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信息产业部相继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该《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政策、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信息化工程及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进一步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理制度。
信息产业部在制定《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过程中,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的业主单位、承建单位和开展监理业务的有关单位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认真分析了信息系统工程的特点,充分考虑了我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在工程中实施项目管理的有关知识和信息产业部已经成功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的模式,并参考了国外开展此项工作的许多经验。因此,该《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必将为确保各类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质量,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必要性在全面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中,用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实施信息系统工程是努力实现我国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环节。据预测,“十五期间”,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的市场规模大约是五千亿元人民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信息化对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作用日益显现,为保持一定的竞争能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发展迅猛,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加大。
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由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风险的特点,科技含量高,所涉及的领域宽广;而且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很多业主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在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了解和熟悉信息技术的人才不多,缺乏自身对信息系统工程控制能力,这就使得业主和承建方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难保证工程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所以许多业主单位对由专业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监理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目前,我国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风险较大,建设市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为了减少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保证业主和承建单位双方利益,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进行有组织、规范化的监理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国家重点的信息系统工程尤其是重点的电子政务工程更是需要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系统工程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实施监理制度是极为必要的,这也是提高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工程质量、技术性能的可靠保证。
二、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可行性为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更广泛地开展和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工程业主单位的迫切需要,而且工程监理活动也呈日益增长之势。因此出台《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是非常可行的,它必将对加强和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质量和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就将有上千亿元人民币的投入,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必须安全和质量是最为重要的,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是一种保证政府投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因此,颁布和实施《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是非常可行的。
信息产业部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开展了资质认证工作,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的资格准入,对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得到社会有各方面的广泛认可。因此,在继续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基础上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进行管理,是非常可行的,并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该《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在制定中,信息产业部对国外开展信息系统工程咨询和信息系统工程审计和控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并认真分析了我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结合了国内其他行业开展监理制度的经验,并反复多次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因此,该《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基本符合我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是比较全面、适用、可行的。
随着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迅猛发展,国内已涌现出一大批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经验和较强专业实力的公司,许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专业人员也逐步成长起来。所以,发布实施《暂行规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格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监理服务的水平和能力,这样才能使监理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为信息化建设提供保证。
因此,建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是非常可行的。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暂行规定》。
1、信息系统工程系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信息网络系统系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系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储存、处理的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系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义:
《暂行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系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信息产业部考试、评审、培训合格,并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二) 监理范围和内容
1、以下项目应当实施监理
(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大中型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2)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4)其他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2、监理主要内容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三) 监理活动主要要求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2、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3、监理单位应当在实施监理活动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编制监理计划,并经业主单位确认后实施。4、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活动的情况,按计划、分阶段或者定期向业主单位提交监理报告,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5、业主单位、承建方等被监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6、信息产业部对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实施资质管理。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四)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取得监理收入。监理单位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不得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是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2、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人员不得兼职从事相关的信息系统工程技术和经营工作。3、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对承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可提出劝告,并向业主单位报告;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争议。
(五)监理活动的管理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定,并监督实施;(2)审批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3)管理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评审、培训等项工作;(4)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2)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推荐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4)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作用
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实施监理可以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合理、更专业、更全面的保证。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帮助业主单位更合理的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并合理、客观的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监理是由第三方独立的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来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这样尤其是对政府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质量更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监理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对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其实就是要在确保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的安排进度和投资。其实,监理单位是帮助业主单位对工程有关方面控制的再控制,就是对承建单位项目控制过程的监督管理。
2、监理可以合理地协调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其实这也是监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很多时候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有许多问题存争议,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都希望由第三方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维护等的各个阶段的效果都给予公正、恰当、权威的评价,这就需要监理单位来协调和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有助于第三方的专业化服务功能。由于业主单位在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普遍存在缺乏人才和经验不足的问题,实践证明业主单位自行管理对于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益和建设水平是无益的。通过第三方的专业服务,帮助业主单位对项目实施控制,并对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都做出约束,是监理作用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五、总结信息产业部适时发布和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为包括电子政务在内的重大信息系统工程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市场化的监督保证,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信息化工程建设的保证体系,必将为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