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问责制 关于企业管理中应用“问责制”的思考



关于企业管理中应用“问责制”的思考

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新闻舆论对许多热点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进行了深度曝光,各级党和政府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也相继实施了责任追究,力度也越来越大。“问责”一词已日渐成为群众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

需要建立问责制吗?回答是肯定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仅需要问责,而且需要将问责制度化。我国已有的实践已经为问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舆论的共识也为问责制度的出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那什么是问责制度呢?问责制度的主要设想是,当领导干部的下级、亲属子女、班子副职和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了违纪违法行为,或所辖的部门、单位和地区出现重大事件、事故,造成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时,组织上即可对其实施问责,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什么责任、责任大小等,向组织作出说明,党组织再据此作出相应处理。对这一制度的定位,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在责任制度体系中,问责制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中间环节。不可否认,党内许多单项制度的建立,往往发挥不了作用。究其原因,就是没有配套制度支撑,单兵突进很难操作。问责制的建立,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为责任追究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载体。责任事件发生后,向相关责任主体发放问责通知书,要求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上作出专门说明,一方面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申辩或自我剖析的机会,达到教育和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组织上核查责任做好先导,为开展责任追究打好前站,引导被问责者主动承担责任,防止抵触情绪和不适当处理的发生。

二、在权力运行机制中,问责制是授权与监权的功能载体。在某种程度上讲,党员领导干部最直接的授权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党组织受人民群众的委托,把权力授予领导干部个人的时候,同时也把合理使用权力、正确履行职责作为附加条件交给了领导干部。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尽职尽责,党组织必须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在监督范畴上,问责制是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的有机结合。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来看,监督有两种:一种是同体监督,另一种是异体监督。所谓同体监督,是组织系统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而异体监督,则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内部成员的监督。显然,问责制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作用,只要群众有反映、社会有议论、媒体有报道,组织上都可以据此实施问责追究。另一方面,问责制又必须考虑到组织监督、特别是上级组织监督独特的权威性,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的牵头作用,对于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要由上级党组织收集汇总、研究决定后实施问责,并根据问责情况,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这样,才能对领导干部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产生应有的政治压力和制约作用。

关于问责制的几种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度的一个方面,问责制度的内容不止于此。也不能把问责制度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度的确涉及到追究责任,但又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就像有人已经指出的那样,引咎辞职(包括被免职)和追究失职者的责任,在中国的古代乃至现行的制度下,都早已有之。若是问责制度、引咎辞职和追究责任三者之间可以简单地划上等号,那么,这样的问责制度有何创新,是改革?炒冷饭?还是复古?

 第二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上面提到的几个案例都是下级因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被解职)。如果问责制度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如果问责制度就是上问下责的话,那么在最关键的地方,恰恰无人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也未必能带来责任政府。

第三个误解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这种误解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包括施政的重大失误,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或“政治”责任事故。好像不发生事故,就不发生责任。这样的问责制追问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变成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问题的关键是,只有平时认真负责,才能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问责制度关键要解决的是,确保政府与官员在平时就充分承担责任。而对官员因过失作出的惩戒,通常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已为时太晚。所以问责制度关注一切责任,惩戒则只关心事故的责任。

企业管理中引入“问责制”的意义

作为企业,某种程度上引入问责制,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感、强化企业的全面管理,也是十分有益的。

首先,企业管理引入问责制,将使企业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更大程度地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各级管理人员备感肩负责任的重大,从而更加兢兢业业地努力工作,无论是厂长经理负责制,还是职业经理人,都会努力避免失误的发生、损失的发生、亏损的发生,为企业、股东、职工谋求最大利益。

其次,引入问责制,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保障,实现制度管理的制度化。可以利用“问责制”这支“铁手腕”,切实改变管理者的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感,不仅要重视结果,还要重视过程;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不光看说的怎么样,更要看干的怎么样,从而以健全的规章制度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保驾护航。

