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一本叫《福禄寿》的直投杂志倒闭了,而今后,可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目前正在经营的DM杂志将失去市场准入资格。因为国家工商总局从今年开始正式施行的“第17号令”中规定,DM杂志的承办条件提升为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同时企业的成立时间必须在3年以上。一些地方工商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在2004年取得经营许可证的DM杂志在今年3月份重新申请登记。本期,我们从专家、从业人员和记者的角度全面解读DM杂志的经营和未来的发展,希望为中国的DM市场从粗放式的经营模式走出来提供一些思路。
深度分析
慧聪国际媒体研究中心市场总监苏玉平在前些日子表示,DM杂志的广告份额2005年将会有30%以上的增长。但这样的预测随着新政策的出台将使很多经营者和投资者喜悦不再,于是,业内调转目光,开始重新审视这个震荡中的行业。
天生黑户?
但据笔者观察,运营DM杂志的企业中,盈利状况良好的却不足1%。有人说,DM杂志独特的风景是:一方面,总有热血之人揭竿而起;另一方面,不断有人惨烈地倒下。
在很多人的眼里,DM杂志经营者手中握着合法的工商手续,却很难摆脱“天生黑户”的命运:投资者因担心政策风险对其避而远之;广告代理公司因其同为广告企业所以很难在心理上接受为其做广告代理;行业协会或行业同盟也多年无法形成。所以,中国的DM杂志,几乎都是孤军奋战。
看不见的读者
免费直投——作为DM杂志的发行方式曾一度成其独有的卖点,可实际情况却是,直投出去的杂志在到达真正的读者之前就已经大量流失了:一部分被门卫、秘书、服务员等不该拿的人拿走了;还有的在不愿配合的小区物业等中间环节滞留起来;甚至还曾发现有人专门搜罗这样的杂志去卖废品……因为DM杂志是免费的。
针对DM杂志的发行之病,一种称做读者实名数据库的发行控制方法有一定的疗效,也备受推崇。北京一家叫做《精美》的DM杂志曾经认为:“数据库是神,也是灵魂。”
数据库营销在国外由来已久,其最大的价值在于筛分出一定群体的共同兴趣,并针对这些共同兴趣进行营销。而筛分共同兴趣是一项复杂的信息处理工程,国内DM杂志的数据库还普遍做不到这一点。他们往往是通过区分受众的居住地点或购买某一物品等简单因素设立数据库,对于数据库内受众在不同时期的消费需求、实际经济状况乃至工作、生活上的重大变化都无法掌握。这些受众对免费直接投来的DM杂志是否感兴趣、是否真正会拿起来翻看,都仍旧是个谜。
居高不下的成本
印刷费的高昂令DM杂志的成本居高不下,通常一本160页左右的杂志印刷费在10元左右。如以印量1.5万册计算,全年印刷费为10×1.5×12=180万元,而管理等其他成本大约100万元/年。如此算来,企业保本底线应为税前广告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年。
我国杂志广告在整个媒体广告份额中仅占1%左右,DM杂志则占得更少。大多数的广告主对投放杂志广告还不太理解,对DM杂志更是慎而又慎、缺乏信任度。
在市场的压力下,一部分DM杂志采用减少页码、降低印量的方法缩减成本。但社会影响力随之减小,广告收入愈加减少。另有部分DM杂志则利用自身的资源开发了画册制作、为政府部门做专刊、特刊等其他业务获取了一定的收入对DM杂志进行贴补,在艰难维系中塑造着品牌。
同质化的竞争
DM杂志从一诞生面临的竞争就异常激烈。首先,DM杂志政策上进入门槛低、技术上好像也很简单,于是众多广告公司蜂拥而至,曾经一些国内的中型城市一度出现六七本DM杂志同台竞技的场面。
其次,DM杂志的从业者大多为广告人,对传媒行业的理解较浅,传媒专业知识也相对匮乏,再加上DM杂志这种新生业态几乎没有什么固定成型的模式可以沿袭。于是,相互间的简单模仿便成了在市场中渡河的惟一木板,各DM杂志间的同质化相当严重。
差异既然创造不出来,低层次的竞争便成了主流:相互间的诋毁、通过回扣做人脉生意、恶性价格战等不胜枚举。我们看到一些城市的DM杂志单版价格已降到1000元以下甚至免费,混乱局面撼动人心。
领先文化董事长 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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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DM杂志?
DM杂志是Direct mail的缩写,意为“直接邮寄广告或直投广告”,它的法定称谓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在第“17号令”中对其还有诸多规定,比如必须由主营广告的广告公司承办、不能刊登非广告信息、不能品人、编辑、出销售发行、不能使用主办、协办、出版、杂志、本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 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第十三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 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四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针对特殊群体需要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第十七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八条 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机关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