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有关主管部门已对在七月初“啤酒甲醛事件”中参与错误炒作的媒体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和通报批评。新闻主管部门日前声称,以后凡涉及到食品质量安全的新闻报道,必须事先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必须以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依据(8月19日,新华网)。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而“啤酒甲醛事件”绝对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说它“典型”,是因为事件中的国产啤酒其实被“冤枉”了。是谁在无中生有──有关部门这一次将矛头指向了最先爆出“啤酒甲醛事件”的新闻媒体,并给其定了罪──“恶意炒作”。笔者无意为谁声辩,只是觉得由此规定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应先“请示”在关行政部门的作法甚是欠妥,其“一棍子打死”的作法有违背“行政许可法”的嫌疑。
笔者查阅了“啤酒甲醛事件”发生最初的一些报道,发现大都是“国产啤酒含甲醛?”的疑问形式。在食品等涉及到公众健康安全的突发事件面前,媒体自然有职责将最精准的信息传达给公众,但是在安全隐患面前,像上述那种不违反职业道德的“质疑式新闻”起到的监督与警示作用同样不可小觑。回头看看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吧,巨能钙事件、高露洁牙膏事件、哈根达斯事件等等,最初都是媒体暴的光──在媒体的质疑声中,相关行政部门介入,调查,检测,到最后公布结果。正是由于媒体的这种质疑,公共安全领域避免了一场又一场不大不小的灾难。在暴光前,相信他们脑海中首先涌现的是对公众负责的职业诉求。
而现在呢?由于“甲醛事件”中国产啤酒的名誉受了损,相关部门将游戏规则改为“报道前先沟通”“信息以权威部门为主”,这其实等于给媒体暴光带上了“脚镣”。而这一强制性规定其实也超出了相关部门的许可的行政职权范围。试想一下,在巨能钙事件被暴之前,如果媒体与行政部门先“沟通”或“切磋”,后来的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因为权威部门拥有的信息与数据当中,巨能钙是“项项达标“的。
媒体的公信力在于真实,但媒体的监督职责却永不可轻视与误读。恶意炒作者自然应受到惩治,但以偏概全地“一棍子打死”,也是不合适的。现代管理学中有个墨菲定律,是说如果坏事有可能发生,不管这种可能性多么小,它总会发生,并可能引起更大的损失。由此来看,作为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唯一一个“有惊无险”的案例,啤酒甲醛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或许应更深刻。这种深刻,便是公共安全领域在行政许可方面的一个商榷──媒体暴光与监督是不是必须后于行政部门的批复及所谓权威部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