再次,引入问责制,可以促使企业建立并强化“硬管理”与“软管理”。硬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明晰权责,奖惩分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软管理就是积极营造推行问责制的氛围,将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结合起来,引导职工关心企业发展,维护自身利益,共同实施企业发展大计。同时,引入问责制还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参政”意识,及时发展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良现象,提高职工自觉自愿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问责制虽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和不足,但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引入问责制或许更有利于解决问题。一家拥有庞大客户群的世界著名精密制造公司,在一段时间里频繁出现比较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客户纷纷退货。对此,总经理对制造部经理采取了问责制——撤换该部经理,全力制定改善方案。结果在很短的时间里,产品质量问题得以解决,客户又发来了新订单。也许有人认为问责制“发难”的那个制造部经理可能被冤枉了,但管理的终极目标是解决问题,而问责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因此,企业引入问责制,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其有利于企业管理的积极一面,要让问责制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弥补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促进企业管理的提高、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还要兼顾企业的科学发展观,人才是一种稀缺资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逐步完善;让其成为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又一动力。

“问责制”需要解决人与制的问题"问责制"不在"人"而在"制"

 说这么多想说明什么?我无非是想说,我们的社会在处理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时,尤其爱好“政治运动性的方式”,动不动就是来一场“风暴”(或称“专项斗争”)。非典危机期间的“问责制”究其实质,还是属于“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还是属于“人治式的问责”。这种“问责”的特点是:根据最高领导人“批示”的内容进行“问责”,领导说重了就重处,说轻了就轻处,不说就不处,具有“刮风性”,谁撞到“枪口”上(被领导人“批示”了)谁就活该倒霉,过了最高领导人批示的这阵风,一切就会恢复原样,不管事的照样不管事,不负责任的照样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照样还是官僚主义……所以,过去的这类“问责”,归根到底是在“人(领导人)”,而不在“制(制度)”。

正因为过去的“问责”是在“人”而不是在“制”,所以,每当重大事故发生以后,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就尽量把事故的处理做给“人”看,而不是做给“制度”看,做给社会看,做给广大人民看。譬如,只要一被《焦点访谈》曝了光,点了名,地方要员的神经中枢立即像触了电似的“高度亢奋”、“高度重视”了起来,又是“紧急动员”,又是成立“联合调查组”,又是连夜彻办……为什么这么做?说穿了,就是因为《焦点访谈》的“后台”特别硬,就是因为中国的最高领导人经常“关注”它,作为被点名的地方领导人能“慢待”吗?!自己头上的乌纱帽还要不要?于是一招接着一招全都做给“人”看,惟独没有的是地方领导人的反思:即我这个地方这么严重的问题为什么千里迢迢的《焦点访谈》能发觉,而我这个地方父母官却是如此“麻痹大意”?我们地方主管职能部门又跑到哪儿去了呢?!我们的一些主管领导又是干什么吃的?!更使人“反胃”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中,老百姓明明是官员失责、渎职的最大受害者,心身本来就已经痛苦不堪了,还要在电视上让他们“衷心感谢”地方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让他们“充分表达”对地方领导人的“感激之情”,看不出老百姓对事故的发生哪怕是有一点不满的表现,看不到受害老百姓哪怕是“问”一点有关地方领导人的“责”的意思,“坏事”完全当作“好事”来办。

国内部分出台“问责制”的试点情况

上海出台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新华网援引《中国纪检监察报》消息,一个问题萦绕在上海市委主要领导的心头——一些国有企业出现重大资产损失,为什么看不到责任人?一笔笔巨额资金打了“水漂”、交了“学费”,谁对此负责?在听取制定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汇报时,上海市委主要领导提出,要抓紧制定大额国有资产流失的问责制,从根本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发生,并要求:“一个月拿出来!”

