映出这一手法正在成为国资流失的黑洞。

  该演讲的观点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公众和经济学界的一场大讨论。

  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高层明确表示:“大型企业不能搞管理层收购,一些中小企业可以探索。”

  国资委新规出台

  2005年4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正式下发《暂行规定》通知,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中小型国企向管理层转让可以探索。

各方声音

专家代表:《暂行规定》确立程序正义

  本报讯(记者 王海林)对于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对记者表示,该《暂行规定》主要是规范交易程序,寻求程序正义,确保中小企业产权转让能在公开、公正、公平条件下,以合理、透明、有序的方式进行。大型国有企业不能向管理层转让,中小企业的产权转让要规范。追求交易程序正义是目前可行的次优解。

  刘澄称,规范公正、公开、公平的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有力保障。《暂行规定》对此做了很大努力,比如,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并特别明确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

  刘澄认为,在《暂行规定》中,国资委提出实施的是中小企业产权转让计划,而没有提MBO,意在强调管理层与其他购买者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而且MBO不是惟一的产权转让方式。企业激励机制可以有多种选择,对经理层关键是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完善,目标责任制与经理层薪酬计划、股票期权都是可选方案。

来自国资委:政府对管理层持股比例没有限制

 大型国企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本报讯(记者陈光)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发展部部长王志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对于管理层持股没有文件进行限制,现在“暂行规定”出台后,社会上的争论可以尘埃落定。企业在操作中也有了合法的依据。

  对于管理层持股比例,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保民表示,实行向管理层产权转让的企业,管理层可实现绝对控股,政府在比例上并没有进行限制,但是有可能政府会在一些企业预留一部分国有股来解决职工的安置问题。

  对于一直没有确定的管理层持股定价问题,李保民表示,由于企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定价问题难以进行硬性规定,目前这些问题争议还很大,在未来的操作中,将采用国家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且将产权买卖放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竞价,但为了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职工工作的稳定,企业的经营者在产权交易市场竞价中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国资委在交易中会增加限制性条款,对于企业职工的安置以及企业未来的投资预期进行规定。

  “管理层持股的操作方案要受到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查,并且要在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才能执行,要有中介机构的评估和法律意见书,并且要经过产权交易市场对价格的检验,这就多方面保证了交易的公正和公平”。

  李保民表示,目前对于向管理层产权转让融资渠道的限制还非常多,尤其是向银行借款的限制,由于我国信贷体系还不健全,所以政策一直没有放开。但是取消这一限制的声音也非常强烈,因为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和不同的名义取得资金,最后发现钱还是从银行借出来的,实际政策是管不住的。

  李保民指出,目前政策范围内的融资渠道很少,所以在操作中虽然原则要求要100%现金支付,但可以将最低首付降低到30%,剩下的70%可以在一年中分批付清。而且可以根据经营者过去对企业的贡献进行折扣,对经营者的知识专利、专门技术进行奖励,具体的数额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测算。

  李保民表示,虽然《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是这只是告诉企业一个信号———向管理层产权转让可以执行,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公司是否可以进行,还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王志钢认为,企业经营者对待向管理层产权转让的态度应当平和一些,不应当仅看到你为企业做了什么贡献,而应当认识到国有资本也为经营者搭建了很好的平台,企业也培养了经营者。因此不应当把眼光仅放在存量上,而更多的要在增量上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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