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36条”的出台让民营企业有机会站在公平的起跑线上,然而民企参与公共事业的投资热情并未爆发 钢铁大亨卡耐基,石油首富洛克菲勒,铁路大王摩根……投资公共事业而赚得盆满钵满的商业巨头们让无数中国企业家振奋,然而,在政府壁垒和国有企业垄断的局面被打破后,“非公经济36条”是否能够支持中国成长起公共事业的大亨?
事实上,零星的尝试早已经开始。1990年代初期,泉州的民营企业家联合投资2.5亿元,采用BOT方式建设刺桐大桥;此后,北京桑德环保集团雄心勃勃地推出“中华碧水计划”,采用BOT方式在全国建立了超过20家污水处理厂;民营企业家们的心态并不复杂:想想拥堵的高速公路吧,公路、大桥、电力、水厂,其中蕴藏着巨大的机会。
然而,结果出人意料,1990年代初的BOT高潮中,真正渔利的民营企业家并不多。刺桐大桥在收费、配套设施经营权方面受到交通部的种种限制,桑德的BOT融资仍然无法破解;不仅仅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如英国国家电力、香港汇津、台塑等作出的尝试也颇为惨烈。
但新一轮的BOT已是热火烹油,2008奥运项目有超过一半将采用BOT的方式建设。政府表现了相当积极的态度:2004年5月,建设部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两会”前,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被称为“非公经济36条”的文件)明确表示,中国将在铁路、电力、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支持非公资本参与各类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的动力在于,仅依靠政府财政在公用设施上的投入早已是捉襟见肘。
谁将会成为新一轮BOT的主角?市场化的国营公司仍是主力,奥运“鸟巢”中标方为北京城建和中信的联合体,而参与投标者悉数为国营公司,不仅如此,对于更多周期长、投资额大的公用设施BOT项目而言,民营企业如鲠在喉。
首先是钱,动辄过亿的资金规模,民营企业敢于接盘者甚少,虽然国家开发银行对于此类贷款表现了相当积极的态度,但是超过75%的贷款仍然集中在国有大型公司。
其次是运营权,BOT项目通过对项目的运营管理来获取利润,民营企业缺乏大型公用事业项目的管理经验,更重要的是,项目的定价权——电价、水价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民营企业缺少与政府博弈的筹码,利润无法保证。
事实上,“第一轮BOT浪潮中存在的地方政府信用和定价风险并没有消除”,清华大学项目管理系教授王守清博士说。王多年专注于BOT研究,亦是欧盟BOT项目研究的中国负责人,“建立充分的市场预测、适度的投资回报率,合理分担风险的BOT合同仍然是关键的”,他说。
如同19世纪后半期的美国,在第一轮以外资为主导的BOT失败之后,国内企业成为第二轮BOT的主导力量,然而,以国营公司主导的第二轮BOT并非没有风险。由于国有企业法人缺位,谁来为合同负责,为亏损的项目埋单?“用国家的钱来完成BOT的项目融资,亏了也在银行账上”,一位BOT的业内人士称,而更悲观的论调则认为,这亦是国营公司成为BOT主角的真正原因。
非公经济36条的历史意义颇值得记取,但更现实的操作仍然急需一部有关BOT的法规,并建立统一的政府协调机构,“而无论是国营公司还是民营企业,政府选择项目法人的标准应只有一个——效率”,王守清说。
BOT,即“建造-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外商或私营商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将项目移交回政府。BOT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奥扎尔首次应用于土耳其公共基础设施的私有化过程中后,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和应用,是为大型项目融资的一种流行方式。在我国,BOT是政府通过与外商或私营商签定特许权协议吸引外资或民间资本加快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手段,故也常称作“特许权或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