 一个月后,随着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公布,“责任意识”在上海国企老总们的头脑中又一次被夯深一层。而与此同时,上海市在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上也再次走出了扎实一步。

老总们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毫无疑问,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其天职就是保障国资安全和国资收益。

上海市绝大多数国企领导们正是以此为信条,忠实地履行着职责。但国内一些地方国企中发生的案件说明,少数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制度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到位,违规投资或疏于监管,是造成国资损失的重要原因。

在今年的全市企廉工作会议上———上海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罗世谦说:“要把健全、完善问责制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任务,在严格管理和严肃追究中养成和打造责任意识,使得大企业集团不仅要出效益,更要出人才。”

上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兼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姜斯宪说:“作为企业的主要领导人一定要有强烈的自律意识,千万不要追求运用权力的快感,而要把权力作为一种责任,在企业重大决策时,要带头遵守程序和规定,把握好自己的角色。”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上海市在围绕惩防体系建设,创新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探索中,首先以“国资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刀。而本次出台的《试行办法》,又与几年前制定出台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会计信息不实责任追究制度”等一起,形成了上海市对国资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框架。

这个《试行办法》把责任追究的对象界定为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并明确:对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外,同时追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不仅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而且对其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马新生说:“试行办法出台后,最大的效果就是扭转了一些国企领导心中的模糊认识,以前总觉得企业资产损失反正由国家买单,只要没装进自己口袋就没啥事。现在有了领导责任追究,没进自己口袋也脱不了干系。另一种则认为试行办法束缚了他们的手脚,今后就守摊算了。不管是哪种反应,都共同反映了一点,追究办法使老总们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保护国资的责任在国企领导人心中的分量前所未有地加大了。”

记者看到了这种压力催生的结果。《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企业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摆在记者面前。该公司纪委书记聂少犁说,我们制定这个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市委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做到压力传递、责任分解、层层落实,防止权力和责任的脱节。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国资保值增值率历年均达5%以上。在地方建筑工业企业中,上海建工是老大。该公司董事长蒋志权在这个《试行办法》面前是否就轻松了呢?

“当然也有压力。”蒋志权对记者说,“一些企业国资流失,或多或少都与主要领导主观上存在的问题有关,要么有私心,要么头脑发热,轻率决策。所以,面对这个办法,每一位国企领导都应对号入座,自觉增强责任意识,促使其加强内控和管理。归根结底,这对企业和领导者自身都有好处。”

商场如战场,老总们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郎顾之争”曾引起舆论纷纭,余音尚在人们耳边回响。以企业改制中的国资流失和侵害职工群众利益为焦点,社会舆论及有关方面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些情况给予强烈关注。而在上海市这个《试行办法》中,也基本概括了近年来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要情况,诸如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等,都被列为应当追究的情形。

但罗列容易,追究实难。商场如战场,胜败都是常有的事。一位国企老总出了一道题目:有一笔大额投资,按规定程序由董事会等讨论决定,但最终因为市场变化,损失巨大。这个责任该不该追究?追究谁?

这正是一些国企负责人疑虑而关注的焦点。

上海市委主要领导在听取关于制定《试行办法》的汇报时强调,制定《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职责,有利于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行监管职责,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国资安全和保证国资保值增值,有利于形成维护国资安全的社会环境,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同时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保证和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

这段话的主旨非常明确,就是要在强化国资监管的基础上鼓励参与市场竞争。那么《试行办法》在运用过程中该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避免两者的对立?

 牵头组织《试行办法》起草工作的市纪委分管领导认为:利剑高悬,更重要的是发挥警戒作用。制度的首要作用是给人以启迪和教育。实行责任追究,首先会使国企领导者们增强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制度意识,这都是必备的基本意识,是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

凌宝亨,上海市国资委主任。他认为,制度不能是孤立无助的,它必是在一个体系中才能发挥其整体效用。区分造成国资损失的责任,同样应该与上海多年来围绕国资监管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相联系。比如利用监事会的监督,加大对市委市政府不知晓的重大项目的监管;加大审计、统计、会计“三计合一”的监管力度,从财务运行上审定是否正常或违规。另外还有对企业战略规划和国资经营预算、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对企业领导人年终业绩考核等等,通过这些综合措施的运用,正确处理好锐意改革、不断创新与按程序操作、按规范办事的关系;鼓励参与市场竞争与依法经营决策的关系;市场风险和违规造成国资损失的关系;追究直接责任与追究领导责任的关系。支持和保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大胆创新、大胆改革的积极性。

