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主要股东股权变动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事项,实达集团董事王琳、原董事张卫东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对于上述惩戒,上证所还将抄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据上证所公开谴责决定称,实达集团第二大股东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曾于2000年10月和实达集团第三大股东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实达集团51517818股国有法人股以每股1.75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盛邦投资。在盛邦投资支付了7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将上述股权委托给盛邦投资管理,盛邦投资因而成为实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股权转让及股权托管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盛邦投资和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至今未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03年8月,盛邦投资提出其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委托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持有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拟出让的上述股权,要求富莱德实业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新华信托,并于2003年12月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在该次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上,盛邦投资、富莱德实业和新华信托均未披露盛邦投资委托新华信托代为购买和持有上述股权事宜,造成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上证所认为,实达集团董事王琳同时担任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原董事张卫东原任盛邦投资总裁,未能将上述股权方面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实达集团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实达集团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股权信息披露重大违规事项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两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因此,上证所决定对王琳、张卫东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