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 部分发达国家节能政策管理体系



 一、 日本

  法律框架。1979年颁布实施了《合理用能法》;1993年制定了《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1998年修订《合理用能法》,核心是促使企业、机动车辆、耗能设备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能效标准。1998年制定《2010年能源供应和需求的长期展望》,强调通过采用稳定的节能措施来控制能源需求。

  管理机构。日本节能管理工作由经济产业省代管的资源能源厅负责。2001年小泉政府机构改革后,在原来1府22省厅调整合并为1府12省的条件下,节能管理机构由原来资源能源厅煤炭部的节能课升格为节能新能源部,编制65人。

  公共财政。资源能源厅2001年度财政预算1300亿日元(约10亿美元),节能和新能源为520亿日元(约4亿美元,其中330亿日元的补助费、45亿日元的开发费、10亿日元的信息服务费和130多亿日元的国际合作费),占资源能源厅预算的40%。

  激励政策。对节能设备推广、示范项目实行补贴等,经济产业省每年财政拨款380亿日元(约3亿美元),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能源管理系统和高效热水器等;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以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

  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对年燃料消耗1500千升标油或电力消耗600万千瓦时以上的1万个单位列为重点用能企业,要求配备专职能源管理士,对工厂用热、用电及建筑物热损失提出具体要求,每年向经济产业省及相关部门报告能耗状况。如不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又提不出合理的改进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金。政府委托节能中心对企业进行能源审计。

  设备能效标准、标识。实施"领先产品"能效基准制度,即对汽车和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制定不低于市场上最优秀商品水平的能效标准,并明确实施的目标年度。1999年开始对汽车、商用和家用电器设备等实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以利于消费者对产品能效进行比较。

  节能奖惩。经济产业省定期发布节能产品目录,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评优活动,分别授予经济产业大臣奖、资源能源厅长官奖和节能中心会长奖。

  节能宣传。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节能,政府建立节能日,每月的第一天对节能活动进行评估并确定其成果;节能月(每年2月),面向普通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举办能源效率展览和各种大型活动;8月1日和12月1日为节能检查日,检查并评估节能活动和生活习惯。

  二、美国

  法律框架。1975年颁布实施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核心是能源安全、节能及提高能效;1982年针对机动车辆的能效问题制定了《机动车辆信息与成本节约法》;1987年颁布了《国家电器产品节能法》;1992年制定了《国家能源政策法》,是能源供应和使用的综合性法律文本。1998年公布了《国家能源综合战略》,要求提高能源系统效率,更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

  管理机构。美国能源部设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EERE),是部内最大的一个局,有两个综合办公室:规划和预算办公室,管理和运行办公室。下设5个市场部门:电力技术办公室、工业技术办公室、交通技术办公室、建筑技术和商务办公室、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还有六个区域办公室,分设在亚特兰大、波士顿、芝加哥、丹佛、费城和西雅图。人员编制约450人。

  公共财政。美国联邦政府用于节能和新能源的投资预算逐年增加,2001年为11.8亿美元,2003年增加到13.1亿美元。

  节能基金。美国21个州设有节能公益基金,主要通过提高2-3%的电价来筹集资金。基金由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申请并利用该基金开展节能活动。

  激励政策。有现金补贴、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2003年7月31日美国决定在今后十年对能源效率、替代燃料和可再生燃料等领域实施减免能源税政策。对新建建筑和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2001年美国40个州级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共提供1.33亿美元开展现金补贴项目,鼓励用户购买经"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电器和照明产品。鼓励推广乙醇汽油,对每吨乙醇补贴1400-1500元。

  设备能效标准、标识和认证。能效标准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和实施,1980年开始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1992年开始实施自愿性节能认证(能源之星)。美国采购法以及几个总统令都规定政府必须采购"能源之星"认证产品。"能源之星"间接地成为政府强制性行为,是国外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技术壁垒。

  政府机构节能。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机构节能工作。为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美国在过去10年中共颁布了13项总统行政令和2份总统备忘录,对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职责、管理、采购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节能项目。1998年以来有2500多家机构参加了美国能源部发起的高效电机挑战计划,由200个设备供应商、代理商、电力公司和州政府组成的联盟向3万多终端用户开展宣传、培训和信息传播工作。1991年以来美国环保局实施绿色照明计划,与2300多家公司、电力公司、非盈利组织及其它团体建立了伙伴关系,共投资10多亿美元用于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三、法国

  法律框架。1996年制定了《空气和能源合理利用法》;1998年出版的《2010-2020能源报告》勾画了法国能源政策轮廓:放开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调整交通运输城市规划以控制消费,采取措施更新现有发电厂,同时发展核电厂,制定能源税收政策。

  管理机构。1992年法国政府颁布法令成立跨部门且相对独立的环境与能源控制署,并在26个行政大区设立代表机构。2000年法国政府加大节能力度,给环境与能源控制署增加编制200人,达到900人;增加预算10亿法郎;计划在全国建立100个信息宣传点。

 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 部分发达国家节能政策管理体系

  公共财政。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管理的预算经费约30亿法郎,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5亿法郎、节能7亿法郎、环境治理18亿法郎。这些费用通过合同的形式支持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地方代表机构、研究单位、企业开展环境和能源方面的开发研究、诊断咨询和项目投资。

  税收政策。征收汽车燃料税和新的环境污染税。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家庭保温和供暖设备以及高效锅炉的安装减免所得税;工业领域能源效率技术投资第一年实施加速折旧制度,并少征商业税;对节能进行投资的公司在节能设备使用和租赁中的盈利免税。

  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年耗能5000吨标准油以上的1500个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企业,要求作出自愿节能保证,并通过中介组织向其推广节能措施。

