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11月15日施行



  约束零售商和供应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11月15日施行

记者朱菲娜11月6日北京报道 零售商和供应商利用各自的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将受到明确的规范。今天下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其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于11月15日正式施行。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受起草单位的委托,介绍该《办法》的相关情况时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也有一些供应商凭借其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优势,滥用优势地位强制搭售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商品等,损害了零售商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

为此,该《办法》做出规范。《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同时,《办法》也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当然,根据当前市场交易的实际状况,《办法》规范的重点是前一类交易行为。

 供应商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11月15日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黄海介绍,该《办法》是五部门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开展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联合起草的。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等部门认真研究了北京、上海、山西、沈阳等地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规范,听取专家学者、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认真研究了几十份不同的零售商供应商合同。同时还通过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认真了解、借鉴英国、法国、西班牙、日本等发达国家有关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的专门法律,并得到了一些国际组织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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