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法规处 “新立法规化”启动 “反腐败法”掣肘未除



     执法主体待明确,利益集团仍阻挠

  十八大之后,中国反腐力度加大,中央反腐的决心也一再昭示,2013年1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专家座谈会”,就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项目征询法学专家的意见,反腐领域的立法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多位与会的专家提出希望全国人大能将“反腐败法”纳入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并尽快制定出台该法,以便将反腐纳入法治轨道之上。

  此前的1月21日至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明确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不过,对于反腐败立法,一直以来存在操作与执行难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已有多位人大代表、学者向立法机关建议制定“反腐败法”,有学者认为,十余年间,该法迟迟无法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其主要原因在于执法主体不明确。

  反腐亟待制度化、法治化

  2009年起,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等地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是这些试点地区实施效果不太理想。

  “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应该将‘反腐败法’纳入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并尽快制定出台。”1月30日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座谈会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对记者说。

  姜明安教授是行政法领域的专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经常就法治问题向他征询意见。

 关于成立法规处 “新立法规化”启动 “反腐败法”掣肘未除
  在此前的2012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时候,与会的姜明安就明确提出应该尽快出台“反腐败法”。姜明安认为,反腐要取得好的成效,就需要将反腐法治化。法治越发达的国家,其反腐成效越好。在这方面,许多国外境外的经验,特别是一些处在社会全面转型的国家的经验。

  以往,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曾经制定过一些政策,进行反腐探索。比如2009年起,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等地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是这些试点地区实施效果不太理想。

  “以上措施都是临时性政策,不具有持续性。只有法治化,才能将反腐败机制的权限及运作程序明确,并且保持持久稳定的进行。”姜明安说。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此前也曾撰文呼吁,应该制定“反腐败法”。林喆表示,目前就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来看,大都具有一部或多部防止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或以贪污受贿为重点的法典。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国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或日常工作交往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做了严格的限制。“反腐败法”在该国反腐败中起到了积极的防范和惩治作用。

  相比之下,我国反腐败的文件规定虽然很多,但主要是廉政建设的党规或政规。现在所要做的是将已有的这些文件进行系统地梳理或整理,提升到法的层面,汇集为一部反腐败法典。可以说,一部反腐败法典的出台是反腐败体系建成的标志。

  在业内人士看来,2013年是十分关键的一年,中纪委正在起草制定第二个反腐五年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同时,今年还是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的履约审议年。

  同时来自社会各界反腐败的呼声不断高涨,来自内外部的压力使得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不能再裹足不前。

  姜明安预计,“反腐败法”是一个整体设计,并涉及到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全国人大等多个部门,因此出台至少要3到5年。从现在起,就应该组织人员翻译这些国家“反腐败法”的法律文本,并进行认真研究。

  过渡措施

  虽然学界对于制定“反腐败法”已达成共识,但是该法何时能进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目前还不得而知。

  鉴于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有学者建议应该采取一些过渡措施,不能坐等“反腐败法”出台。

  “立法的程序很复杂,我建议在出台‘反腐败法’之前,可以尽快出台两个规范性文件,‘国家公职人员行为道德典’和‘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惩治条例’,以此方式进行过渡。”林喆说。

  前者受美国做法的启示,美国有一个上议员的行为道德典,还有下议员和众议员的道德典,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惩治条例”的立法级别要比“反腐败法”低,但是可以把现行法律中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一些反腐败方面的规定汇编成册,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而姜明安教授则建议,现在各界对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出台呼声极高,对此问题决策层应该尽快做出积极回应。

  作为过渡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单行法律或者出台一个特别规定,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做出规定。

  “现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官方不做出回应,民众也可以通过网络,不断揭发官员的财产问题。与其被动地沉默,还不如积极主动地应对。”姜明安说。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此项制度可以进行完善。比如可以从治理“三公”、加强官员财产申报和年终考核入手,收入申报制度应增加审核和公示两个环节,年终考核增加质询和公示环节。

  作为过渡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单行法律或者出台一个特别规定,对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做出规定。

  环境复杂

  我国的反腐败与境外的一些地区或者国家的反腐败相比,有自己的特点。一些地区和国家,反腐败主要是国家行为,但是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党委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并非学者第一次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反腐败法”。

  199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顾问张仲礼就曾提出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

  此项议案被全国人大列为当年的一号议案,并得到高度重视。1999年人代会闭幕后不久,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等围绕制定反腐败法律、法规问题召开了座谈会。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张仲礼的议案书面答复:对于制定“反腐败法”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开展反腐斗争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

  但是此后十余年间,中国的反腐败依然是“文件反腐”,“反腐败法”迟迟无法被纳入人大的立法规划。

  “‘反腐败法’迟迟无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执法主体不明确。”林喆对记者表示。

  林喆认为,我国的反腐败与境外的一些地区或者国家的反腐败相比,有自己的特点。一些地区和国家,反腐败主要是国家行为,但是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党委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管干部是我们的一项重要的组织路线。干部出了问题,首先由党来管,进行 ‘双规’。”林喆称。“如果在‘双规’期间,发现有腐败犯罪的行为就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惩处,这几十年以来,我们的反腐败一直是按照这样的一个程序进行的。”

  林喆介绍,“反腐败法”是一个整体制度设计,涉及到检察院、法院、监察部等多个机构,由谁来主导是个关键问题。

  而姜明安教授认为,相关利益集团的阻挠也是“反腐败法”无法出台的重要原因。“反腐败法”一旦出台,势必又有一些配套措施。比如现在关注度极高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就会被纳入“反腐败法”。

  “一旦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势必会对一些拥有巨额财产的官员形成巨大压力,这些利益集团会极力阻挠该制度实施。”姜明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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