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内容摘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将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将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本文结合武钢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从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阐述,认为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我国企业应对入世挑战、规避企业经营风险、依法保障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经济的管理从过去单一的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运用计划、经济、法律手段三者相结合的多层次管理,这其中又以法律手段为根本。近几年来,国家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同法》等一批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

2003年7月1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指出:国资委监管的196家中央企业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下一步还要通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目前已经在24家中央企业中开展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这进一步强调了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的重要性。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1、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1)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项目论证,确保每项决策活动在具体运作中都能依法进行,以防法律风险。(2)通过为企业草拟、审核各种规章制度、各种条例或其他法律性文书,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的素质,保证法律要求在企业制度中得以充分体现,使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而将企业内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作用; (3)通过为企业草拟、审查合同,代签合同,起到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避免各种漏洞出现,预防合同纠纷发生的作用;(4)通过担任企业的代理人,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使经济纠纷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对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到侵害发挥重要作用。

2、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提供法律咨询,对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法律论证 ;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审查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 ;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接受委托代办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办理企业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该条例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国家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即与副厂长及“三总师”并列,在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厂长负责。以市场为取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法律环境及企业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对企业提出了以法治理的要求。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并将此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邹家华副总理强调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依法规范的制度。……企业改革还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多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地位、职称、待遇等不落实,影响队伍稳定和发展的问题,1997年3月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暂行办法》,对全面推进这一制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应该说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与不断加强对在市场经济中闯大潮的企业起到了积极的保驾护航的作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顾问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法律顾问。”这是国家从出资人的角度对国有企业提出的约束条件,谁都知道,对企业权益最关注的是出资人,非国有企业自身无论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出资人,非国有企业自身无论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投资主体,自有各出资人去关切各自的利益,采取多种方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在政企职责未明确分开的体制下,政府部门还不得不定出国有资产权益的关注人、保护者,有效途径之一是通过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将企业的组织与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

三、武钢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

武钢于1980年9月经司法部批准组建法律顾问处,是我国最早设立专职法律顾问机构的工业企业,也是国家首批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之一。武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身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需要,赋予法律顾问机构全面行使法律咨询、项目投资的法律论证、合同管理、工商证照管理、商标管理、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诉讼仲裁代理、反倾销、普法等法律事务管理和法律服务的职能。武钢的法律顾问工作已全面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发挥出重要作用。

(一)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武钢严格按照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把武钢做强、做精、做优,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水平的现代化钢铁企业和精品名牌生产基地的奋斗目标,在原法律顾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被赋予以下五项权力:(1)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2)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3)协助总经理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5)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加强业务建设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多年来,武钢法律服务工作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企业管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丰富服务内涵,开拓业务领域,使武钢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开拓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新领域。

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清欠工作。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受客观因素影响,造成武钢不少到期债权无法及时收回,不仅给武钢的生产经营造成困难,而且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企业法律顾问根据公司“以清促销”的要求,指导清欠办、子公司采取非诉讼方式进行清欠,对采取非诉讼方式未能清回的债权由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法律清欠。通过清欠,97年至2000年3月,清欠办共清回50.96亿元。

1997年初,针对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在我国市场上倾销,武钢依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果断进行反倾销申请。武钢法律顾问处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合作,代理武钢进行反倾销并胜诉,首开中国钢铁企业反倾销的先例。同时通过参与2000年底美国钢铁企业对中国(包括武钢在内)的钢铁企业反倾销申请的应对工作,以及针对美国201条款寻求保障措施立案申请、证据收集、听证会材料的准备,冷轧板反倾销损害调查等非诉讼案件的处理,为学习和运用国际贸易规则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并成立了WTO办公室,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相关法律事务,为法律顾问工作开拓了新的服务领域。

2、防范企业投资风险,探索对外投资法律论证的有效方式。

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项目论证,确保每项经营活动在具体运作中都能依法进行,以防范法律风险,这历来是武钢赋予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在公司对外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过程中,法律顾问都进行充分的可行性法律论证,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从而规范合资行为,有效地防范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如在民建公司西安房地产开发项目论证中,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处针对联合开发的土地性质和回购问题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建议,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整。通过对外投资法律论证的实践,武钢形成了对外投资允许有经营风险,但不能有法律风险的共识,把原来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的排序由“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改为“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

