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麦肯锡顾问眼里,亚洲的公司治理显然还处在“幼稚”阶段,甚至包括亚洲地区的市场经济先锋如新加坡,也都还只是“获得了重大的进展”。他们注意到“许多亚洲公司的领导者、投资者和监督管理者都在大力宣扬改善公司治理的好”。变化正在发生,但“根本性的改革不会在一夜之间获得成功,而且在短时期内还会有很多实际困难和障碍”。比如,他们说:
世界其他地区的典范做法不一定适合亚洲,人们也许正在做无谓的效仿;
提高透明度的努力已经有了突破,但是否真正有效还需要观察;
尽管大多数国家正在强化它们的会计准则,并且实施了最基础的公司治理法规,但在法规的贯彻执行方面却落在了后面(还是老问题);
原则上说,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施加压力要求公司遵守新的公司治理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亚洲地区的投资者(包括本国和外国的投资者)却并不愿意卷入其中。
而长期关注公司治理问题的国内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陆一,则通过对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的详细解读,分析了亚洲公司的治理前景。他认为,新版OECD提示亚洲将更重视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必将在与股东、员工、政府、社会、环境的平衡发展中,确定自己的治理原则。
亚洲的公司治理挑战
亚洲在公司治理方面已经有所进展,但要培育新的行为模式尚需时日
文/鲍达民 Paul Coombes Simon Chiu-Yin Wong
20世纪90年代后期横扫亚洲大部分国家的金融危机,使得受其影响的多数国家把改善公司治理当作了头等大事(稍后印度也加入到这个潮流当中 )。现在这些国家基本上都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拥有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关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所包括的内容,人们至少在原则上正在达成共识,并且亚洲地区的大部分国家都实施了明确的公司治理法规。各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都有所增强,监管机构的权力也得到强化,同时媒体也加强了对公司的探究和调查。
但是改善公司治理的道路并不平坦。在整个亚洲,仍然有很多公司对于良好的公司治理的价值尚未信服,而且公司治理体系的转变也面临着现实中的障碍和挫折。除此之外,要保障良好的公司治理体系,需要一系列的机构和体制——司法体系、资本市场、能够推进治理改善的长期机构投资者,但这些机构和体制在大多数亚洲国家一直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此外,各项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而且受过良好训练的会计和其他专业人员数量不足。
因此,亚洲改革的起点和欧洲及北美的起点大不相同。亚洲的政府、公司领导、投资者和主管机构认识到公司治理的做法不会在一夜之间得到改变,因此必须要有耐心。让公司遵守新的规则是一项令人生畏的艰巨任务,它要求提高透明度和加强法规的执行力度,更不用说还会引起董事会文化的巨变。
最佳典范做法对于亚洲
地区是否最佳?
新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确重要,因为它们为公司治理体系的转变搭建了舞台。但是考虑到所有制结构、商业惯例和法规执行力度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单纯地全盘照搬北美或者西欧的公司治理模式将会是一个错误。然而,整个亚洲地区确实存在全盘照搬西方做法的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投资者、外国经济援助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的推动。
以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对其公司财务报告签字担保这个问题为例。在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公司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本来就必须对企业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然而一些亚洲国家现在还在考虑要复制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 Act)中对于财务报告签字担保的要求。这个要求不但与当地原有法规中的相关内容重复,而且很难执行,因为根据《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的要求,必须要证明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是蓄意违反该法令,或者他们必须事先知道财务报告存在错误。这种主观判断是很难进行的,尤其是在亚洲这样不够发达的司法体系中就更为困难。
要求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超过半数可能也并不现实:独立董事的确必要,但是要求半数以上的董事为独立董事却常常并不具有可行性。在很多亚洲国家里,具备资格的独立董事人选并不多。在有些亚洲国家,独立董事合同中的非竞争和保密条款很难得到真正执行,公司往往不愿意把经营业绩和战略方面的信息过多地透露给外部董事,因为担心透露这些信息会对自己不利。同时,很多亚洲公司仅有一个拥有多数股权的大股东,对这样的公司而言这个规定可能是不公平的;即使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对这类公司也没有这样的要求(不过,两家证券交易所都要求这类公司必须有一个完全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因此,每个亚洲国家的政府都应该把公司治理的各项改革措施依照其重要性进行排序,并且根据本国的要求加以修改和调整。保证当地的法律法规同经济合作组织(OECD)发布的《OECD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一致,应该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与其采取一些法规却又不能严格实施,还不如严格地执行最基本的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