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应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改为“构建公平基础上的高效率”;“允许一部人先富起来”并不是“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为了绝大多数人富起来”,才真正体现“三个代表”的根本精神;“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一提法应改为“保护农民,发展集体,贡献国家”,这样更符合中国实际;农村减负应包括两个方面,对农民的减负和对乡村干部的减负;西部大开发应是软开发重于硬开发;在当前我国分配制度改革中,最主要的任务是破除“按权分配”;现阶段中国理想的治理模式应是德治和法治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改革 思考
目前,中国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结合当前实际,笔者就改革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想法。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妥否?
有的同志认为:效率与公平是一对矛盾,注重公平就会损害效率,要体现效率就得牺牲一些公平。这里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是否真的是一对矛盾,值得商榷。公平是什么?简单的说就是每个人依其对社会的贡献得到其应得的东西;同时,社会基于人道原则,对那些并非由于自身的原因而失去有效竞争能力的人给予一定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每个人都能得到这样公平的对待,社会也一定是有效率的。反之,如果每个人的公平体现不了,个人的积极性也就无从发挥,社会也就体现不了效率。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平的实质体现为一种竞争规则的公正。公正的规则只会促进竞争的有效性;反之,则反之。正如体育竞赛,如果规则合理,运动员就会心情舒畅,竞争也会有效率;反之,如果规则不合理或没有规则,或规则根本没有体现公平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竞争肯定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所以,效率与公平并不是一对矛盾,而是统一的,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效率与非公平才是对立的两个方面。有的同志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理解为效率与平均的关系,从而推出效率与公平是一对矛盾,其实这也是一种误区。平均并非就是公平。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大伙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这是平均,或是平均主义。这种情况实质上体现了一种不公平,正是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才压抑了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影响了社会主义的生产效率。
有的同志认为,效率属于生产力范畴,公平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条件下,为了大力发展生产力,应优先考虑效率,其次考虑公平。这种提法也是一个误区。从发展的角度看,目前有些国家确实生产力发展比较落后,但束缚这些国家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又是什么?从现实来看,因素应是综合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普遍缺乏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体制。在这些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国家,传统封建的东西还很多,等级、特权、腐败等等,正是这些不公平的东西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这些国家要想大力发展生产力,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体制至关重要,应优先考虑之。
从我国改革的现实来看,公平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不公平正严重制约了我国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有些人借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实却在干着损害社会发展效率的事。他们的所谓效率,其实体现的是个别人私人的效率,而损失的却是社会的公平和社会的效率。所以,本人认为,应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改为“构建公平基础上的高效率”,这样会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也会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
二、“允许一部人先富起来”并不是“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我们党的一项政策,它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不是“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允许”是大家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有能力者可优先发展,而“为了”是仅仅是为了一部人的发展,这两者是有原则区别的。从现实来看,许多地方或许多部门的许多做法并不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制定的政策仅仅是保护了强者和少数人的利益,这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为强者松梆,大家按能力发展,这里有公平的含义;而“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显然不具有公平的含义。从“三个代表”的角度看,“允许”体现了“三个代表”的精神,“为了”却违背了“三个代表”的原则。“为了”只能是“为了绝大多数人富起来”,这才真正体现“三个代表”的根本精神。三、“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一农村中的分配原则值得商榷。
首先,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在先,其次集体,再次才是农民的理念。这一理念在某些具体的场合是具有合理性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值得研究。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从长远来讲,三者在根本利益应是统一的。理想的原则应是国家、集体和农民都应具有平等的利益要求,三者应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古人尚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的今天,民众的利益就更应成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否则,国家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其次,“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句话中“够”的含义是什么,不明确。在我国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尚不十分发达,农村提供的剩余产品本身就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农民要达到“够”的要求,实属困难。再次,这一分配原则不利于农村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某些加重农民负担的作法提供了一个借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将“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一提法改为“保护农民,发展集体,贡献国家”,这样更符合中国实际。
四、农村减负应包括两个方面:对农民的减负和对乡村干部的减负。
减轻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这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另一方面减轻乡村干部的负担也应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个着力点。任何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减轻农民负担与减轻乡村干部的负担就是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农民负担重的根源实质是在上面,而上面任务的具体执行者是乡村干部,这是上面加在乡村干部身上的负担。目前有关部门制定的种种不合理考核指标,使得乡村干部穷于应付。所谓的政绩工程、一票否决制等都是这种负担的直接反映。笔者本人在党校从事教学工作,有机会大量接触乡镇干部,从了解的情况看,乡村干部的负担重是一个普遍情况,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一切工作都得他们去做,而现在农民的管理成本又很高。所以,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当前农村减负,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不能忽视减轻乡村干部的负担,它们二者是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
