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代销 信托代销转包猖獗,法律外的流浪儿?
这个案例将信托代销中的违规充分暴露。Z信托、“大总包”小孙、小王各方均有违规,一旦产生纠纷都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权利最受损害的,还是购买信托的投资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并列举了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要求信托公司或代销机构只能把产品卖给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监管机构在今年放开信托公司异地营销机构的许可,但非金融机构(主要是第三方)依然被排除在合法的代销机构之外。 银监会《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客户甄别、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职责委托他人,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必须由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当面签署,也就是行内所说的“面签”,强调了信托公司或合法代销机构与信托购买者的当面互动。而在本案例所述的纷繁混乱的层层转包中,投资人与信托机构隔了四层(Z信托—“大总包”小孙—上海煜霞—小王—N个直接售卖的销售员—客户),谈何直接交流、答疑、揭示风险?投资人成为了金融掮客们赚取佣金的工具,丧失了金融产品购买中应有的权利和保障。 从法律角度,小王与“大总包”小孙的这份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合同规定是为“Z信托T·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进行“项目融资”,但小王以及她的下线在履行中,卖的是Z信托T5号,客户签订的合同也是5号。而信托经理则说包给“大总包”小孙进行代销的是Z信托T3号,不是5号也不是1号。按照信托行业特点,各只信托具有法律人格的独立性,1号、3号、5号不能混同,除非双方连同Z信托有补充合同追认,否则不能认定小王完成了合同。
由于不是正规的代销机构,合同订立得非常粗糙,核心要件不明。除了上述代销产品不明,代销金额也不明,只写拟融资规模2亿(以信托实际成立公告为准),合同还规定甲方支付乙方的顾问费为“信托成立公告规模×2.1%”,这是不符合行业习惯和常识的,假若小王只卖出1份100万的信托,也可以得到数百万的顾问费吗? 第三方代销的混乱还表现在飞单盛行,主体混乱。从工商资料看,合同的甲方乙方显然都不是合格的代销机构,上海煜霞再次转包出去,就更无法想象包给了些什么样的人,他们可能是保险代理、房产中介、也可能是银行职员接私单,违法出卖客户资料。 事实上,笔者也看到,如此飞单现象非常多,以至于大家都觉得监管机构不会管。 这宗纠纷虽小,但背后的乱象值得重视。客户在未充分了解产品风险的情况下,经过非法代销渠道购买信托产品,即使信托公司追认有效,如果产品出问题,客户仍然可以就信托公司销售违规主张权利。而涉及低承受风险能力或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问题就更复杂。更重要的是,如此非法代销,使大量不符合监管要求、不符合市场规则要求的产品流入市场,而且卖给了不适当的人,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信托的本质。从目前的各种案例看,如果资金经非法代销机构流入正规信托公司,但产品有问题,那么投资者将承担投资不恰当投资产品的风险;如果流入各种私募或者被卷跑,那就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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