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难 融资难不再是瓶颈 36条指点非公经济发展路径



 2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若干意见》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带来许多政策上的改善和利好消息,所以赢得了学者和企业层的广泛好评。那些还在为宏观调控的不利影响而头痛的私营企业更是认为,《若干意见》的出台使2005年的春天显得分外明媚。

  2005年2月24日,对于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经济群体来说,听到了自宏观调控一年多来一个最为振奋人心的消息,因为在这一天,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虽然只有短短的36条,但有了《若干意见》,对于刚刚不可避免地经受了宏观调控措施洗礼后的非公经济来说,是迎来了一个分外明媚且名副其实的“春天”。有了《若干意见》,种种迷雾、障碍、门槛和迷途都将烟消云散,展现在非公经济面前的是一条清晰可见且又切实可行的发展道路。

  非公经济发展的7种武器

  从某种程度上看,《若干意见》的出台,与其说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正名”和“特殊关怀”,还不如说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的又一次完善。

  在经济发展需要更持久、更稳定动力的时候,向非公有制经济敞开市场准入的大门,实际上就是为经济的全面市场化、为经济的持久发展寻找到了新的动力源。

  《若干意见》明确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着力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若干意见》从放宽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监管、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7个方面提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和要求。

  以市场准入为突破口

 民营企业融资难 融资难不再是瓶颈 36条指点非公经济发展路径

  从全国工商联提供的调查数据看,个私企业目前主要分布在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商业等15个行业。经过长期发展,非公企业已经成长出许多在国内国际市场中颇有实力的知名大企业,在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中,不少企业准备进入或者已经进入了钢铁、汽车、微电子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这说明非公企业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方面的要求。但这方面的进入通道仍然不通畅,很多行业的准入门槛过高,行业限制仍然很大,特别是在铁路、电力、石油、电信、民航等国有垄断行业。

  实际上,很多垄断行业,如民航、石油等并不属于自然垄断,而是通过行政命令形成的。一些行业之所以长期对民营企业紧闭大门,主要是因为许多政府部门职能错位,直接参与到某些行业的经营当中,由此导致对这些行业的垄断以维持高额的利税来源。

  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非公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以扩张的产业领域,因而也是发展民营投资进入最为不足的领域,成为民营经济投资遇到的最大禁区。

  金融、保险、通讯、旅游、教育、体育、医疗等新型服务业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与经济增长点,非公经济对进入服务业展开投资的热情很高。但从整体上看,到现在为止,银行业、旅游业、教育、卫生等领域基本上是国家控制的,这些特殊服务业放开的难度与复杂程度远远要超过一般制造业,民营还没有真正地在上述领域展开投资,投资比重的提高还大有余地。

  在一些垄断行业如交通、邮电、能源、资源开发等行业中,由于具有一定的行政壁垒,使得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还很不充分,投资产出增长速度与投资产出份额非常之低,使得垄断行业的投资主体单一化、投资来源单一化、投资方式单一化、投资管理单一化的格局一直难以打破。由于垄断行业发展不足,造成了巨大的发展瓶颈,制约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也使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广度与深度受到了制约,发展空间受到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出现了大量“休眠”状态,无用武之地。

  针对这种状况,《若干意见》首先选择了市场准入为突破口,抓住了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电力等垄断行业、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金融业、国防军工六大行业和领域,终于向非公经济敞开了大门。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发展战略室副主任王元京说,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首次提出鼓励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行业,这是对以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重大突破,对于非公有制经济来说,无疑是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显然是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扫除了一个最大的发展障碍,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

  融资难不再是瓶颈

  常常能听一些私营企业家抱怨说,个私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和瓶颈就是融资问题。

  王元京举了他在对民营企业进行调研时遇到的一个案例。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的广西中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上交税收100万元,可是为了300万元的贷款跑了十几家部门及银行,却依然难以突破阻碍,最后一分钱也没有贷到。

  目前,非公企业仍主要靠内部融资,“滚雪球式”发展。由于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是非公有制企业,且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平均利润水平不高,仅仅依靠利润留成来作为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远远无法满足企业投资发展的需要。

