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表现尤为突出,融资短缺严重地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拦路虎”。资金是维系企业生命的血液,资金短缺就会造成中小企业无法生存,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中小企业难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据统计,我国现有中小企业3000多万户,占我国GDP的56%,占社会销售额的59%,占税收的42%,占出口额的62%,占提供就业的75%。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极不相称的。首先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少。我国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全部中小企业的10%左右。全国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仅占银行短期贷款的14.4%。可见,我国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信贷支持非常少;其次,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比例很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98.7%来自银行的间接融资,仅有1.3%来自直接融资。而且,我国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条件很高,一般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融资的标准。最后,我国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缺乏,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企业发展主要靠自身积累、内源融资。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大做强。据国际公司研究资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业主资本和内部收益留存分别占我国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公司债券和股权融资占不到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现有银行体制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我国现行国有银行体制正在向市场体制转变,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在现行体制下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为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一律实施“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大规模撤并基层网点,上收贷款权限,使那些与中小企业资金供应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同时,我国现行的银行制度不允许设立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私营性质的民营银行,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支持。2.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不完善,缺乏后续配套制度。我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缺乏相应的实施条例,使得该法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上很有限。虽然各地政府根据该法设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造成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融资支持。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中小企业的诚信状况和资产质量都很难掌握,这就造成了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支持。
4.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不协调。我国证券市场现在还是以主板市场为主,一般向大型企业倾斜,虽然在主板市场中开设了中小企业板块,但中小企业上市标准并未降低,上市门槛高使很多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无法上市融资。加之低门槛的创业板迟迟不开,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被纷纷取缔,非正规融资缺乏法律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难加剧。据有关数据表明,中小企业股市融资仅占1.6%,可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极不协调。
●中小企业多种融资的渠道
1.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也是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应采取的重要手段。股权在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上有着不同的体现方式,因此,股权融资产生了不同的融资工具。(1)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等额划分的,股份的实物表现形式就是股票,由于每一股份都是等额的,而且金额很小,使得小的投资者也能投资,为此,可以加速资本的集中。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复杂,需要中小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和效益,审批时间会比较长。2004年5月,深圳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块,为优强中小企业迅速壮大提供了直接融资来源。(2)有限责任公司,其具体实物表现形式是出资证明书,每一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都不是等额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只能50人,要吸收股权资本时,每一股东的出资额会较大,从而使得小的投资者无法投资,影响了资本的快速集中。以上两种融资方式都属股权融资,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最基本的融资方式。2.债权融资。债权融资是中小企业基本的融资方式,债权融资主要有向金融机构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两种形式。(1)贷款。目前中小企业主要是采用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但由于银行体制性原因,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融资很有限。一般有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质押贷款等形式。(2)发行债券融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情况较少,但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我国对发行企业债券有着许多的政策规定,在现有政策条件下,比较适合基础设施建设,比如水利、水电、道路、桥梁等工程。取得这些项目资格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3.企业留存利润。中小企业利用企业留存利润进行融资,是企业的股权融资行为,比较适合有限责任公司,既股东利用留存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行为。
4.BOT项目融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中小企业投资公共工程时,政府给予企业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采用BOT方式比较容易得到一些财团的支持,其在融资时主要是将项目抵押给财团或金融机构,然后进行建设,建设后从经营的利润还款,或卖掉某个经营期给金融机构或财团。这种方式比较适合投资规模较大的公共工程设施,比如,公路、桥梁、大型电站等,公司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吸收财团作为股东,然后以这个公司为工程建设承建主体,并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政府通过银行给予一定的金融支持,并给公司一定的经营期限进行经营,经营期限满后,整个项目工程就归政府所有。
5.政府基金融资。我国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地政府为促进本地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设立各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比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农业基金、技术改造基金等。这些基金的特点是利息低,甚至免利息,偿还的期限长,甚至不用偿还。但是要获得这些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政策条件。
6.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创新形式,金融租赁也称融资金融租赁,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组合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金融租赁的基本含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对承租人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它的实质是附带传统租赁商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作为创新融资的金融租赁业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手段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是解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可行选择。金融租赁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融资功能,二是推销功能。理论上讲经济发展时期它的融资功能发挥主导作用;经济萧条时它的推销功能发挥主导作用。但两大功能的分立与融合还不能完全依靠经济的发展和萧条来进行严格的界定,它们在一定时期可能发挥独自的主导功能,但更广泛的却是两大功能相互依附、相互融合。国际上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已经入世,实现金融租赁业同国际接轨,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建议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要综合协调、配套解决。具体政策建议如下:1.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持,健全的信用体系可以消除融资人与投资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资人和债权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促进有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研究建立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奖励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对资信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应简化工商年检手续,逐步实行备案制。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市场、完善信用制度、营造信用环境,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目前,有关部门已在北京、山西、吉林、浙江、四川等城市进行试点,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级、企业信用制度等,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2.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政府金融支持机构应是对策之一,在形式上,可以设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允许新创设立或改建设立区域性股份制中小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设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进一步壮大和完善为城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实力和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吸收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入股,加快改善股权结构,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力度;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新建一些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非国有小型金融机构。如可组建科技开发银行,专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等。同时,为满足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通过税收支持、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各类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实行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实行比例控制。
3.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继续发挥主板市场作用;在完善现有中小企业板块基础上,应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育成和辅导体系,适时启动创业板市场;逐步扩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整合和规范现有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境外上市工作。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探索债权融资方式。应建立多层次的债券市场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允许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允许其在不同层次的债券市场上流通转让。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债券利息免征利息税,刺激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大力促进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通过税收减免政策促进风险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投资。
4.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中小企业辅助体系的建设。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据世界各国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组织形式上保证信用辅助制度的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的机构经核准可免征营业税。加快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
5.加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为了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金融立法。日本自50年代以来就开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立法,先后制定了30多部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它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有日本中小企业宪法之称。美国中小企业的立法也比较健全,从1953年开始,制定了《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和《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法规。
我国从1998年开始,有关部门陆续发文帮助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200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尚未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为此,应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加快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反垄断法》等法规,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定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明确鼓励和扶植中小企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就成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