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暴利何时休 “违法”商检何时休?



     诸位看官,怪事处处有,商检尤其多。以下案例,算是中国式段子,中国特色的黑色幽默,如与现实不幸雷同,纯属巧合。

  荒唐案例

  案例一:沿海某地经国家批准设立了一个对台小额贸易区,一台商颇为兴奋,带台湾土特产货物一批前来试水。内有著名的金门高粱酒,多个品种不同规格,一样一箱,每箱6瓶。中国商检依法检验,每箱取走两瓶,一瓶留样,一瓶检验,另收货值1.5%。的法定商检费及每种1800元的检验费。台商说有质量合格证啊,商检说不行,你们的不算数。自然这批货连样品费、商检费都赚不回来。好在卖得还不错,台商高高兴兴又进了一批,满心以为不用再检了吧,商检还是每箱取走两瓶,一瓶留样,一瓶检验,商检费、检验费照收不误。台商说,你们上次已经检过合格了呀!商检说,为大陆人民食品安全负责,要批批检、次次检!台商欲哭无泪,当即晕倒。

  案例二:一印度商人来华采购货物若干种,内含国产名牌空调两台,拟作为样品看看在印销售怎样。空调属于法定出口商检产品,中国商检照章办事,依例取走两台,一台留样,一台检测,另收法定商检费1.5%。、检测费2000元/台/次。印商大惑不解:这是你们国内的免检产品呀?你们中国消费者购买、使用这种产品也不用再检了呀?商检官员大义凛然:这是为你们印度消费者负责。国内免检,出口也要检。印商还有疑问:你们用什么标准检?商检官员理直气壮:当然用我们的标准检。印商说可这是要在印度用啊?商检说那是你们的问题,你们自己用什么标准检与我们无关。印商血本无归,还倒赔了数千元商检费,从此不敢涉足经营中国电器产品。

  案例三:一国内著名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口日本市场免检,可以直接进超市。众所周知,日本对于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可算全球最严,所以这个企业颇以为傲。但当地商检部门却不以为然,对其出口日本产品仍然该检就检。企业说:日方都不检了,咱们就不用费事了罢?该交的商检费我们照交!商检正色道:收费是依法收的,检验也是依法检的,不能收了费不尽责。但该局管辖面积太大,人手不够(这是全国通病,笔者多年调查的各地商检没有一个人手够的,再扩充10倍也不够),往往企业产品生产出来要装箱出口了,报检后迟迟派不来人,生鲜产品时间、船期耽误不起啊,仓储也要花钱的啊,于是企业求爷爷告奶奶,甚至派车去接,商检官员来了后再好吃好喝伺候着,高档礼品(不能是土特产,都是本地人,看不上)备得好好的(该企业还是有道德底线的,绝对不向外人透露是否给了钱,只说送点礼是人情),以维持良好的长远政企合作关系。企业直到钓鱼岛事件发生都没想明白:咱们这商检到底是咋回事呢?义务替日本政府把了关,也没讨着日本人的好!

  案例四:近年来中国最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牛奶三聚氰胺事件曝光以后,问题企业和质检官员们推脱责任的理由之一就是:乳品质量检验中没有三聚氰胺这一项啊!可笔者这个伪外贸专家发现,事件爆发一年以前,国家质检总局曾经发过一个“特急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把出口动物饲料纳入法检目录,要求对于出口动物饲料一律检测三聚氰胺!有人偷偷就此问询质检总局有关官员,官员无奈地叹口气:都是美国人逼的呀!说我们出口的动物饲料里含三聚氰胺,致死致病好多宠物了。问者还不明白:那怎么不顺便把国产婴儿奶粉也检了呢?国内媒体不是早就披露牛奶兑三聚氰胺了么?官员说:出口归商检管,内销归质检管呀。闻者恍然大悟,当即决定只要商检和质检还是两张皮,就绝不让自己的儿子、孙子、重孙子喝国产奶。