外督内控,编织保护国有资产的大网商海浪涛汹涌。一些国际商界巨人,因为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子公司出现的问题而轰然倒下,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现在国企规模也很大,层次多,有的老总甚至自己都不清楚下属有多少家公司。而一旦二级、三级公司有一个“出血点”血流不止,整个集团同样会被活活拖垮。内控能力,决定着国企的兴衰乃至生死。

实行责任追究,就是要通过外部监督的压力达到强化内控的目的。

多年来,上海市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体制创新,在建立由企业监事会、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三位一体”的内部监控体系的同时,建立了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纪委监委、国资委、审计局、市总工会等参加的“五位一体”的对企业经营管理外部监督考核体系,从组织和制度上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这次在《试行办法》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监察委、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职责。

北京国资委引问责制该办法引入问责制,一旦国企负责人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将依据决策失误的大小受到告诫、扣除绩效年薪或延期兑付绩效年薪、免职和禁入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处罚依据造成企业损失金额大小而定。如果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以及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2‰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如果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以及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2‰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经营决策失误有损国家形象和声誉,或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故意损害国有资产,弄虚作假并转移、销毁有关证据的责任人,将受到“禁入”处理,不得再在北京国企任职。如果触犯法律的国企负责人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政府投资和国企投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从根本上改变投资决策失误而无人负责的状况。联系到近来发生的中航油和中储棉等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这一问题的确应该提上日程了。

 当前,相当一部分国企在管理中存在决策随意、成本居高不下、资金管理粗放、产品质量水平低等突出问题。据统计,截至2003年,中央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平均总资产报酬率为5%,亏损企业面达到10%。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经营责任不落实是造成国企经营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企业负责人普遍存在“任命没有任期,任期没有目标,目标缺乏考核,考核与奖惩不挂钩”等问题。

这在那些跨国经营的国企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走出国门经营,必须按照当地市场经济规则运行,而中国企业自身还没有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现代企业制度,思维方式、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有种种不完善之处,企业的盲目行为大量存在。因此,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目前在海外从事带有博彩性质投机生意的中国企业仍不在少数。总的情况是失大于得,中航油不过是亏损数额巨大引起人们的注意罢了。

笔者同意这一看法。不仅是跨国经营的企业,只要是国企,都要建立严格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原因在于,国企投资项目使用的是国家的资金,而目前,国企普遍存在着投资项目决策规则的缺失和程序的混乱,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都不高,由此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率高企却无人承担责任,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的低下。从宏观上看,如果国企投资决策人以及投资项目管理者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不关心投资收益,它会使得政府采取的对宏观经济的间接调控手段根本起不到作用,因而在经济过热时只有采取以行政命令的办法管死财政投资资金和信贷总量的办法,进而给经济发展留下一些硬伤,就像过去历次宏观调控一样。

要建立和健全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国有企业应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同时建立投资预警制度,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要完善重大投资报告制度和重大投资后评价制度,所有项目都应经中介机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要请专家评议把关,并履行严格的核准手续。对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对外担保等高风险业务从严控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总的原则是,对国有企业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已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追究董事会责任,尚未设立的要追究经理层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不仅包括经济处罚,更重要的是在职务变动方面作出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解聘,真正有效地建立起国企投资的责任追究机制。

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要建立一套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国企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专家也呼吁多时了。在国企改制进入到一个规则清晰度整体提高的新阶段,我们有必要强化规则的约束力,明确认识规则的实施需要以法制化发展基础上的问责机制来保障,并以此为基础,落实与规则配套的问责机制。只有如此,方能把国企领导随意决策、盲目投资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李荣融在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要坚持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建立起不良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

