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思考



摘要: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实际运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很不完善。没有完全达到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本文就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其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解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以期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微薄之力。本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与发展历程。二、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独立董事 目的 缺陷 对策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还很不完善。在已经聘请了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表现出了一些问题:如独立董事不独立;“花瓶董事”、“人情董事”、“挂名董事”现象严重等。没有完全达到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如何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使独立董事切实地发挥作用,真正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一个不容忽视而又十分迫切的课题。本文就此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目的与发展历程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目的。

1.促使我国上市公司良性发展的需要。

 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思考
引入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制度,是在中国证券市场连续不断出现象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银广夏和蓝田股份等弄虚作假, 违法乱纪,严重伤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事件之后,这些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的表现,例如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国有股的“一股独大”问题,以及由于监管不力而形成“内部人控制”等等。引入独立董事被认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剂良药。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全球强化公司治理的基本取向。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提供科学决策机制,通过独立董事的参与决策,可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重大决策失误。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提供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使公司董事和经理层的提名、业绩考核与薪酬决定更加制度化,并通过独立董事的事前把关和事中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董事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妥当性进行监督。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提供投资者保护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成为中小投资者的代表,承担起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社会责任。

2.加强公司监督力量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设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弥补监事会的不足。我国公司内部的一般结构是股东会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由于监事会成员在各个方面受制于董事会,再加上监事会的工作程序不具体,使得公司内部董事会的职权越来越大,滥用职权的行为越来越严重,如果不建立新型的制衡机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将更加严重。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出问题的不在少数,然而在披露的公告中还没有发现一家具有独立性、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加强公司监督力量。因为,首先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次独立董事通常由具有较高学识、经验丰富的有一定成就和声望的人士担任,这些人的影响力很大。再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赋予了独立董事很大的监督权力,包括特别职权和独立意见发表权,独立意见如果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这些都将大大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

3、与国际公司治理结构接轨的需要。目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机构中被普遍运用,经合组织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是62%,英国34%,法国29%。而《财富》杂志则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独立董事高达9人。所以中国证监会发表了《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正式引入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中。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该指引第112条规定,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该条款是选择性条款,不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执行。

1999年3月29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半应是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要有两名。

2000年11月,上海证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规定每一家上市公司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人员总数的20% 。

200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指引》,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职责等做出详细规定。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基本规则是: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 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二、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一)独立董事制无法可依。

从国外的情况看,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在《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然后落实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而就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它应属于“公司法”调节范围。而我国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并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的)《公司法》中没有独立董事的概念。更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应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因此,中国证监会如做出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这一规定,则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违背。退一步说,如果中国证监会有权出台这一规定,则其对外发布的应是建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而不应是什么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据笔者了解,指导意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地位,不存在必须执行的问题。我们应该法律先行,我们的企业应该依法办事,而不是依政策办事。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等机构的关系有待理顺。

我国实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接近大陆法系,即采用同时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二元模式。而独立董事是在英美法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在一元模式中,没有对董事会有效的监督机构,才产生了独立董事。因此在我国就出现了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的状况。这就牵涉到监督权力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如果相互之间推诿,多人监督就等于无人监督。

(三)现行独立董事薪酬办法无法保证其客观公正性。

现行的独立董事是从其服务的上市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是古已有之的道理。而若让独立董事只尽义务,不计报酬,这又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若真的是尽义务,就很难让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了。

(四)独立董事很难独立。

公司中的董事会是由股东选择来代表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的,他和股东之间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的授权行为,代表股东行使公司的重大决策权,董事是代表股东利益的,而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独立董事若是由股东大会聘请,那么他就是受托于股东大会,实质上还是大股东。因此独立董事还是不独立。

(五)工作时间无法保证。

现在大多数上市公司聘请经济学家、政府官员等人做其独立董事。 而这些人本来就身兼数职,而且还同时受聘于数家上市公司。依照规定,独立董事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像这样的人能有多少时间在为公司想问题,他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真正能发挥多少?

(六)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稀缺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或技术型专家,这与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不无关系。在存量方面,目前还不能获得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人选。在增量方面,已有的和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也没有机会得到专业培训与教育。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业务经济专家或技术专家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我国股权结构还很不合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仅需要经济专家或技术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更需要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企业管理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从而达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法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相应权限。

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条例及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对《公司法》、《证券法》做出修改,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的条款。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其同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证券法》中,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

2、独立董事的权限应该包括:一要有监督权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者进行监督。并要以适当方式发表评价结果。二要有审核权,即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预算决算等进行审查。

3. 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目前专业委员会已经成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重要舞台,证监会应尽快出台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并明确规定出上市公司设立相关委员会的最后时间表,给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妥善处理与监事会的关系。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都是对公司利益负责,因此二者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存在本质上的利害冲突。独立董事不能也不应该取代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权限应该限定于《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范围。这样就不会与监事会发生职权冲突的问题。

(三)强化独立董事工作责任。

在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要求其签署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承诺,还应该建立独立董事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在什么情况下独立董事必须负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对独立董事进行法律诉讼等。

(四)独立董事的选任办法。

独立董事,应有董事会中的提名委员会来提名。而提名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应是独立董事。只有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才能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和任命。标准普尔对1500家超大型企业1997年董事会实务的研究指出,在1165家公司中的759家(占65%)有提名委员会。大公司具有提名委员会的比例高于小公司;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的75%具有提名委员会,且其中大部分公司的提名委员会以独立董事为主。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即成为公司董事。

(五)独立董事报酬及发放办法。

(1)应该给独立董事发报酬。原因有三:首先,独立董事为认真履行其职责,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付给相应的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其次,独立董事领取了报酬,也就承担了责任。如果独立董事不领报酬,他们工作的责任心和工作压力可能就会小一些。 第三, 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有资格担任独立董事的人是高级人才。只有有吸引力的报酬,才能吸引到第一流的人才来担任独立董事,才能起到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

(2)报酬的形式。报酬可分为多种形式:薪金、会议费、期权、福利。报酬可用现金和股票支付。应少给现金,多给股票,以使独立董事的报酬和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经营业绩)挂起钩来。

(3)发放办法。独立董事直接从上市公司获得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独立性,建议设立一个组织机构,统一收发独立董事的报酬。每个上市公司依照一定标准向这个组织机构缴纳独立董事的报酬。然后再由这个组织机构向独立董事发放。

(六)独立董事的数量与素质问题

1. 独立董事的数量问题

加快独立董事的培训步伐,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尽快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足够多的独立董事后备人员。

2. 独立董事的素质问题

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才能担任独立董事。

在目前独立董事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采用将大公司有能力的高级内部董事之间交叉聘用、互为独立董事,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上市公司也可以把眼光放得更远些,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吸引一些海外英才。

参考文献:

序号 作者 杂志名 期号 文章名

1. 胡建斌 《 资本市场杂志》 2001年第7期 《独立董事制度的障碍》

2. 刘俊海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2年第3期 《 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

3.刘中文 《经济纵横》 2001年第九期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4. 顾海兵 《中国统计》 2001年第8期 《给独立董事制泼三盆冷水》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1月7日  证监发 [2002]1号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8月16日 证监发[2001]102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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