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经济学上讲,要依据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分析理路,从政府官员个体及其互动来把握所谓“国家”、“政府”、“集体”、“组织”的决定和行为,不为各种宣传所蒙蔽—其背后都是一些个人的行为,而这种集合概念都是对这些个人的指代。要把政治视为交换,但同时要辨识哪种类型的交换是大家所要求的。要寻求利用立宪即订立宪政规则约束自由人之间政治交换。要避免利益集团操控政府构成一种侍从主义国家或者庇护型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委会议上即提到了这一点,他说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有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就意味着权力也是自私的,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终极目标。要相信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而不可轻信所谓“天下为公”或者“大公无私”的口头禅。离开个人利益,就不存在任何利益。因此所谓“公共利益”也是个人的利益,应视其作为每个人本着个人的利益在“不确定性之幕”下做出立宪选择的结果。这种契约主义的进路有利于国人正确理解国家相较于个人,没有高高在上的地位,本身不是目的,是个体实现其宪政利益的工具。 中国的改革过程,本质上体现为经济、社会与政治领域的立宪过程。这三方面的立宪结果,就是形成一种宪政秩序。这里的“宪”,宪政、宪制或宪则,应该是一种原则政治,而不是一种利益政治。近年来,我国的分利集团日益强盛,控制了各个重要的基础部门。我们需要转向遵循原则政治。但是目前属于利益政治挡道的时代,它对我国的立宪构成严重的威胁。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制度”即是“永垂宪则”](http://img.413yy.cn/images/a/06020206/020610225191742284.jpeg)
从宪政经济学角度看,我们需要区分对不同规则的选择和既定规则下的选择。改革更是对不同的规则作出选择,而不仅仅停留在既定规则下的选择。一个良好运作的社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国语》曰“顺其宪则”,《旧唐书》言“永垂宪则”。道理就在于此。 我国的很多所谓改革只是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下的修修补补,真正的改革往往需要打破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我们走向规则取向的社会还任重而道远,但是路在我们的脚下。我们需要推行宪政改革,建立和维护一个宪政秩序,或者宪则秩序,而不是听命于一个特权秩序。因此,可以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制度”理解为宪政。它意味着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限政”,即限定或者框定政府权力,其目的不是为了不利用政府权力,而是为了政府官员不滥用政府权力,使得政府权力的取得和使用均基于民众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