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上海雀巢公司的“雀巢巧伴伴”含转基因却没有标明;雀巢公司则否认
12日,败诉过的上海消费者朱燕翎再次将上海雀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与被告就“雀巢巧伴伴”奶粉是否为转基因食品,以及雀巢公司是否欺诈了中国消费者等问题作了激烈辩论。
据悉,朱燕翎两次状告雀巢时,案件双方数次对“雀巢巧伴伴”的鉴定结果都迥异,所以,“雀巢巧伴伴”是否为转基因食品仍扑朔迷离。
朱燕翎:讨个知情权
原告律师吴冬介绍,朱燕翎于2003年3月,在上海家乐福购买了一袋“雀巢巧伴伴”,朱认为这是转基因产品却没有相关标注,为讨知情权,朱燕翎于当年4月将雀巢告上法庭。与此同时,她还远赴雀巢公司总部瑞士投诉。
2003年8月1日,从瑞士归来的朱燕翎,在上海联华超市再次购买了一袋“雀巢巧伴伴”,经检测仍含有转基因成分。因不满雀巢总部漠视中国消费者的声音,朱燕翎第二次起诉上海雀巢。
朱燕翎认为,雀巢公司已经明确表态在欧盟市场上,不生产含转基因食品,却在中国市场销售含转基因的“雀巢巧伴伴”,这是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而且,雀巢公司所售的含转基因的“雀巢巧伴伴”,竟没有含转基因的标注,这已属欺诈行为,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为此,她要求雀巢公司退一赔一,补偿其购买“雀巢巧伴伴”奶粉的16元,并对雀巢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公开标注。
吴冬还指出,雀巢之所以选择转基因原料又不愿标识,是因为转基因原料成本较之非转基因原料明显要低,更重要的是,雀巢担心标识会影响它的销售额。毕竟,存在部分不愿选择转基因的消费者。
同一机构前后检测结果迥异
雀巢公司代理律师李谊明则当庭表示,由双方共同认定的鉴定部门在此案中对“雀巢巧伴伴”奶粉的检测表明,“雀巢巧伴伴”不含有转基因成分,雀巢公司对朱燕翎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此,吴冬对法庭提交了新一轮证据,指出目前中国尚不存在鉴定转基因食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所以各鉴定机构所使用的均为推荐性质的行业标准,而这和国际最新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是以原告方申请再次对“雀巢巧伴伴”奶粉的转基因作出鉴定。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而在2003年4月朱燕翎诉雀巢公司一案中,同一个检测机构前后的鉴定结果就迥然不同:在该案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转基因产品检测实验室及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检测,结果认定“雀巢巧伴伴”含有转基因成分。但雀巢一直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含有转基因成分,并向上海二中院提出复检的要求。后来该机构出具的复检报告显示:送检的两例产品未检出转基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