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职责 《金融与好的社会》 第一部分 角色与职责 第3章 银行家:一



     事实上,传统的银行商业模式与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没有任何关系,反而是一些新的商业模式导致了问题的产生,在新的模式下,银行提供给购房者的贷款并没有留在银行或其他抵押贷款放贷者的资产负债表里,而是被打包成证券的形式卖给了其他投资者,其中一些投资者也是银行—由此将银行业本应该解决的道德危机问题再次引入整个体系。

监管者(尤以美国监管机关为最)对银行业采用另类运营模式的管制放得越来越宽。过去一代人甚至允许这个国家产生了一条完整的“影子银行”行业链,完全不受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机关的管制。所谓的影子银行就是在成立之初就通过精心设计,使得自身无法被定义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它们本身并不吸纳储户的存款,而其放出的贷款则来自其他一些方式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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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的例证就包括现在已经倒闭的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两家公司,它们被称为投资银行,但由于它们不吸纳存款,所以不受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制约。它们之所以成为影子银行是因为其运营方式十分近似商业银行。影子银行的另一个例子是结构性投资主体(SIV),这是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商业银行创造出来的一种机构。由于结构性投资主体在法律上被视为与商业银行相对独立(也不受监管)的主体,因此其希望通过将自己的业务注入结构性投资主体而绕过监管。

影子银行可以获得商业证券化贷款或抵押贷款,并与机构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以手中所持证券作为抵押。这种业务使机构投资者获得了具有流动性的投资,对他们而言就像存款,所以影子银行所从事的业务在实际作用上看就像创造了现金流一样。因此影子银行的业务活动也存在导致整个经济体系崩溃的风险,这一点和商业银行一样。

传统银行的业务受到这些新出现的竞争对手的挤压而遭受损失,因为传统银行业务存在准入限制,新的竞争对手很难出现,因此也使传统银行业务具有“特许价值”。由于竞争的压力,传统银行迫切需要扩展业务范围,它们只要有能力就会采取和影子银行同样的业务,比如说发行次级抵押贷款证券等非传统新兴业务,由此给经济体系带来新的风险,而传统银行业监管者将很难发现。这也就是此次危机的源头之一。

许多新的立法,以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为代表,都以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为目标,以达到预防危机重生的目的。但是立法及执法的过程是缓慢而繁杂的,监管者很难做到使立法及危机预防机制与新的影子银行的诞生保持同步。对金融系统持批评意见的人对此问题的担忧是十分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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