  能源审计。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每年安排20个重大示范项目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包括预审计(财政资助费用80%),审计(财政资助费用50%),可行性研究,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和建议。对第一次使用的重大技术、工艺示范项目,财政给予20-30%项目经费资助,并在税收上予以优惠。

  设备能效标准、标识。已陆续对电冰箱、冷凝器、干衣机、洗衣机、洗碗机等产品制定了能效标准,开展了能效标识活动。

  政府机构节能。1991年法国总理发出指令要求各政府部门厉行建筑节能计划。1995年起政府部门率先对投资回报率在6年以下的项目进行投资建设。

  节能宣传。通过电视公益广告、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公用咨询电话等形式和全国建立的100个信息宣传点,进行节能宣传。每年用于节能宣传的财政预算约9000万法郎。

  四、荷兰

  法律框架。1995年颁布能源政策第三版白皮书,提出2020年能效水平比1990年提高1/3的目标。1998年经济部部长向议会提交节能备忘录,探讨提高重点行业能源效率的可行性,并提出了政策建议大纲。1999年提出了"1999-2002年节能行动计划",以自愿协议为基础,以金融、财政激励政策为手段促进节能投资。

  公共财政。1997年政府用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财政预算为3.6亿荷盾,为贯彻落实"1999-2002年节能行动计划", 财政预算由1999年的6.9亿荷盾提高到2002年的9.1亿荷盾。

  税收政策。1998年政府决定加倍征收能源税,到2001年由每年34亿荷盾增加到每年68亿荷盾,增加税收居民家庭负担68%,生产商负担32%。新增税收的85%用于降低居民家庭和生产商的所得税,剩余的15%用来支持政府采取财政手段促进能效的提高。

  激励政策。从1996年起实施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赠款计划。1996-1998年可持续能源建筑临时补贴财政预算为1250万荷盾,其中约70%的预算用于节能。在工业领域,20亿荷盾用于节能设备的信贷投资。从1998年起对工业节能示范和和市场推广项目进行招投标,每年财政预算为1000万荷盾。

  设备能效标准、标识。制定了节能电器法案,规定了电器的主要能效标准,并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其中,对电冰箱/冷柜、洗衣机、干衣机、洗碗机、照明产品等将执行强制性能效标识。

  自愿协议。自愿协议通常以长期盟约的形式,目标是2000年在1989年能效水平基础上提高20%。到1999年与行业协会共签署了30个自愿协议,有1200个企业参与,占行业总能耗的90%以上。

  节能奖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电器及在家中采用节能装置,可申请节能奖励。1999-2000年节能奖励的财政拨款为2.1亿荷盾,此后每年拨款2亿荷盾。

  五、英国

  法律框架。1995年颁布实施《家庭节能法》,要求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十年内将居民建筑能耗在1996年或1997年基础上降低30%。2000年11月公布的"气候变化计划"制定了一揽子政策和措施以提高能源效率。

  公共财政。2001年英国政府共投入4.35亿英镑用于以下节能项目:鼓励用户采用高效节能技术和设备的资本津贴项目1亿英镑,节能基金1.08亿英镑,二氧化碳减排项目3000万英镑,社区节能5000万英镑,新建家庭节能项目1.5亿英镑。

  节能基金。英国负责节能的政府部门是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下设碳基金和节能基金。碳基金主要用于工业和交通方面的节能,节能基金主要用于建筑方面的节能。

  税收政策。英国从2001年开始征收能源税,电力按0.043磅/度、天然气按0.015磅/度(根据热当量换算)的税率征收。2001年共征收能源税10亿英镑,其中20%用于节能,80%用于失业和社会救助等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可以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和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凡完成目标的企业可以减免20%能源税;对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激励政策。对节能设备投资和技术开发项目给与贴息贷款或免(低)息贷款。2002年节能基金的2亿英镑预算中,25%用于贴息贷款,其中1000万英镑是无息贷款。对公布的节能设备目录,实施加速折旧政策。

  政府机构节能。中央政府机关建筑物能耗在1990、1991年基础上降低20%,卫生保健部门2010年能耗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通过一系列措施,到1999年中央政府机关降低能耗18.9%。

  六、意大利

  法律框架。1998年"国家能源计划"把节能和提高能效作为能源政策的核心目标。1991年颁布了《关于合理用能、节能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能源计划执行法案》,是提高终端用户能效的导向性法律框架。

  财政政策。1991年、1992年的行政令规定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提高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目前已完成项目211个,正在实施项目132个。项目经费总预算为10.4亿欧元,实际财政拨款1.45亿欧元。

  税收政策。从1998年开始实施二氧化碳-能源税收政策,计划在2004年全面实施。2000年政府决定从1999年的碳税中提取3000亿里拉用于减排温室气体,包括推广可再生能源和促进能源效率提高。

  工业节能。设立能源管理士,工业、商业、公共和交通行业的重点耗能企业都强制要求设立能源管理士,已经有750家重点耗能企业安排了能源管理士。每年政府安排40万欧元的财政预算用于创建能源管理士网络。开展自愿协议,政府与汽车行业签署自愿协议,规定2010年机动车辆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小于5.5升;与玻璃行业签署自愿协议,要求2005年降低温室气体排放10%。

  建筑节能。制定了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制性标准。1993年颁发第412号总统令要求对热电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的能耗状况进行检查,从1994年开始根据锅炉容量的大小每隔1-2年检查一次。采暖、空调和热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

  设备能效标准、标识和认证。1998年执行欧盟电冰箱、冷凝器等家电产品的能效性能标准,并实施能效标识制度。1998年启动了机动车辆节能认证工作。(供稿:节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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