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亮周瑜以少胜多 “诸葛酿”初胜“诸葛亮”



为了争夺年销售额达数亿元的白酒市场,四川江口醇诸葛酿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口醇)、泸州千年酒业公司、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等多家白酒生产企业,展开了一场又一场的诉讼,行政查处、司法审判等各种手段轮番上阵,斗得难分难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媒体称之为“诸葛”大战。最近,这场斗争又有了新的进展,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等起诉江口醇商标侵权及江口醇反诉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等不正当竞争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两者诉讼请求。

  

  “诸葛亮”状告“诸葛酿”

  

  2004年9月,泸州千年酒业公司、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联合在湖南长沙中院起诉江口醇及其销售商,请求法院判定江口醇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诉称,泸州千年酒业公司是“诸葛亮”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并授权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原告已将标识该注册商标的酒产品投放市场,并享有相当知名度。

  

  原告认为,被告江口醇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酒产品内外包装、宣传资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诸葛酿”,且使用在醒目位置,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侵权行为。

  

  “诸葛酿”反诉“诸葛亮”

  

  其后,江口醇针对该诉讼,提出答辩并反诉对方侵犯自己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理由是,“诸葛酿”酒是自己从1999年3月起就开发、生产的白酒,多次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广东市场名牌产品等称号。而从2000年起,三反诉被告(泸州千年酒业等)就策划窃取“诸葛酿”知名商品名称权的计划,2002年6月从武汉某公司购得“诸葛亮”注册商标,同年7月申请注册“诸葛酿”商标,一方面生产、销售仿冒“诸葛酿”特有名称的白酒,另一方面又生产和销售“诸葛亮”白酒,以图混淆视听,搭乘此时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诸葛酿”知名特有名称便车。

  

  江口醇称,三反诉被告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信原则,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反诉原告的合法使用的在先权利,请求法院判令三反诉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在先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作为商品标识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提供,一个好的商品标识就是便于消费者区分,而不让消费者造成任何的混淆和误导,这是判断一个商品标识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被告的“诸葛酿酒”使用在先,可视为未注册商标,国家虽然强调注册商标的保护,但对未注册的商标或商品名称并不是不保护,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保护。原告的酒产品使用“诸葛亮”注册商标之前,被告的“诸葛酿酒”已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将“诸葛酿酒”误认为“诸葛亮”酒。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诸葛亮”注册商标显著性很弱,使用范围和保护范围就要受到较大的限制,权利的扩大取决于注册商标自身的独创性的强弱;被告的“诸葛酿酒”独创性强,覆盖面就扩大一些;故被告使用其独创的“诸葛酿酒”不构成对“诸葛亮”注册商标的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江口醇集团以“诸葛酿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抗辩商标专用权,因我国商标制度对注册商标予以强制保护,原告“诸葛亮”商标核准注册时,被告所经营“诸葛酿酒”尚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故不能对抗商标专用权。其救济途径只能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6年4月1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泸州千年酒业公司等诉讼请求及江口醇的反诉请求。

  

  双方曾多次交手

  

  据记者采访得知,四川江口醇诸葛酿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千年酒业公司、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四川诸葛亮酒业有限公司等白酒企业此前多次交手,最近的一次就是江口醇在广东省湛江中级人民法院诉泸州千年酒业等侵犯自己知名特有商品名称权。

  

  2004年11月,江口醇以泸州千年酒业及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的“优雅/诸葛亮”商标“诸葛酿”酒侵犯了江口醇“诸葛酿”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2006年1月,湛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江口醇的“仙乐诸葛”商标“诸葛酿”酒是知名商品,其酒名“诸葛酿”是特有名称,被告将“诸葛酿”作为酒名使用的行为,侵犯了江口醇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泸州千年酒业及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据悉,近日,江口醇公司认为长沙中院在一审判决中,某些事实上认定不实,不服判决,准备提起上诉。有关“诸葛”大战的新闻远远没有结束,本报将会密切关注。

  

  法律专家点评:

    

  上海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单晓光:

  

  关于商业标记的强弱保护的区分,我的看法也是,所谓强弱之分是一个相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客观原因进行分析。就商品专用名称和注册商标的问题,二者并没有保护强弱之分,本质上是一样的,主要从显著性和在先权利来看。从“诸葛案”来看,案中涉及的商品名称诸葛酿毫无疑问是一个新创专用名称,是独创的,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而诸葛亮注册商标是一个历史名人,就不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要差一点。有了“诸葛亮”的注册商标就认为理所当然使用诸葛酿作为商品名称的话,实际上是有可能造成对他人商品专用名称权的侵害。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常务副院长、教授徐瑄:

  

  诸葛亮是历史名人,是传统文化的资源,我个人觉得,作为传统文化资源不应当作为注册商标为私人占有,如果不采取一定限制的话,将来满世界有历史记载的名人都可以用来申请商标注册,如“曹操”、“武则天”、“布什”等等。

  

 诸葛亮周瑜以少胜多 “诸葛酿”初胜“诸葛亮”
  上海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留德博士刘晓海:

  

  作为商品名称是不是会侵犯到注册商标问题,或者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专用商品名称的问题,主要是看谁的使用在先,谁在先使用,它就拥有在先权,就可以继续在原来的领域使用,它不会因为它的继续使用而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即便造成混淆,不是因为继续的使用造成的。比如说,诸葛酿在“诸葛亮”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并被消费者认识,因此“诸葛亮”商标权利人生产的“诸葛亮”酒投入市场后,即便造成混淆,也不是诸葛酿造成的,当然不应承担因此造成混淆的责任。二是看是否造成混淆,谁在造成混淆,如果两个相近的商业标记在各自的领域使用而不造成混淆的话,则互不侵权,如果造成混淆的话,后取得权利的商业标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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