目前,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有169户。2004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共清出各类资产损失3521.2亿元,但中央企业的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

李荣融强调,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未履行职责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他说,中央企业的资产损失中,可清理和可追索的债权、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所占比重较大,如果追索得力,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收回的。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7日还表示,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财务决算中反映出的不良资产处理工作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财务指标,督促企业做好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工作。

 关于企业管理中应用“问责制”的思考

问责制冲击太平“官念”

近年来,国有企业纷纷进行了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在一些企业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吃“大锅饭”现象,尤其是选人、用人以及对过失管理者惩处等方面机制陈旧、方法老套。

据调查,很多国有企业对出现失误的领导干部的处理仍然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处理手段。这种手段,使许多企业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自律意识,对上不对下,认为出现失误只要上级不知道就不足以构成对自己的过错追究,于是依然在那里高歌“太平”。据悉,在某工程施工初期,因个别项目经理决策失误,工程即亏损上百万元,由于上级相应的行政处理具有一定的延迟性,“捅了漏子”的项目经理仍然“理直气壮”地“赖活”在那里,结果一错再错,“端倪”成了“漏洞”,继而“漏洞”又成了亏损上千万元的“窟窿”,并且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信誉。此时,“秋后算帐”的行政处理,比“亡羊补牢”也晚矣!

推行问责制势在必行

企业管理引入问责制,将使企业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更大程度地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推行问责制就是要推行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领导干部监督机制、质询机制和淘汰机制。它依赖的“尚方宝剑”,就是去年年底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年4月,党中央又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企业引入问责制,首先就要有效地调动广大职工监督项目管理者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许多国有企业股份制的改革、改造,体制、机制的转变,企业内出现了一种“主人翁”被“边缘化”、“股份化”的不良态势,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受挫。实行问责制,要努力吸引广大职工的参与和定期的质询制度,一方面能体现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价值,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大家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自下而上”构建起庞大的监督网络,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尤其是当前在项目管理中,均推行了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合同承包责任制,位重了,权大了,个别项目经理错误地认为“第一责任人”就是自己说了算,而上级单位鞭长莫及,监督管理难以及时地介入,惊人的“窟窿”往往在无形之中形成。在这种情况下,职工质询能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开与透明,使项目管理者不敢懈怠,脚踏实地、奋发有为;同时,上级还能从“民意”中及时发现“问题干部”,加强项目监管,拓宽项目管理的渠道。

而要使问责制的质询、监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还取决于企业能够及时、果断处理“问题干部”,让职工们看到在企业发展和领导干部聘任中“民意”的“分数”。据调查,很多企业在选拔干部打分过程中,多是领导干部占“大头”,职工的分数无碍大局。职工的声音被淹没了,“主人翁”的感觉自然也没了,一些管理者也习惯于看上级“脸色”行事。所以,推行问责制必须还权于民,这种“权”不是发号施令,而是有效的监督,上级对基层的呼声有回声。尤其是对出现重大失误的干部,上级要严肃处理,决不允许“易地做官”,同时有关人员对职工要承担道义责任,对企业要承担经济责任。对那些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责任者,企业还要劝其“辞职”,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推行问责制,还要将制度管理纳入制度化。问责制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度保障。许多职工反映,企业改革这么多年,先后制定了很多制度,措施不是不科学、不先进,而是因为难以落实,无法发挥其巨大的创造性。引入“问责制”,就是要利用这支“铁手腕”,切实改变各级管理者的工作作风,不仅要重视结果,还要重视过程;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不仅看领导干部“说的怎么样”,更要看其“干的怎么样”。

让问责制问出效益来

社会政治生活中对政治官员的惩处,从古代的“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到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对“渤海号”沉船事故的处理,再到近期的“问责风暴”。虽然进步是明显的,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尚待突破。国有企业在管理中引进问责制,更要注意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完善。

