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的原则不包括 税制的国际取经



太有中国特色的税管体制,使众多企业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追求优惠减免、合理避税甚至偷税漏税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过几百年演变而成的西方税收制度,能否提供一些中国式税务改良与完善的借鉴?

税制的国际取经

  作者简介:陆新,企业管理硕士,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

  中国税收存在的种种“怪现象”,其根源在于尚不成熟的税收制度。不同的国家在税收制度上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如税制结构的不同,各个税种的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的不同,税收管理体制的不同等等。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已经积累了非常成熟的经验,通过比较中外税收制度,会对中国新一轮税改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

  税制结构:发达国家的所得税导向

  税制结构是根据国情,为实现税收的效率、公平、财政目标,由若干不同性质和作用的税种组成的主次分明、层次得当、长短互补、具有一定功能的税收体系,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税收功能的发挥程度。从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可以看出该国政府的经济政策怎样,支持什么、不提倡什么,进而可以获悉该国的国情以及政府的政策导向。如果将税收体系比喻成一个人体的话,那么税制结构就相当于这个人体的骨骼,它决定了税制的成长发育是否坚实、完美。

  目前大多数发达的西方国家采用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它是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采取这种税制结构能起到加速商品流通与交换,减少国家之间的贸易障碍(如关税保护等),扩大市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几年开始,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进入现代税收制度的进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确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

  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建立起来的、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经济比较落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比较低,还没有出现发达国家那样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因此采用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更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在发达国家中,法国是比较少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之一。对于我国来讲,考虑到政治、经济、财政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要采用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因此,法国的税制结构对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来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税制的国际取经

  法国现行税制由50多个税种组成,主要由增值税、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关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自然资源税、财产税、工薪税等。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很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财政收入的95%以上都是来自税收,并且增值税占全部税收的50%左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零售环节。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23.6%和11.6%,其他各税所占比重均很小。而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税制结构不合理,商品税比重偏高,虽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同时所得税比重过小,只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这种比例状况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对个别税种(如增值税)过度依赖,加剧了国家税收收入波动的风险,而具有“自动稳定器”之称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的比重过低,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税种比较

  我国目前采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而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了很大的比例,影响也比较大,因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税收功能的发挥好坏与程度。

  61557; 增值税:欧洲的转型脉络

  我国目前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已经是大势所趋,不过这一过程需要考虑由于税基缩小而产生的财政收入缺口。在这方面,比利时于1971年开始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但规定最初若干年间,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只能按一定比例扣除,以后比例逐步扩大,直至全额抵扣。前西德1968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具体做法是允许企业全额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但同时开征特别投资税,其税率逐步降低,直至过渡期结束。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扩大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法国、荷兰、丹麦、等,有些国家甚至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服务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这种广泛的增值税实施范围使增值税在消除重复征税方面更具完整性和统一性,可以避免增值税征收抵扣链条的中断。

  而我国的增值税制却一方面未扩展到服务领域等部分第三产业,另一方面却又试图用不规范的方法连接断裂的征收链条。如我国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扣除。但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支付的费用却按7%扣除,纳税人少扣税10%,有失公允;而且国家对运输业征收3%的营业税,而购买者却按7%抵扣,等于国家损失4%的税收。另外,在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硬塞进一个运输发票,增加了虚开、多开的可能性,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61557; 消费税:韩国的双管齐下

  我国在1994年推出了规范化的消费税税种,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税在征税范围上与时代脱节已成为共识。在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方面可以借鉴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

  韩国的消费税税制将奢侈性活动场所和娱乐器材纳入征税范围,前者包括赛马场、滑雪场、蒸汽浴室、卡巴莱(有歌舞表演的餐厅)、夜总会等;后者包括桌球、高尔夫球、猎枪等。台湾对包括高级皮毛皮革制品、游艇、摩托艇等奢侈品,以及高尔夫球场、歌厅、舞厅等高档消费场所在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单独开征了高税率的娱乐税,作用与消费税相同。

  此外,美国等许多国家消费税的课征设在零售环节,而我国的消费税课征却设在生产环节,为生产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古井事件”就是这一问题的缩影。

  61557; 所得税:各国的选择性优惠

  长期以来,内外两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而现在世界上只有越南、以色列、中国等极少数国家实行内外资完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世界各国对外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趋势是由普惠制向特惠制过渡。对外资企业,大部分国家实行有选择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的条件各国各有不同。如:俄罗斯对新办生产企业,外资比重达到30%,投资达20万美元,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三年;印尼规定在国家指定的行业投资新建的外资企业可免税10年,如这些企业建在国家特定的地区还可以增加两年免税。新加坡规定对外资企业符合政府经济发展需要,并经申请认定,分别给予5~15年减免税,其固定资本支出,经批准给予50%的投资折扣;根据投资规模和引进技术情况,马来西亚对外资企业分别给予2~8年减免税等。

