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外逃 如何遏制贪官外逃



     中国大陆最近有报章披露,十八大后,大陆国家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高层出现一股抛售豪宅、别墅的新动向,此外,去年中秋和“十一”期间出境的公职人员有1100多人没有按时返回,其中714人确定为外逃。而中纪委、中办、中组部至2012年12月中旬已约见近120名现任高官,要求他们的家属停止抛售住宅、注销假名、匿名账户等。

  其实,官员外逃在大陆并不是新闻,至少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有官员卷款外逃。当然,这些年来,外逃官员越来越多,据统计,大陆外逃贪官25年来卷走2.4万多亿元人民币,最高一人卷走62.27亿元人民币。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研资料也显示,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贪官约18000人,卷款达8000亿元人民币。另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大陆非法资金外流是4120亿美元,2011年达到6000亿美元,2012年估计已突破10000亿美元,2013年的非法资金外流规模将达到15000亿美元。尽管统计数据不一,但外逃官员的数量及卷款数额不在少数,这点确定无疑。

 资本外逃 如何遏制贪官外逃
  官员卷款外逃的趋势在2012年达到一个高潮,应该说跟他们预期十八大后反腐形势趋严有关。这也可以解释官员和国企高管在去年11月后大量抛售豪宅的行为。因为随着“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在全国联网的步伐加快,官员名下的房产情况很快就会浮出水面;另外,近期“房婶”、“房叔”、“房妹”、“房嫂”等“你方唱罢我登场”,官员名下过多的房产已成“烫手山芋”,急于变现,所以,对一部分官员和国企高管来说,有一种再不抛售就来不及的感觉。

  那么,如何来看待大陆官员的抛售豪宅和外逃行为?我认为,相对大陆企业家、中产精英以及部分官员以往的移民行为,十八大前后官员的抛售豪宅和外逃举动,反而是一个好现象。最近几年来,许多大陆企业家、中产精英以及部分官员纷纷将子女或全家移民国外,不论是出于让后代接受良好教育、保全财产或者寻求更好发展等考虑,一个深层因素或者背景是对中国大陆的政经环境多感失望乃至绝望,看不清中国未来的道路在哪,于是为了避险而移居国外。

  但这回官员的出发点则不一样,是因为他们怕留在国内会遭到反腐清算。十八大后,社会对反腐的期望强烈,新领导做出了反腐承诺,网络反腐也显示出了威力,官员财产申报成焦点。在这种风潮下,贪官们预期其非法财产继续留在国内很不安全,因此,那些拥有多套房产的官员趁着领导层换届交接还没有完全完成的政策空当期,赶紧将名下房产脱手出清,或者出逃国外。从这一角度看,随着中国大陆反腐深入,可能会同步出现新一轮官员对外财产转移乃至出逃潮。

  可见,上述两种移民国外,尽管表面形式相同,然性质不一。官员对豪宅的抛售和外逃,恰恰从反面说明,中国大陆原来让一部分社会精英颇觉失望的状况有可能在新领导开启改革和加强反腐后变得清明清正起来,也即社会朝向一个正常的方向发展,不像过去几年各方面都让人忧心。在这个意义上,此番官员的抛售和外逃是一个好事。如果在今年有越来越多的贪官加入这场携款、携妻、携子、携二奶三奶的大逃亡风潮,社会应该为此感到高兴才对,因为贪官们终于嗅到危险来临,从而先溜为上,说明反腐真正在动真格。所以,对官员的抛售豪宅和外逃,我们应该持有这样一种思维,即对官员不利的,就是对人民有利的。

  当然,从财富角度来说,官员大量外逃带走的毕竟是真金白银,且数额巨大,而这是亿万劳动人民辛苦创造的。因此,如何既推进反腐,又要把贪官们的非法财产阻隔在国内,不让转移出去,就成了大陆需要面对的问题。

  从治标的角度看,可采取如下技术性手段:

  一是为防官员非正常出国,可将指纹信息载入身份证内。前述714名公职人员外逃,从常理推断,应是非正常出国。大陆目前对一定级别官员的护照,采取集中保管的方式,所以一般很难通过这种方式出国不归。何况,对这部分官员来说,都拥有一定资产,具有较高身价,不大可能凭“假护照”移民,因此通常会用两种方式出国:一是“因公出国护照”上交集中保管后,会私自再办一个护照;二是先办理好另一张身份证明,再去办理一张不同姓名的“真护照”。从近期披露的一些典型案件看,后者或正成为贪官非正常出国的主流。对于有权有钱者言,办理“双户口”并非难事。因此,针对此种情况,把指纹信息载入身份证内就是一个好的预防措施。因为两个人的指纹没有完全相同的,这样,贪官们就不可能通过办理另一身份证而办护照。

  二是加快“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在全国联网的步伐,完善金融实名制的技术条件,并做到各部门信息共享。目前大陆住建部的信息系统只覆盖了45个城市,远远不够,应该尽快实现全国联网覆盖,第一步可先把一定级别官员如副部以上官员的住房信息纳入该系统中,这样,官员们在抛售房子时就能受到监控。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外,还应建立金融实名制,并为其建立完备的技术支撑系统。只有各金融机构的电脑联网操作,腐败分子的钱财录入任一金融机构,都难逃法眼。当然,上述这些信息,都应做到各部门共享。

  三是加强大陆与贪官外逃的主要目标国,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的双边合作关系,与更多国家签署双边引渡条约。目前,贪官外逃目标国很多与中国没有建立起双边引渡关系,致使财产无法追回。与此同时,也要加强与国际银行在追赃方面的合作。以往大陆与它们的合作,多集中于银行存款方面。但现在资产转移方式日益多样化,追赃难度增大,这就需要与各国银行实现更多层面的信息共享。

  从治本角度看,当前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将惩治和预防官员腐败的行动常态化、法制化,使得对包括官员携款外逃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预防、控制和惩治,以及将追逃、追缴等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需要指出的是,反腐败法中必须包含官员财产公示制,用财产公开的办法来遏制官员的腐败行为。中共现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一类制度,但它们的实施,目前只是内部通报,尚无公示等监督审查环节,也没有完善的问责机制,远不能满足惩治腐败之需。必须完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使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上述措施和办法,无论治本还是治标,一定程度上都是事后监督,尽管事后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但若能建立一套政治清明,官员不想外逃的制度,岂不更好?所以,遏制官员外逃,关键是尽早启动政改,将选拔官员的权力交由人民来行使,让人民去监督官员,使整个社会运行在一种公平、公正的规则、制度和环境下,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的发生。但这是另一话题,在此不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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