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梅新育
达能与宗庆后之间围绕娃哈哈品牌使用权的争端日益激烈。5月9日,达能公司就此正式向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娃哈哈集团表示“会积极应对”。6月5日,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向达能提出辞去合资公司董事长职务。6月6日,达能发表声明接受其辞职。6月7日,宗庆后发表了言辞激烈的公开信,直数达能十大“罪状”…… 达能与宗庆后之争,是我国引进外资中的典型争端,值得我们从中汲取的教训自不在少数。然而,我们应该汲取的教训究竟是什么?我们又应该如何亡羊补牢?是如同宗庆后和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由政府部门出面强制废除当初的《商标使用合同》吗?非也! 不错,达能的所作所为表明,该公司在中国扮演的角色主要是财富瓜分者,而不是善意的合作者和财富的共同创造者,当初的《商标使用合同》对中方也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上述合同并不违反当时的中国法律,既然已经由合资各方签署,也就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不适合现在由中国政府部门出面干涉,强制废除或中止这项条款。我们可以而且应当根据以前的教训完善改进我们的外资法规,但不宜用改进完善之后的新法规去判断以前的商业交易是否合法。 是的,娃哈哈这个品牌很有价值,但我们不能用我们政府和法律的信誉去为一个企业家的失误埋单,娃哈哈这样一个商业品牌的价值无论如何也不能与我们一个泱泱大国政府和法律的信誉相比,更不用说这样一个商业品牌仅有20年历史,还远远不足以如同茅台、宣纸等那样成为国家或地方文化传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孰轻孰重,我们必须对此保持清醒认识。 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果真强制废除当初的《商标使用合同》,还将令其他奉公守法、诚实经营的企业也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一家企业、一个人今天有能力用违规手段扭曲法律夺取外资企业的利益(尽管这种利益当初可能是用不公正但合法的手段取得的),明天也就可能运用这种“能力”来剥夺国内其他国民、内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把眼界放宽,我们还可以看到,中国是一个迅速成长的对外投资母国,而且并购正日益成为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常用手段。今年第一季度,中国市场共计披露跨国并购15起,其中3起金额最大的交易都是中国企业并购国外公司。既然我们对中海油、联想等公司在别国的并购交易所受不公平待遇记忆犹新,那么我们就更应该为国际社会创立可通行的公平规则。 尽管我国政府不宜直接干涉此案,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当亡羊补牢,只是我们亡羊补牢的正确方式不应当是宗庆后所主张的那个样子。审视此案经过,我们需要在两个方面开展补救工作。首先是进一步完善引进外资的条款,防止企业控制权旁落。娃哈哈案例和南孚电池落入外资控制的案例中,都是出现了多名外资股东股权全部被摩根斯坦利收购的情况,这才导致中方控股权旁落。由此可见,为了保护企业控制权,日后寻求外资的企业需要在合资协议中制定相关条款,防止出现类似情况。 比上述完善具体条款更重要的是防范企业管理层在引进外资中的道德风险。中国引进外资导致民族品牌消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重蹈覆辙者仍前仆后继,这其中究竟有何奥妙?娃哈哈引进外资时,合同中明显有对中方不公平的条款,一个个都是商海老手的娃哈哈管理层就真的都看不出来其中的问题?恐怕并不是中方企业管理层愚蠢,而是他们“聪明”过度,企图借助外力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吧!娃哈哈本是一个国有全资公司,宗庆后在引进外资之后,一步步提高了自己和家族的股权比例,设立了众多与本公司同业竞争的私人公司,充分暴露了当前中国企业管理层职业操守之低下,而且其中有那么多是无需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离岸公司,宗庆后及其家族究竟是想隐瞒什么呢? 我坚定地认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经济与社会长期发展的基础只能是本国资本积累,而不是外资;在对外资过多的超国民待遇的扶植下,外资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已经非常突出,要警惕外资在经营中转移定价、逃税和垄断市场等不规范行为。我渴望看到我国民族产业的壮大;但是,就此案而言,我认为并不能无条件地向宗庆后表示支持。既然达能已经正式提出了仲裁申请,那么就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