五、西部大开发应是软开发重于硬开发。
西部大开发是对西部的综合开发,它包括软开发和硬开发两个方面。软开发主要是指对人和制度的开发,即对软资源的开发;硬开发主要是指对物质资源的开发和整治,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各种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综合治理等。从西部大开发的最终目标来看,软开发和硬开发同等重要,两者都应达到一个理想的境界;但从开发的具体过程来看,软开发是关键,软开发应重于硬开发。软开发是保证硬开发有效的前提条件。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由两个基本的要素构成,即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在这两个基本要素中,人的要素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生产力诸要素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西部地区的开发,最终只能依靠西部人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这里,西部人整体素质的提高是关键。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如果没有日常意识中思维方式的变革、人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市场竞争意识的增强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再好的政策也会被扭曲、变形,其作用也不会得到有效发挥,再好的机遇也会丧失,再丰富的资源也不会得到有效开发。另外,制度经济学的原理也告诉我们,在后进地区,有效的制度比物质资本的投入更为重要。奥尔森说:兴盛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财产权,因为没有财产权,也就没有人会积极地储蓄和投资。此外,市场经济也要有鉴定各种公平的可实施的契约的权利,它对于发达国家是既定的前提,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转型是至关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增长主要表现为个人生产性努力的增加和资源配置的优化,而产生这两种趋势都需要制度提供基本的保障。从西部经济增长的实际情况看,东西部差距的深层次体现是制度的差距。在西部广大地区,许多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约束直接影响了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对释放西部潜在的优势作用十分巨大。
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建设是软开发的关键环节。如何使人和制度都得到有效开发,突破口应是人力资源开发制度的建设,这是解决问题关键的关键。这里核心是要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主要是要为人才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中央政府应在西部人力资源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应加大对西部软开发的投入,应制定软开发政策框架体系和资金支持体系。在当前西部,应加大三大类人力资源开发制度的建设:一是要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要真正使德才兼备的同志走上领导岗位;二是要充分发挥高科技人才的作用,为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制度保证;三是要为企业家人才的形成提供制度养料。这里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也应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群策群力,共同为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建设献计献策和作出贡献。
六、“按劳分配”还是“按权分配”。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当前我国分配制度改革中,本人认为最主要的任务是:破除“按权分配”所谓“按权分配”,就是按照权力的大小来分配劳动产品。从广义角度看,“按权分配”主要包括:一是权力的掌握者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分配规则;二是按照权力的等级分配劳动成果,权力越大,级别越高,分配也就越多;三是在“市场化”条件下,一些权力进入市场,通过“等价交换”,分割劳动产品价值。
在我国,上述“按权分配”问题已成为制约分配制度建设合理化的一个大障碍,其事例比比皆是,这里不再赘述。从其产生的根源看,有几方面的因素。一是传统计划经济的惯性和体制转型的不彻底。由于计划经济的因素并未彻底清除,这就为有些部门和个人不恰当地利用权力留下了活动空间。二是转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权力真空地带,但有的部门和个人却不恰当地将权力伸向这些真实地带,强求利益的再分配。三是在市场化过程中新滋生的一批权贵阶层,也在不恰当地应用权力,谋求不合理收入。四是由于转型过程中秩序的稀缺,无形中又助长了上述权力的滥用。
我们知道,分配制度属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分配制度的合理化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清除“按权分配”又是一个二难选择。从社会利益角度看,破除“按权分配”势在必行;但从个人利益角度看,破除“按权分配”,对权力的所有者又何其难也,因为要清除“按权分配”,权力所有者自身的变革是关键和核心。所以,清除“按权分配”意义虽然重大,但任务艰巨。但不管怎样,我们都必须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除当前我国经济改革中存在的“按权分配”现象。1、积极推进分配改革的民主化,建立民主的分配决策机制。2、大力推进分配制度建设的法治化,用法律武器坚决制止各种不合理的分配行为。3、探索建设科学的分配模式,推进分配的科学化进程。4、分配的市场化应必须和分配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配套推进;单纯的市场化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只会产生许多扭曲的市场行为。5、倡导政府的有限干预。在分配领域,政府的职能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科学的分配规则;二是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这里,政府干预分配的精神应体现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①当然,关于上述罗尔斯正义原则,可能会引发许多争论;但不管怎样,笔者认为,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深化我国分配制度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从当前来看,这也是打破“按权分配”怪圈的一个基本理念。
七、法治与中国。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康德说:“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②但在中国现阶段,法治的意义何在,尚需进一步探讨。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机会主义盛行的国家(为什么盛行,参加拙作:中国的机会主义:根源及其消除,《青海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走向法治的成本将是高昂的。首先,机会主义的氛围提高了立法成本;其次,机会主义的行为提高了执法成本。在现阶段,如果将法治的成本和收益相比,法治对中国可能仍是一件“奢侈品”。但如果以德治为主,显然不符合中国建设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现阶段中国理想的治理模式应是德治和法治的有机结合。从长远来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发展,随着政治和文化的全面转型,才有可能迎来中国法治社会的春天。注释:①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②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页。通信地址: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部 电话:0931-7765681 邮编:730070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