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还是对抗,是资本与劳动必须面对的现实选择;这里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合作产生的社会利益大于对抗产生的社会利益,还是对抗产生的社会利益大于合作产生的社会利益。
从资本运动过程的各环节看,资本与劳动表现为既是对抗又是合作的关系。单独从分配过程看,二者是对抗的关系,是“零和博弈”,你多我少,你少我多,二者不存在调和的余地。但从生产过程看,二者又是合作的关系,二者的有机结合决定了分配对象的多少和有无。所以,二者对抗的前提本身就是合作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体现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合作也构成了实现资本与劳动“双赢”的前提条件。所以,合作也就意味社会利益总体上的增加。
从资本与劳动矛盾运动的趋势看,合作的过程最终也是消除对抗的过程。合作本身也构成了一种消除对抗的途径。从过程来看,一是合作本身为消除对抗提供物质基础,合作提供的成果越多,越有利于消除对抗;二是合作对消除对抗提供制度因素,合作中的制度建设对未来理想制度的选择提供参考价值;三是合作为消除对抗培育成熟的主体,在合作中,资本与劳动在互动中自身也不断得到建设和完善。
从实现资本与劳动合作的途径看,并非没有可能。西斯蒙第写道:为了实行这一“联合”,“我所要求的只是法律上的缓慢的、间接的办法,只要求在老板和工人中间实行一种完全合理的裁判,要老板对他给工人所造成的危害负完全责任。希望法律不断促进遗产的分散,而不推动财产的积聚,希望法律能使老板和工人的关系更加密切,以更长的时间雇佣工人,使工人分享他的利润,获得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这样,具有正确方向的私人利益可能单独弥补私人利益给社会所造成的不幸。”[1]撇开其它因素,西斯蒙第的这些话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具有合理意义的。也就是说,在法律和秩序的框架内,遵循社会正义原则,是有可能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效合作的。
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看,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一系列国家干预主义的整合,使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又处在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要处理好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实质是要处理好效率和公正的关系问题。在生产领域,要遵循效率原则;在分配领域,要遵循公正原则。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对生产有反作用。能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资本与劳动的合作价值就能得到有效体现。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在生产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效率作用,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较好结合;另一方面,在分配领域,加大了国家干预主义的力度,减缓了资本与劳动在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对抗性,从而使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选择合作还是选择对抗最终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在马克思的巨著《资本论》里,虽然突出了资本和劳动对立的主题,并指出了代替这种对立的途径,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合理性并没有予以否定。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合理性的区间内,资本与劳动二者的关系在实质上是表现为“合作”,而不是对立。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写道:“这个蠢汉(指阿·瓦格纳——引者按)偷偷地塞给我这样一个论断: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2]并且马克思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3]当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从长期来看,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本质上仍是对抗关系,并且这种对抗关系最终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已经具有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涵义。所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要更多地从合作的角度看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这在本质上是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当然二者也有对立的一面,但合作是主流,合作产生的社会利益大于对抗产生的社会利益。所以,选择合作并推动二者合作的合理化建设是当前处理二者关系的一个理性和现实的选择,同时,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需要。
注释: [1]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77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2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邮政编码:730070电话:0931-7765681通信地址: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部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