  案例五:国内某企业,为一国际著名食品跨国公司代工生产方便面。根据国际加工贸易惯例,原料、标准都由对方提供,国内企业只负责加工生产。出口时商检一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蒙了:没错呀?我们就是严格按照对方标准生产的呀?商检说:不符合我国的出口方便面质量标准。企业拿过标准一看,果然细菌指标要求大大高于对方合同规定标准,并且比欧洲标准、美国标准、以色列标准要高得多得多,细菌数要求甚至是人家的几十分之一(对比下我们新修订的奶粉国标,据说又远低于国际标准,可见我们也不是永远都不如人家啊)。可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一琢磨:这个标准也太高了,不可能达到啊?是不是小数点点错了?商检官员说:点错了也得上面改,没改前你们就得照这个标准做。企业只好用辐射法杀菌才达标,但这样做又可能造成更严重的辐射残留问题。好在对方再也想不到代工方会用辐射法杀菌,所以没有检测辐射残留,才算是过了内外质量检验关。但后来据说有消费者投诉方便面口感变差,该跨国公司狐疑中不再委托中国企业加工了。再后来,那个离奇的高标准也没人提了,只是是否点错了小数点也成了个永久的谜团。

 药品暴利何时休 “违法”商检何时休?
  还有更多有意思的案例,业内人士都能随口道来,不用再费劲列举了吧?

  笔者实在算不上是个商检问题专家,只是在调研过程中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商检怪现状而已。上述商检段子或许不够严谨,那么我们就再从法律条文角度来掰扯掰扯。

  扩权之嫌

  目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其基本依据是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具体遵循的则是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最核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就是在这两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指导下制订出来的,即所谓 “依法行政”。这是很唬人的,毕竟有法律罩着呢。但有关部门其实在这里面玩了个不算高明、却很有效,而且普遍实施、屡试不爽的小把戏:依法是没错,但法律的本意并不是商检部门所理解的那样;依规更没错,但这个《实施条例》,实际已经偏离了《商检法》的旨意,而有违法扩权之嫌;在此《实施条例》基础上制定的《法检目录》,则已经大大背离了《商检法》的宗旨,变成行政机关随意揉捏的面团了。

  关于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原则,《商检法》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仅从这个原则来看,似乎目前的《法检目录》也没错啊?但一深究,就发现不是那么回事:2002年的《商检法》修订,一个根本的原则变化,就是商检原则从原来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侧重商品质量检验,变成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检验检疫,不再要求检验一般的商品质量!但行政部门却有意模糊、淡化了这一根本性转变,在主导制订《实施条例》时,仍然刻意强调一般商品质量检验,其第九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而这正是玄机所在:主管部门通过这样一转换,轻轻松松就把商检的重心落在了质量检验上,产品无大小、关涉无轻重,统统要检!以至于目前出口商检目录有4491个、进口商检目录有4422个(据最新修订的2013年版《法检目录》),占我国进出口金额的一半左右,商检批次则占进出口批次的60%上下。而检验的内容,更是有近60%属于常规质量项目。

  制度荒谬

  所有的荒谬,就此诞生出来:

  其一,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检制度,会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如此宽泛的大规模检验。因为在现代贸易条件下,一般商品质量问题,根本不用政府费心,贸易商自己就完全可以解决。不需要法律、不需要理论,这只是常识:一般商品质量、重量、规格、包装等问题,贸易商通过合同规定、第三方认证等完全可以进行控制,即使发生了质量纠纷,也有足够有效的市场机制来解决,根本不需要政府以“反欺诈”、“保护消费者”等理由介入这个领域。市场力量能够解决的,政府就不用插手,否则结果只能是费力不讨好,给企业增添麻烦和负担。《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可以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政府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不需要设立行政许可。难道我们的商检部门认为我国的外贸企业至今普遍连质量控制这点能力都不具备?国际贸易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问题?极为发达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进出口产品质量无能为力?政府国内的日常监督、事后惩处也全然无效?

  其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检制度,会对自己的出口产品进行如此大范围的检验。出口法检目录达4491种,连鞋子、布匹、灯泡、喇叭、电扇、钟表、厨具、螺母、瓷砖都检。从政府质量管制角度说,国内的产品生产、销售已经有了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出口时再进行检验属于重复检验,有违法律基本精神,也不符合政府管制的高效、精简原则,同时还会导致政府部门职能的重叠、工作的扯皮和责任的推诿。1999年政府机构改革中,把国内质检和进出口商检合并,本就有政府资源统筹、内外合一的目的,十多年过去,名称是合了,可国内质检和进出口商检仍然是两张皮!这在国际上是奇观,也是耻辱。