  61557; 遏制外企避税:西方的纳税人举证

  跨国企业进行避税的形式多种多样,比较普遍的是转移利润、转移费用、利用国际避税港进行避税。他们的分公司和子公司遍及世界各地,许多交易都在跨国企业内部发生,因此反避税成为全球性的税务难题,西方国家对此的措施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恶意转移定价的惩处。一般国家对认定的转移定价行为,税务部门也只是进行调整,而不进行处罚。但对于恶意的转移定价,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转移定价税制近年都增加了对过分转移定价的处罚条款。美国1996年发布了关于转移定价处罚条款的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净利润调整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达到或超过调整后总收入10%,或者转移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2倍、等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1/2,处以所逃避税款20%罚款;净利润调整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达到或超过调整后总收入20%,或者转移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4倍、等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1/4,处以所逃避税款40%罚款。

   2.纳税人举证责任的明确。以前举证单纯由税务机关承担,而现行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将及时提供资料的责任放在纳税人头上。纳税人如不在转移定价调整时举证,就会面临相关处罚。美国转移定价税制规定,国内收入局对关联企业间的所得调整将由法庭支持,除非纳税人能证明调整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目前,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缺乏举证条款,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税制时没有权威性,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外商大都采取一拖再拖,讨价还价的方法,或与税务机关周旋,叹苦经,讲困难,要求照顾,造成税务机关调整转让定价避税业务的时间拖长。这方面,我国转移定价税制需要借鉴国外经验。

  61557; 社会保障税:瑞士的头号税种

  社会保障税是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用于筹集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一种税种,因其使各国政府顺利解决了国民安全、保险的资金筹集问题,所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和发展,而且在瑞士、德国等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入已经超过增值税,成为头号税种。

  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还没有社会保障税,成为所得税体系框架中明显的缺陷。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数量剧增,开征社会保障税成为大势所趋,能够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同时也是完善所得税制的必然要求。

  税收管理体制比较

   ◆分税制:美国的明晰责权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只涉及税款征收管理权,而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一律集中在中央。另外,财权与事权错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并不十分明了。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各自为政、超越权限随意改变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企业税收筹划做得胆战心惊、国税与地税关系暧昧,将中央税种变成地方税入库等问题的出现。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美国税收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征税权,并都有“当家”税种,主要税种同源分享。各级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税收制度。这就使得美国形成了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各州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差异甚大。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套税务征管机构,征管方式也各具特色。为协调好三级政府同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美国主要通过税款代征、税种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免征等方法来加以调整;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用本级税收收入冲抵本级支出的不足,美国实行自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即联邦对州和地方发放的联邦补助金,以及州对地方政府发放的州补助金。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首先要做的就是科学的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通过法律形式规范事权划分范围,对中央、省、市、县的事权及事权安排的支出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财权与事权一致、收入与支出一致的原则,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严肃税法,减少随意性。

   ◆降低税收成本:德国的轻松纳税

  在我国,税收高成本已成为一个顽疾。主要原因是在监督打击型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征收手续繁琐,浪费人力、物力。而德国等国家由于将纳税服务与管理结合紧密,相互融合为一个整体,且纳税服务的理念深深地植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意识和行动中,所以在整个税收管理中处处体现出程序的简便、流畅,这样自然就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在利用社会资源进行纳税服务方面,德国的税务机关与社会有关部门、中介机构有明确分工,共同构成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德国的税制比较复杂,纳税人了解有关的税收政策,一般都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和纳税人协会。德国的纳税人协会是中立的民间组织,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会费。协会帮助会员充分了解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督促政府有效使用税款。德国的很多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可提高税务申报质量。

  在我国,经过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应该大有可为。但必须真正、彻底地剪断税务代理机构与税收部门之间的脐带,税务代理机构绝不能变成第二个税务局。

  如果将整个税制体系比喻成一个人体的话,那么税制结构是整个税制体系的骨骼,每个税种是税制体系的各个器官,税收管理体制则是流动在整个税制体系中让其正常有效运转的血液,好的血液循环才会使人具有活力,好的税收管理体制才会使税制体系发挥他应有的作用,当血液循环不畅或者器官出现问题的时候,人体就会生病,这时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其他人保健的方法,结合自身的情况来调整自己的身体,使身体恢复最佳的状态,并根据不同的时期不断的调整,使自己始终能够保持这种最佳的状态。一个国家的税制体系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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