  与银行信贷相比,证券市场对民营公司的开放程度更低,正规的股票债券融资渠道满足不了民营经济多层次的直接融资需求。绝大部分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主要通过向职工借债集资、内部股份募集、发起人与相关企业之间募股、现有职工股东的红利转为股本才有可能筹集到中长期投资。

  于是,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把非正式金融作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渠道。如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从“地下钱庄”、“储金会”用高利率获得借款、相互担保等途径筹集应急资金。

  温州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表明,非正规金融确实支撑了非国有经济的主流投资需求。民营经济在突然获得了一笔大订单的情况下,不可能也来不及从国家银行取得贷款,只好从民间高利贷渠道融通生产流动资金。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贷款难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4项措施: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方式,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证券市场发行、上市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发展。

  鼓励金融创新。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认为,可以通过逐步扩大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以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加快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来为非公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政策“清”风扑面

  《若干意见》的出台不仅使丰沛的个私资本四处寻求落点,更可以预见的是,在年内各地都将在现有制约发展个私经济的政策领域,刮起一股清理和调整的旋风。

  从立法角度来看,既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下来,“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条文也应进入宪法,明确私人财产与国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允许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国民待遇。

  在融资领域,取消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进入沪深两地‘主板’市场发行股票,其净资产将不得少于6000万元,近3年连续盈利”等规定。放松《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行债券“发债主体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平均可支配利润足够支付全部债息”这一最低门槛的严格规定。因为按照这样的条件,企业债券仅限于中央与地方的两级国有大企业才准许发行,绝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是不可能享有发债资格的。

  尽快修改《公司法》,放宽民营企业的注册标准,完善《合伙企业法》,推进多级化的股权投资市场的形成。鼓励政府、国企、外资、民营、个人多元股权投资主体的参与种子资金等关键性的资金的建立,使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的中小科技企业可以得到支持,从而跨越资金、技术门槛,实现将来股权上市的更高层面目标。

  结合投资、财税、金融等体制方面的改革,改善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经营、转业等各个环节的审批限制,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在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方面的门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

  在行业立法方面,以教育领域放松对民资的管制为例,需要对现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如对“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不能转让教育资产”等条款进行重新修改,避免民营经济主体投资于教育既不能赚钱又没产权,只能作为公益性捐赠行为。事实上,非义务教育并非纯粹是公益性事业,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由民间投资兴办实行产业化经营。

  政策的主要制定方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若干意见》及配套措施出台后,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将加紧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具体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我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将更为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路漫漫其修远兮

  尽管有“36条”指路,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公经济发展的道路从此一帆风顺。

  格林柯尔集团提供的研究报告显示,当前和今后我国从制度上消除垄断命脉产业的根源,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触犯相当一些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常常与“国家经济安全”、“意识形态”、“政府监管”、“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纠缠在一起,难以识别和区分。因此,个私经济要真正进入垄断领域并不是一件容易操作的事。

  比如在竞争性生产领域,各地在名义上都已消除所有制歧视,基本不存在准入门槛,但又普遍存在着市场“假开放”、“明宽暗管”。有的部门光表示“欢迎投资”,但一涉及具体项目,哪些鼓励,哪些限制,就语焉不详,投资者无从了解市场准入门槛的高低和行业政策风险的大小。

  此外,国有资本存在“与民争利”的现象。尽管有些领域没有明文规定民营企业不得控股,但由于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既得利益的存在,民营企业的投资面临着要么放弃控股权、要么收购承包权的两难抉择。

  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能否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自身素质,取决于新型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这些年来私营企业虽然在数量上迅猛增加,但每年关门、歇业的也不在少数。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中,真正称得上新型企业家的人可谓凤毛麟角,他们在社会上的信誉度还不高,整体形象还有待被社会认可。

  尽管也有观点认为《若干意见》是为了安抚非公有制经济,是纠宏观调控之“偏”,但大多数个私投资者还是普遍表示,《若干意见》的出台已经意味着非公经济终于获得了渴望已久的承认,这样的做法证明中央对民企的态度是肯定的,这就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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