  从国际贸易角度来说,进行大规模出口商检更是愚不可及之事。当然,国际规则(如WTO的TBT协议)并没有禁止一国政府进行出口商检(可能WTO也没有想到有哪个成员会脑残到这等地步,所以把精力都用到防止各成员设置进口贸易壁垒了;再说,其他成员还巴不得中国对出口管得狠点呢),但我们的政府代替国外贸易商和外国政府,去检验我们的出口商品质量,给自己的企业添麻烦、增负担,降低了货物流通效率、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如上海商检局一年商检费超过12亿元,全国每年仅商检费就超过100亿元!还不算没有准确数字的报检费、检验费、装卸费、包装费等),还大大增加了政府官员的寻租机会,加剧了官员腐败,何苦来着?

  何况从技术上来说也完全不可行:用国内的标准检等于没检;用对方的标准检我们又做不到,4491个出口商品理论上可以出口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则需要约90万个标准,即使某些产品有国际通行标准也需要一个个搜集确认,而这些标准又是动态变化的,我们得投入多少行政资源才能完成此事?

  其三,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检制度,会把出口产品的质量标准,定得高于国内销售产品的标准。笔者批评我国商检制度的种种弊端,商检官员往往振振有词,而且局外人听起来也颇为在理:我国产品质量差啊,出口产品不检不行啊,要不给国家丢人啊,甚至列举国外媒体和外国政府对中国产品的指责以资佐证。这实在是很荒谬的事情!国内产品质量差为什么不加强国内质量管理,而是放纵了国内只管国外?国内儿童喝毒奶却要保证外国宠物饲料质量就不给中国人丢脸了吗?这不只是失职渎职,更是犯罪,简直就是对自己国民的大不敬!若是政府资源不够,国内管不过来,那为什么不内外合一,集中力量加强管理,反而分散行政资源,导致哪方面也管不好?独特的“出口转内销”现象,就是政府行为的扭曲导致了国民心理的扭曲,如果说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时候还有点合理性,如今怎么还能把这种理由摆到桌面上堂而皇之地做说辞?我们一再抱怨美国人、日本人把一流产品留给自己国民享用,二流产品出口给盟友,最次的产品出口中国,说人家不地道;我们反其道而行之,难道就地道了吗?作为国民、作为消费者,你希望你的政府、你的企业怎么做?

  其四,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检制度,会用如此混乱的标准来检测进出口产品。按国际贸易惯例,包括我们国家的有关法规,出口产品只要符合对方的质量标准就行,不需要我国的商检部门再替对方政府和企业“把关”,但我们的商检也要检,而检验标准有时却用我们的,有时用对方的,有时又用第三方的。笔者曾经听过一个极为荒谬的案例,某企业向非洲出口一批祭祀用品,商检部门却按照发达国家小孩玩具、服装的标准去检测什么重金属、甲醛含量,实在让人哭笑不得。如今多达近9000种的法检产品,相当一部分没有全国统一的检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有的标准采用国外的,有的标准是各地商检局自己制定的,导致商检官员有极大的自主裁量权,既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事项不应设立行政许可),同时又给企业正常贸易造成了极大困扰。

  其五,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检制度,会把几乎所有的相关企业,甚至政府执法部门,推入违法境地。由于目前商检的极度不合理,导致众多企业陷于两难处境,要么依法报检,则贸易难以正常进行乃至亏损;要么逃检,查到就是违法,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如此,企业生存本能仍使某些地方的逃检率超过90%。而商检、海关若严格执法,则可能困死企业,不符合政府服务企业、发展经济的根本宗旨;若睁一眼闭一眼,则可能属于渎职违法——当然也有人借机违法生财。笔者在调查中,就多次切实感受到了企业的提心吊胆和商检、海关内部有正义感的官员对此现状的痛心疾首。

  据笔者调查分析,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法检目录》)和商检内容有高达80%~85%是不适宜的,甚至是违法的,再加上检验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存在诸多缺陷,严重制约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良性发展,已成为我国贸易便利化的最大阻碍。

  正如其他政府管制过度的领域一样,商检乱象之下,企业怨声载道,某些人却利用权力、通过垄断报检和检验检测大获其利。或许越是如此,越是积弊难返,违法商检至今无法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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