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务副主席张绪武访谈录 举世瞩目的中共十六大刚刚胜利落下帷幕,全国工商联又迎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工商联具有继往开来意义的大会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刚刚主持完全国工商联九大开幕会的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张绪武。张绪武曾亲身参与过《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过程,在与记者的对话中当然也就离不开人大立法的话题。
张绪武显然对所参与的立法工作熟稔于胸,很多例子都是信手拈来。他说:全国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帮助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多方面的;而提供法律上的服务,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保障和法治环境。我国以往的企业方面的立法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单纯以所有制为标准,以致出现了诸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私营经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按照经济原理和国际惯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企业立法着重要解决的是经营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问题,这些问题以所有制为依据来立法是解决不了的,而且也没有实际意义。
在党的领导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适应新经济结构变化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必须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通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为骨架的企业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均以投资者为主体、以企业责任形式为标准立法,替代了过去的以所有制为标准制定法律,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张绪武对此也颇感欣慰。
张绪武特别关注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问题,他说,在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存在着诸如要设立民营经济法等呼声,这种提法又回到了过去以所有制为依据制定法律的老路。他认为,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建立了一整套企业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科学的、国际化的、实实在在的体系。譬如就保护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问题,在我国宪法早已明确指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主作为一名公民,当然也享有个人私有财产受保护的权利。
在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所有这些法律条文的通过和确立,实际上正一步步地将保护私人财产的问题清晰化、明确化。张绪武感慨地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被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共十六大进一步肯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对我国保护私人财产方面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当然也包括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利益的保护。他寄语广大非公经济人士,要认真学习中共十六大精神,学习相关法律,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对于张绪武本人在立法方面所做的大量重要而细致的工作,他表示不愿做更多介绍,但是从他手中那份凝结着宝贵经验的《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改革》总结材料,记者还是看出他对企业立法体系的建立所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在谈及参与立法工作的体验时,张绪武表示,自己感受最大的收获是能更全面、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一切事务。作为全国工商联常务副主席,他在日常工作中掌握了很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了解到很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愿。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他既要充分表达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愿,更要立足全局,反映全体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公正地做好立法工作。要从全局出发,不走极端,冷静客观。
展望今后,张绪武表示,目前的立法工作每年都在进步,而且进步步伐很大,立法工作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方面必然将发挥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执法工作与立法工作未能同步,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今后这方面的工作中还有很多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