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实践中,大概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能够像“个人所得税法”这样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如此广泛的关注。人大常委会在举办立法听证,群众中也在热烈地讨论。
当此之时,我们听到北京大学林毅夫教授不同凡响的声音,这声音显得很刺耳,也更是令人惊讶,因为他是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林教授认为,个税改革“不应该有仇富心理”。他在日前举行的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说,任何人都要依法纳税,但“如果认为富人赚那么多钱就应该交出来”,他不支持。
“富人赚那么多钱就应该交出来”,——瞎说,除了林教授这样说,我没有听别人这样说过。
“仇富心理”,的确存在。问题是,对于“仇富”的理解,大众的看法显然与林先生不一致。如果说人们有某种“仇富心理”,那也是事出有因,因为社会上的确存在“为富不仁”者。不少富人“偷税”、“漏税”,就是明证。
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数字很能说明问题,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自于工薪阶层,相对于这一个数字,我国富人却占有国民存款的至少80%。据悉,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严重,专家称大约有1000亿。情况表明,许多“有钱人”不是纳税的主体,而成了“偷漏税”的主体。您说,对这样的人,难道不应该“仇视”而还要笑脸相迎吗?
当然,林教授也谈到富人也要“按章纳税”,但他却强调说,这“不是说我们应该用征税的方式缩小贫富差距”。——林教授的这个说法更是令人困惑不解。作为经济学家,林教授不可能不晓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纳税主体收入之多少采取不同的“税率”,其直接的目的就是要“缩小贫富差距”,或者在一定意义上就叫做“劫富济贫”,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国家采取这样的政策,难道不应该吗?
其实,现在的情况似乎恰好相反,正如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所长陈东琪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普通的工薪阶层成了纳税的主体,这或可说是有“劫贫帮富”的嫌疑。
然而,林先生却不是这样看的,他说,如果“我赚了钱都被征走了,补给了穷人,那我也当穷人等着分富人的钱就好了”。林毅夫解释说,“把富人的钱征了以后来补贴给穷人,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平衡财富”,但是,“如此,谁还愿意去赚钱呢?”林先生的“想象力”实在是太丰富了!不过,现实并非如此,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人们似乎也没有听说有谁怕多纳税而不愿意成为“富人”而愿意充当“穷人”,没有这个先例。
税收政策,最能够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实际上,根据国民收入多少而确定“减除额”进而确定不同的税率,收入越多,纳税也就越多,世界各国几乎都是这样做法,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在美国,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高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在美国,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以此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收入的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其他大多数发达国家,大都实行“累进税率”制度,就是说,收入越高,纳税越多。例如在法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对单身工作者而言,其年收入在4191欧元以下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在4192至8242欧元之间税率为7.05%;而年收入超过47131欧元者,税率为49.58%。在日本,个人所得税一直实行累进制征收,收入越多税率就越高,最高税率曾达到过93%。韩国也是这样,个人所得税中的“勤劳所得”部分是按工资标准和实际所得来缴纳的。一般的纳税标准为年收入1000万韩元以下税率8%,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8000万以上的税率为35%。
在印度,“抓大放小”,以此促公平、“均贫富”。即:个人年收入10万卢比以下者免征;10万(女性为13.5万)至15万卢比者征收税率为10%;15万至25万卢比者为20%;25万卢比以上者为30%。收入愈高,征税愈多。由于起征点规定得比较高,10亿人口的印度只有3000万人具有纳税人的“资格”。您说,这也是“仇富”吗?
毫无疑问,既是专家学者,又是“半官方”人士(工商联副主席),林毅夫教授完全可以充分地展示自己与众不同的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但是有两点请注意,第一是不可违背经济学法则,至少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是如此;第二是深切体察民情,顺从民意,否则,政策难以制定,制定了也难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