在对外重大经营决策中,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有效、可行,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武钢结合母子公司的管理特点,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方式。在实践中坚持做到“五个’相结合,一是决策过程中,法律、财务、管理、技术相结合,调动和发挥企业各部门的整体优势。二是个人参加与法律顾问机构集体决策相结合。三是集法律顾问机构的智慧与集社会智慧相结合,在内部案例讨论中有争议的问题,向法律专家、司法部门进行咨询,以便准确深入地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四是掌握中国法律与了解投资所在国法律相结合。防范因不了解投资所在国法律而带来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五是把政策和法律相结合,用足政策和法律,配合主管部门为公司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3、依法规范企业重组、改制、兼并行为。

党的十四大以来,武钢按照“精干主体,分离辅助”的思路,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不间断地进行了以建立和完善母子公司体制为重点内容的体制改革,有计划、有步骤的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母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1999年至 2003年 6月,武钢进行了武钢股份公司上市,武钢有限责任公司、建工集团、工程技术集团公司组建等26项重大改制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按公司的要求,通过全过程参与重组、改制、依法制定改制工作程序,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等工作,为武钢实施重大改革举措提供良好法律服务,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武钢正在进行主业重组、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新一轮改革,企业法律顾问正按照公司的统筹安排为改革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不断探索合同管理与审查的新方法。

武钢平均合同年发生量6万多份,标的平均达200亿元,2002年武钢发生合同量约 9万多份,标的达 333.51亿元。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武钢制定了《武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武钢质量管理手册》,《武钢用户服务手册》等与合同管理有关的文件,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经济合同管理监督小组,规定了凡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未经审核,领导不得签字,财务不得结算,逐步实现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化。几年来,武钢对外所签订的无效合同、缺少必要条款的合同已基本消失。合同履行率达100%,并连续十五年获湖北省、武汉市、“守信用重合同企业”称号。

四、目前武钢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中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尽管武钢的法律顾问工作已全面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发挥出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与国家的有关要求,公司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活动中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公司(子分公司)领导把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上的律师定在同一个点上,认为法律顾问就是律师,就是靠代理案件打官司生存的,不同的是律师是主要代理社会上的案件,法律顾问主要是代理企业的案件,是靠企业养活的。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企业法律顾问的十一项任务变成了一项,就是代理企业打官司,其它的诸如参与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的各项制度、管理合同、商标注册、领导的参谋等职能都没有落实,服务面较窄。

2、侧重于事后参与和纠纷的处理,服务的前瞻性不够。企业领导法律意识不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使法律顾问在企业的对外交往中,事前不能参与,事中不能控制,往往单凭主要领导的主观意愿办事,使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经营损失呈逐年增多趋势。

3、公司法律服务人员配备不足,法律服务网络未形成。为了适应公司参与国内外两个市场竞争的需要,武钢逐步建立起了一支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法律顾问队伍。截止到今年上半年,武钢法律顾问机构人员有16人,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其中9人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但公司内子分公司未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法律顾问服务的网络未形成,影响作用的发挥。

五、完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公司的法制管理,提高公司的法制水平,结合武钢的实际,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各项职责,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资本经营决策,如贷款、融资、发行债券、担保抵押、设立子(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向其它企业投资控股、参股、联营、收购、兼并、组建集团、资产重组、发行股票等,法律顾问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主要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不致出现违法行为,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保障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体现,使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2、参与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主要是为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有利于保证法律在公司制度中得以充分体现,有利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公司依法治企。

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起草、审查管理合同、重大合同参与对方资信调查,谈判签约,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谨。同时建立系统的合同管理网络,建立合同台账及整套的检查、奖惩制度,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避免各种漏洞出现。

4、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主要负责公司所有工商执照的登记、变更及年度检验工作并全面掌握公司所有执照的实际经营状况,做好执照的清理整顿工作,该吊销就吊销,该停业就停业,以堵塞公司挂靠、戴帽等漏洞。

5、办理商标专利及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6、代理公司处理有关纠纷,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7、开展法律常识的宣传咨询活动,提高公司职工的法律意识。

8、公司应当培养和造就一支法律顾问队伍,为进一步发挥公司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法律顾问从业人员也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当好公司领导人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和得力助手,当好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安全的保护神。

总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将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因此,借鉴国外成功企业的经验,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选拔、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并能掌握和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高级管理人员,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当前我国企业应对入世挑战、全面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企业法律顾问职务的设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成熟的主要标志。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凡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一般都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只有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从制度上组织上保证了法律顾问的代表成为高级管理人才,发表的法律意见才会受到重视,有利于对企业的法律事务的全面负责。同时,设立和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岗位,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重视和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组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网络,使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将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律规范,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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