大力强化“硬”管理和“软”管理。“硬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对有关主要管理者权责明晰,奖惩分明,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杜绝扯皮、推诿现象。同时,企业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制度,加强审计考核,不唯数字论“英雄”,用“制度权力”代替“个人权力”,让失职、无为者坐立不安。“软管理”,就是积极营造推行问责制的氛围,特别是要大力强化广大职工的“参政”意识,将企业的利益与职工的利益结合起来,引导他们监督、质询、问津企业发展大计。另外,还要重视民意和舆论监督在企业管理的作用。特别是企业内部要改变那种一味“歌功颂德”的宣传导向,勇于正视问题、揭露问题,上级要给予必要的关注,以此增强舆论监督力度。

企业管理应该“无为问责”

笔者近日在媒体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湖南岳阳市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针对少数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现状,实行“有错问责,无为问责”制度,至少4名干部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21名党员被“无为问责”。

“问责时代”悄然进入社会。而从决策问责到用人问责,从有错问责到无为问责,则显示了“问责”作为一项制度的发展。但是,目前在企业管理中,“无为问责”还远远没有被纳入企业文化的范畴,“为者负其责,言者负其责”现象没有形成。

当前,国有企业在发展与改革中取得了很大成绩,这与一些企业领导干部尽职尽责是分不开的。但是,也有少数干部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

要遏制这种“无为也无过”的现象发生,企业就要明确每一位领导干部的责任,界定各自的岗位职责,建立“问责”制度,对不能履行自己职责,在岗位上平庸无为的人,要追究责任,树立“无功就是过,平庸就是错”的氛围。

“无为问责”,建立长效“问责”制度,可以让那些心存“无为也无过”的人真正领悟自己所负责任的内涵,认识到履行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企业管理中树立“问责”文化,能让领导干部树立“只有经得起问责的领导干部,才是有益于企业的领导干部”的思想。

当然,要从根本上改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仅有“问责”制度是远远不够的,“问责”的目的是督促干部对其行为负责。否则,一旦损失形成后,再去“问责”,为时已晚。

什么是问责制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可以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我们的问责制不仅仅追究的是法律责任,还有纪律责任和政治责任;我们追究责任的对象不仅仅是公务员队伍,还包括了公务员之外的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责任人员。追究的范围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合理怀疑、用人错误、能力不足等等问题;不应只是事后的责任追究,还有事前的安全预防问题。因此,问责制体现的是一整套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和责任机制,其将责任追究到相关主管人员个人身上,是为了提高官员的执政能力。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问责制首现于非典时期,对于平息群众的恐慌心理、增强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保障经济运行安全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由于一系列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新一届政府将问责制、引咎辞职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

第四,问责制的具体操作实施。

1.问责制实施的前提——信息公开。

在有关媒体报道的川东井喷事故中有个细节让人动容:井口附近的居民丝毫不知道这口井喷出来的气体会带来灭顶之灾,钻井队从来没有告知他们应如何防范有毒气体……井喷事故发生后,最先通知的不是当地政府而是重庆市政府,当地政府最后反而要由上级政府来通知事故的发生,以致延误,不能说不荒谬。

2.问责制的实施——不同主体的不同监督方式。

(1)人大监督——行使罢免权——提出质询案。

(2)媒体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作为“第四种权力”,在各种重大事件的处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已经初见端倪,在当今时代,单个的公民或者组织处于信息上的劣势,不可能占据信息资源,舆论监督实际关系着信息公开的来源问题,在政府掌握信息的前提下,新闻如果不够畅通的话,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也根本谈不上问责制。因此,强调媒体的舆论监督是问责制得以建立完善的一个宏观背景所在。

(3)诉讼监督。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安全事故的发生习惯于事后的问责,而往往忽视事前的预防。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基本属于亡羊补牢,尽管时犹未晚。而问责制的进步意义应该凸现这一点,即它不仅仅是对事故发生后责任的追究,更是一开始就准备防止于未萌。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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