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零售商盘剥供应商”的时代结束了吗
就像众多供应商们所期待的那样,11月15日,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办法》的实施,让积怨颇深的零—供关系终于得到了政府层面上的破题之道;因“进场费”、“过节费”、“无条件返利”等所引发的“零售商盘剥供应商”的抱怨有望得到终结;而代表供应商利益的行业协会也将拥有更大权力,其权力之大甚至有望超过相关政府部门。 不过,说来有点奇怪,从目前反应看,对于《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供应商在迎来地位提高的些许喜悦之后,心情仍有一些复杂:大多供应商仍在观望。而众多供应商行业协会却感受到了更为“单纯”的快乐:山西省代理商协会已经在筹划一场针对《办法》出台的大型公益活动了。 代理商协会有了更大权力 11月6日,商务部等五部门在北京召开《办法》新闻发布会,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就《办法》的立法目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等作了介绍。 黄海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今后,国内行业协会“行规”的约束力将更加广泛,政府也将动员社会力量对违法者实施监督。 他说,此次《办法》专门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 “这使得行业协会的工作比以前更加具体了。” 山西省代理商协会秘书长孙国强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孙国强表示,《办法》出台意味着在对待零—供关系上“国家机关第一次把更多的权力交给了行业协会。而依靠行业协会,也已经成为供应商抵制零售商盘剥的一种有效途径。”他说,随着办法实施的日益临近,供应商们已经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地位的提高。 孙国强认为,随着零售商日趋组织化、规模化发展,其在双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日渐提高,批发、代理、厂家等供应商逐渐失去了与之抗衡的实力。因此,一个《办法》出台,虽然给供应商带来了希望,但是,单凭供应商单打独斗还是不能取得良好效果。 “事实上,历来都有个别供应商不满所谓的‘盘剥’,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只要哪家供应商这样做,他肯定会被所有的零售商列入“黑名单”,他以后再想在这个圈子里生存,就非常难了。”合肥供货商协会秘书长余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即使《办法》已经出台并且开始实施,供应商也不敢公开和零售商作对。 《办法》最大受益者——供应商仍在观望 从《办法》内容看,供应商应该是最大受益者,但奇怪的是,大部分供应商并不积极,仍在观望。 记者曾试图采访一位重庆供应商——他被拖欠了大量货款追讨无果。但即使如此,他还是回绝了记者的采访。 由于供应商需要长期和零售商合作做生意,具有很强的连贯性,而不是一锤子买卖,供应商如将纠纷直接诉诸于法律,这无异于与零售商决裂,断绝以后的生意。“但是有些工作是行业协会可以做的。”孙国强说,“行业协会对零供双方的合作过程相当熟悉和精通,行业协会可以出面代理供应商和零售商进行谈判而不用害怕受到什么制裁。” “如果协会联合四分之一的供应商和零售商谈判,零售商就会非常头疼。”余超也表示。 孙国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他们已经开始和山西当地的各大零售商进行谈判,希望能够有零售商站出来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减免各种不合理的进场费。“但是,现在的零售商还处在观望和抵触阶段,还没有人主动接我们抛出的‘球’,只是答应要研究研究《办法》。” 余超也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截止到目前,他们已经接到一些供应商的投诉:这些供应商在和某一中国500强企业的零售商签订下一年合同时,《办法》禁止的供应商所要交纳的进场费虽然不再由合同上标明,但是总额却几乎没有变化——被以各种形式转嫁到其他方面了。 零-供矛盾或将长期存在 种种迹象表明,即使《办法》出台,供应商和零售商也“绝对谈不上可以平等对话。”合肥市供货商协会秘书长余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无论是各种“进场费”、“过节费”,还是“无条件返利”,都已经成为零售商利润的重要来源。如果上述费用全部取消,零售商将只有“进销差价”这一种利润来源,对零售商来说,绝对难以接受。 “零供矛盾由来已久,”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竞争性的市场交易本来要由零供双方自由约定,但是,目前却受很多外力的影响,比如商品严重同质,且供大于求的状况长期存在,导致了不平衡和不平等的状况也将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长期存在。” 不可否认,目前零售商相对于供应商而言,整体上处于强势地位,这种强势地位主要体现在:存货风险主要由供应商承担,通过收取“通道费”提高盈利稳定性,占用供应商的资金用于自身的快速扩张。在市场供过于求的大格局下,拥有稀缺渠道资源的零售商,其议价能力当然会优于具有超额供给能力的供应商,这是市场无形之手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而《办法》虽然封杀了原先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如店庆费等。但零售商们并非毫无办法。”余超介绍说,“一可以转嫁,二可以新设费用。因为各种费用可以通过种种谈判手段转变成返点提高、返利期限缩短、新设管理费用、提高进店费、为各个不同地点的货架标立‘上架费’、出库运输费等等。比如,最近某家零售商已经把条码费从每个500元增加到了2000元,总体进场费用并不减少。” 黄海表示,《办法》虽然对零售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但是目的是规范一种市场,出发点是保护合理。因为也有一些供应商凭借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优势,强制搭售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它供应商商品。 孙国强则认为,供应商应该联合起来,利用物流配送、佣金代理形成规模化的竞争力,并且建立供应商的品牌,提高供应商的市场地位,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弱势地位,真正实现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 《办法》执行力有待考验 事实上,零售商给供应商带来的无尽“痛苦与折磨”,也促进了供应商创新能、研发、生产、营销等能力的快速提高,加快了上游供应商优胜劣汰。从这个意义上看,在优胜劣汰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上游仍处于超额供给、市场供求关系大格局没有改变的前提下,零售商的强势议价能力不会动摇,只不过在行政力量的冲击下,会以另外一种顽强的生命状态体现而已。 “《办法》本身是要促进零供双方的公平交易行为,并使之有法可依。”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副司长张满英说,此举明确了政府部门对零供关系的态度和希望:公平交易,应当是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市场交易。目前的零供市场格局已经形成,政府不会强行介入市场,制定该法规是为了使供应商能在一个相对公平的交易环境中来和零售商协商,毕竟,零供双方才是交易的主体。 而《办法》的执行力则有待在实践中接受考验,余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以他们和零售商接触的情况来看,一些大型零售企业“胆子要大一些”,进场费已经开始转嫁。比如合肥某大型超市上周即威迫供货商续签合同,而且要给定额返利一至七万。另外,《办法》在下到地方以后能不能得到地方的有力执行也是他的最大担忧。目前,《办法》的详细文件他还没有看到——他向有关部门索要,但被告之还没有传达到地方。“但愿这不是地方职能部门的推辞。”他说。(宋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