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车位如何转让 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法可依

 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法可依


融勤国际北京公司 魏忻芳

  4月14日,规范全国约15万家中小国企管理层收购的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规定》一共十六条,针对前期MBO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公平的现象和问题,在一些条款里作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并且,《规定》中没有出现敏感的MBO字样,而是代之以“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这说明,政府正在以一种积极和务实的态度,来对待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问题,即承认这种改制方式的合理和有效性,并且针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给与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使得整个流程能够做到有法可依、阳光操作、健康发展。以下是具体操作中,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些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本条规定明确了“管理层”的定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将广泛的管理层人员包括进来。并且,“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设立的企业转让。

  第四条,中小国有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的划分标准。对于工业和建筑业,中小企业是指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国有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几个具体要求:

  1. 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 管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撇开管理层的内部人优势导致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变差不谈,从理论上讲,它使得收购者(管理层)与所有者(国家)在买卖契约(国有产权转让)中处于不对等的位置。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单方面剥夺了管理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博弈的权利,而将信任完全交付国有产权持有者——政府及其代表人。这样的确可以降低管理层的道德风险,但政府行为的道德风险谁来保证?由此可见,本《规定》出台的背景,是针对前期产权转让操作中管理层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为了达到矫正时弊的效果,有时难免矫枉过正,针对一点挥起武器,而刻意或无意忽略了其他考虑。

  3. 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这个规定已经使得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完全不同于国际通行意义上的MBO,而蜕变为管理层以自然人或自己持有企业的法人身份,与其他买家一道,进场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竞买。

  4.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 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在《规定》将资金来源明确化后,管理层能够使用的资金渠道包括自筹资金、向非国有企业的借款等。有些民营企业比较信赖管理层,会通过金融机构做委托贷款。

  第六条,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 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 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 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第八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

  第九条,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这条规定被认为是杜绝“曲线MBO”的杀手锏。在过去的操作中,由于受让数额巨大,很多企业的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收购。由于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代人出面处置资产不需披露资金方的详细情况,因此,这种方式成为使用不合规资金来源的管理层收购常用的手段。

  其实,只要信息披露全面并且透明操作,信托收购是非常有效的。监管者在这里简单地禁止使用这种方式,实在是各种配套措施和相关法规都不完善的情况下,一种无奈之举。

  通篇阅读《规定》,我们感到,针对前期火热的MBO操作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如自买自卖,暗箱操作、风险转嫁、低估贱卖等,该法规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指引。主要是从“交易定价”和“资金来源”对管理层的行为作出约束。

  作为一种新的国企改制方式,MBO也好,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好,从而使得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进一步多样化和市场化。《规定》出台的动机是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一方面肯定其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是对管理层收购行为的规范。使得这一在中国的新生事物、金融创新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管理层收购的发展,会出现更多的问题,也会有新的规范出现,但是这种方法会作为一种有效的方式继续健康地发展下去。

  从MBO到“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管理层收购也在与时俱进。对于今后的发展,一方面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注意这种方式的适用性问题,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进行管理层收购;另一方面,也要大胆创新,真正的发展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创新,政府只是一个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也要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出现的现实问题进行创新,调整好自己的角色,共同推动国企改革的深入发展。这个规定的出台不是一个终结,而是一个新的历史的开端,改革中的企业不必因此规定而有所担心和止步,而是应当从有利于经济发展,遵守规律的角度出发,只要是合适的就可以大举而为之。改革的纵深发展不单单是政府的事情,每个人都置身其中,每个人都是历史的书写者。可能会有偏差,但这就是创造,有偏差可以纠正,政府的真正动机也是为了发展而不是禁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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