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杂费 强索杂费 霸气苏宁电器入围商业十大贿赂



一边是苏宁高层的断然否认,另一边却是铁证如山的受贿事实,谁是谁非,不言自明!事实究竟如何?

  4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了“商业贿赂十大案例”。被苏宁电器掩盖已久的贿赂事件,陡然浮出水面。

  根据浙江省工商局提供的资料,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杭州雅各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分别向苏宁公司销售了4329166元和3179717元电子产品。期间,苏宁公司以“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和“场地费”等名义,收取雅各公司支付费用138109元,夏新公司支付费用79600元,共计217709元。

 公杂费 强索杂费 霸气苏宁电器入围商业十大贿赂
  杭州市工商局以此判定,苏宁的行为已构成收受商业贿赂的事实。

  但是,苏宁总裁孙为民对此断然否认,并以“目前还没有最后结论”为由,指责浙江工商部门此时对外公布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事实究竟如何?

  苏宁总裁公然说谎

  据介绍,苏宁公司在收入上述费用后,向支付方出具的凭证为“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和少量的“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扣除税收29194.82元,实际收入为188514.18元,并记入公司财务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2004年5月13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以苏宁收取的“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和“场地费”等费用,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为由,对苏宁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8.8514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件事已经拖了好几年了。”孙为民说,“我们一直在打官司,一审打完打二审,二审完了又向高院上诉。官司还没有打完,怎么能定性为商业贿赂?”

  根据孙为民的说法,2004年8月9日苏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苏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11月22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了苏宁的上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之后苏宁继续向省高院提起诉讼。

  “从最开始的交涉,到听证阶段,再到诉讼,苏宁一直在以积极的姿态进行沟通。”孙为民说,“但浙江工商部门在诉讼没进行完就单方面宣布为‘商业贿赂’,作为行政部门这样做显然有失公允。”

  究竟浙江省工商部门有没有在尚未结案的阶段就向外发布消息?

  当本刊记者就此向浙江省工商局求证时,对方经检处朱处长明确表示:“此案肯定已经结案了,苏宁收受商业贿赂的事实成立。”具体经办此案的杭州市工商局经检处负责人也认为“苏宁高层在公然说谎,法庭已判定苏宁一案成立。”而来自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的内部人员也证实“苏宁一案已经结案,判定商业贿赂事实成立!”

终审判定贿赂成立

  经过努力,《IT时代周刊》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处独家获得此案庭审材料。材料显示:杭州市工商局认为,苏宁公司收取交易对方所谓“赞助费”等名目的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

  

  苏宁公司辩称自己与供货商之间是隐名委托代销关系。他们的依据是,苏宁作为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夏新公司和雅各公司的利益实施代为销售的行为,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场地使用费、促销费,及购买促销品的赞助宣传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委托人承担,原告接受这些费用,完全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据此,苏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杭工商经检处字(200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作为苏宁起诉一案的被告方,市工商局反击道:原告无论是购销,还是代销,只要在商品交易中,违法收取对方财物,均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所谓“赞助费”、“场地费”、“返利费”、“促销费”是原告的违法收入。

  一审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苏宁公司不服,并于2004年11月22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次上诉中,苏宁公司认为自己作为独立法人,享有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基于合法、有效合同取得的收入是对自己享有的资源使用应得的对价,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被告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杭州市工商局在庭审答辩时依然坚持自己观点,指称上诉人作为大型商场,客观上具有辐射面广,消费人群广泛的经济优势,而某些产品需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地位,通过大商场的销售扩大影响必不可少,这也是某些企业接受大商场提出的诸多苛捐杂税的根本原因。市工商局最后抨击上诉人凭借其经济优势,通过貌似公平的“合同”、“协议”等形式,收取所谓的“场地费”、“促销费”等费用,具有比其他商业贿赂实施者更为恶劣的情节,因此请求杭州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初,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上级法院的判决,江干区法院内部人员介绍,通常一审后双方有上诉的权利,但上诉后二级法院再判决即为终审定案,不得上诉。他认为孙为民所谓的“一审打完打二审,二审完了又向高院上诉”的说法是欺骗公众。”他还说,只有重大刑事案件才有可能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除非孙为民杀了人,否则还没有资格向高院上诉!”

“马关条约”由来已久

  行贿方之一的夏新电子对此事不允回应。而雅各电子表现则坦率得多。当雅各电子负责人一听说有采访要求,连忙大叹苦水。他愤愤不平地细数了受“盘剥”清单:进场费、报纸广告费、过节费,还有周年庆、店庆、母公司大节庆、各种家电节、工程费、促销员管理费……

  “没有办法,为了能在苏宁这样的大型卖场里占一块地,我们只能乖乖地付钱,不听话马上就会被扫地出门。”雅各电子的负责人说。

  而据熟稔家电卖场运营模式的知情人士透露,厂商想踏进卖场必须支付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已经成为了行业潜规则,甚至有人戏称其为“马关条约”。

  “我们最不敢得罪的就是这些大卖场,否则就是跟自己的销量过不去。”这位老总的话,也许可以解释夏新的低调。而IDC华东总监张明也忧虑地指出,我国家电产业 “极速扩张”的一个后果,就是渠道商“店大欺客”的局面已经初现端倪。

  与之不协调的是,在4月4日北京举行的“2006国美全球家电论坛”上,包括苏宁总裁孙为民在内的四家国内最大家电连锁卖场的老总一起表示“一定要收进场费。”霸气的态度令人咋舌。

  一家电厂商市场工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他们企业一年给一个店面的各种费用可以达到二三十万元,“苏宁新店开业,仅进场费就能收两三百万元。”

  面对连锁卖场的咄咄逼人,不是所有的厂商都有能力扛下来——2004年5月进军家电市场的冠捷显示器,时至一年后,于2005年3月撤出深圳的易好家(现被国美收购),5月撤离北京大中电器的6家店面。据了解,初期冠捷主要透过代理商与卖场合作,但卖场要求10%以上的返点,代理商因无力承受而最终退出。卖场随后要求冠捷直接供应,“合作过程中确实很无奈”,冠捷相关人士在谈及与卖场合作的问题时唏嘘不已:一次性6万元的注册费,每个店面2万元的进场费等“苛捐杂税”难以招架,最终在卖场需要签署2005年的销售量协议时双方不欢而散。

  “即使产品撤出,也必须为卖场提供一定金额的产品维修保证金。”冠捷人士无奈地感叹。

  有人逆来顺受,有人无奈退出,也有人大声说“不”。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总裁董明珠如今仍拒绝与国美、苏宁两个渠道大佬签单。董明珠说,“你不销,我可以到别的地方去卖。”

  格力是国内目前唯一一家基本没有进入国美、苏宁等渠道商的大型家电生产商。时至今日,董明珠仍然深信自己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对于家电企业和卖场之间的矛盾,上海卓跃管理咨询公司首席咨询师庞亚辉分析指出,家电市场厂商利益矛盾之争由来已久,但过去大家都一直藏着掖着,不论是供货商,还是渠道商,都没有将这种矛盾公开化。随着终端市场逐渐饱和、上游原材料剧烈涨价、人民币不断升值,家电市场的利润日渐稀薄。越来越小的“蛋糕”终于使生产商和流通商撕破“温情脉脉的面纱”,利益之争浮出水面。

  对于这个行业内的“潜规则”,杭州工商局经检支队负责人向本刊记者透露,商务部已就《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过意见,其中就卖场收取进场费、促销费、广告费进行了约束,以规范双方行为。

  “等该办法一出台,我们就可以拿着它直接去苏宁罚钱。再也不需要费时间跟他们打官司浪费口水了。”这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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