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股权争夺战打了八大战役,历时三年,至今当事公司仍未恢复股权,而围绕这场股权战争的是是非非更值得玩味。
“我们相信半个月内就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决。”2005年7月5日,香港嘉利来董事长穆军对于这场耗时近三年、涉及标的超过15亿元市值的股权争夺战依然情绪饱满。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知,该仲裁裁决将于今年7月20日前做出。
嘉利来股权抢夺战,将“商场如战场”这句广为流传的商用谚语演绎得淋漓尽致。卷入这场纠纷中的机构和单位,上至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商务部等中央部委,下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局、国有企业北京市二商集团等地方部门,加之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香港美邦集团等几家香港公司以及数家内地企业。
可以断言,无论结果怎样,这场参与者众多、持续时间漫长、商业利益巨大的股权抢夺战,很可能成为中国商业史中的特殊一章。
美满联姻
1994年9月,北京市二商集团(原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成立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北京亮马河商圈的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
根据合同约定和主管部门北京商务局(原外经委)的批准,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二商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迁,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缴纳全部注册资金及筹措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
三方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60%的股份权益。北京市工商局于1995年3月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后,香港嘉利来公司截至1995年11月共出资1225万美元,其中包含6500万元人民币折合的771万美元。1996年9月,经香港嘉利来公司运作,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当年11月8日,大宇公司首期3500万美元贷款汇入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至此香港嘉利来累计出资、筹资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
合作公司用这4亿多元资金将原来一个工厂变成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齐全”的成熟楼盘。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大宇公司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无法继续履行贷款义务。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陷入资金困境,合作项目于1998年11月全面停工。此后,虽然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未果,但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在1995年至2000年还是连续五次通过了年检。
祸起萧墙
自1999年起,北京房地产市场开始好转,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价值持续攀升。在与长江实业的谈判中,项目价值曾作价达到了10亿元人民币。因此,外方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权按照其占有合资公司60%的份额,随之达到了6亿以上。
据香港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穆军提供的资料,此时有人看上了他们公司的巨额股权。1999年10月,有香港陈姓人员携北京某公司委托书,声称代表项目土地方,要求香港嘉利来公司低价让出股权,并施以暴力威胁。后因香港嘉利来公司报警,对方抢夺股权未能得逞。这就是股权争夺的第一战役。
而第二战役可以说是以闪电般速度进行的。2001年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的一纸手写便函给北京市商务局外资处,以出资中含有部分人民币为由,否认香港嘉利来公司曾出资1200万美元。同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商务局发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
9月27日,北京市商务局做出京贸资字【2001】627号《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9月28日,北京市商务局发出更名合作公司《批准证书》;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为新合作公司——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换发了《营业执照》。
有媒体对此报道称,“5天时间,便完成了从变换股东申请到领回新营业执照的全部内容,创造了行政行为少见的高效率。5天时间,香港嘉利来公司出资形成的巨额股权被权力部门的个别人‘批送’给了另一家香港公司。”
而这一切,作为大股东的香港嘉利来公司竟全然不知。北京二商集团的新合作伙伴香港美邦公司拿到原属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权后,急匆匆地在香港开始转卖,10月2日竟辗转卖到了香港嘉利来公司门下。直到这时,香港嘉利来公司才看到原北京外经贸委的627号批复,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别人卖了。
初战告捷
于是,香港嘉利来公司于2001年10月25日向国家商务部(原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原北京外经贸委的627号批复。2002年7月2日,原国家外经贸部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为由依法撤销了原北京外经贸委627号批复。在法律上恢复了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股权争夺第三战役,香港嘉利来初战告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尽管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但是,北京市商务局却一直拒不落实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股权争夺第四战役就此展开。
节外生枝
北京二商集团于2002年7月19日,依据一份“假合同”将国家商务部告上北京市二中院,要求撤销67号复议决定。北京市二中院受理了案件。但对于北京二商集团向法院提交的“请求二中院下达在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国家商务部复议决定的裁定”的申请,不予支持。这便意味着在行政诉讼期间仍要执行国家商务部复议决定。
8月14日,国家商务部向北京市外经贸委下发特急通知“商法函【2003】32号”《责令履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北京市外经贸委立即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立即下发恢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重新颁发批准证书,并于9月15日前将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书面报告国家商务部。
此后,因北京市商务局在向国家商务部做出11月15日前无条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承诺后仍未执行,国家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2日再次向北京市商务局下发《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2月25日前执行。
就在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的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二商集团告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国家商务部和香港嘉利来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出现假合同
2004年3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一份非由当事人合法订立的复印件形式的合同“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为依据,做出[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书,裁决终止该合同。
这份复印件形式的“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即是前边提到的北京二商集团多次使用的“假合同”。该假合同是用1994年报批时因不符合规定而作废的合同遮盖、涂改、复印而来。事实上,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存在。
同年9月6日,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0012号裁决书,理由为:“置业合同”是一份“假合同”,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法院受理了案件,但未在规定日期判决。
曙光初现
2005年2月21日,北京市高院做出裁定“撤销北京市二中院判商务部败诉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三天后,北京二商集团撤诉,依据“假合同”状告中央政府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终落帷幕。至此,商务部的复议决定产生了不可逆转的法律效力。
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嘉利来公司提出撤销0012号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却驳回了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诉讼请求。香港嘉利来认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各方于1994年签订的合同是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书。北京市工商局于1995年依据该合同为合作公司颁发了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合同至今在北京市工商局备案。
为此,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也是依据该合同存续、经营。香港嘉利来公司遂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在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拥有60%的股权。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知,该仲裁裁决将于今年7月20日前做出。
一场并不复杂的股权纠纷案却被演绎得如此扑朔迷离,真不知香港嘉利来什么时候才能够拿到自己那久违了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