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在篮球、跑步项目上领先,阿迪达斯在足球项目上领跑,而足球是第一运动,郑智是中国现役足球运动员中的标志性人物,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就不难理解耐克为何就郑智代言的利益之争,与阿迪达斯一而再地闹上法庭。
文/《广告主》杂志 刘再兴
5月6日上午9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36法庭。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诉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及郑智共同侵犯财产权案开庭。这是本案继4月15日首次公开审理之后的第二次开庭。或许是五一长假刚过,这次庭审除了双方代理律师到庭之外,并没吸引社会各界的注意。《广告主市场观察》杂志是唯一一家现场旁听庭审全过程的媒体。这次庭审围绕双方提交的证据进一步进行了质证,到双方辩论阶段时庭审已进行了大约3个小时,审判长宣布下午继续开庭时,郑智代理律师以另有事项需要办理为由建议择日再审,耐克与阿迪达斯的财产损害纠纷案只好“请听下回分解”。
一双足球鞋引发的悬案
法庭上,书记员首先播放了2005年3月9日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转播的山东鲁能与横滨水手亚冠赛的比赛录像。耐克代理律师选取了郑智在这场比赛中的四个画面,对照从阿迪达斯官网上下载的产品图片,从前后左右不同角度向法官指认了郑智当天所穿运动鞋就是阿迪达斯的经典足球运动鞋。耐克代理律师称,鞋的侧面出现三条醒目的白色斜杠,这样的设计,耐克不可能出现,恰是阿迪达斯设计的经典元素。而这一天,郑智尚未提出与耐克的单方面解约。3月18日,郑智单方面宣布终止赞助合同,并没有写出终止合同的任何理由,也未给原告书面通知,且双方当初合同约定,解约不适用法定条款。因此,郑智单方面解约的行为无效。4月2日,在2005年中超联赛首轮比赛上,郑智穿的球鞋与3月9日所穿球鞋是同一款式球鞋。
郑智的代理律师称,就3月9日比赛郑智所穿球鞋的事情,他问询过郑智。郑智承认3月9日比赛录像中的所有事实,但并不确定是否穿的就是阿迪达斯球鞋,国家队的比赛装备是阿迪达斯,球鞋质量不好,比赛过程中换鞋是有可能的。郑智的代理律师辩称,3月9日的比赛录像画面模糊不清,不确定郑智所穿球鞋就是阿迪达斯,即便穿,也是个人行为。再说,醒目的三条斜杠的鞋面设计,类似的球鞋市面上也有,并非阿迪达斯专用。一个事实是,耐克半年多未给郑智支付赞助费用,但郑智仍穿耐克运动服装比赛。
一笔没有收到的赞助款
庭审过程中的第二个主要质证点是2004年下半年耐克要支付给郑智的一笔37万元赞助款。耐克的代理律师称,2004年12月14日,耐克公司财务人员得知汇给郑智的37万元赞助款被银行退回后,及时向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给郑智发送了短信,要求他尽快提供银行账号,郑智以忙于转会事宜为由,没有提供账号。2005年1月12日,耐克为郑智代缴了这笔37万元赞助款的个人所得税,并再次向郑智要求支付这笔款项,郑智依然没有提供银行账号。2005年4月6日,耐克给郑智发函,要求支付2004年奖金,郑智同样没有提供银行账号信息,借此躲避收款,因为郑智在没有收到赞助款的情况下,从来没有向耐克提起过。2005年8月,耐克支付给郑智的一笔38万元的款项却在同一账号收到,这说明,不是账号本身出现问题,而是原告自己有问题。总之,耐克没有主观违约故意。
阿迪达斯的代理律师辩称,按照税务机关通常的办税流程,完税凭证只是耐克为其签约的所有运动员完税的总金额,而不会出示每个运动员的完税明细表,因此对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存疑;退一步说,即便耐克为要支付给郑智的那笔37万元的款项完了税,也无法掩盖(爱华网)耐克事实上未支付给郑智37万元的真相。原告口口声声说被告利诱郑智,却除了自己员工提供的相关证据外,没有更客观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说明这一点,相反,自己却用高额奖金、出场费等利诱郑智穿耐克服装参加国家队的比赛、活动,无视阿迪达斯作为中国国家足球队赞助商的权益,这有损其作为一家国际知名的运动品牌公司的形象。
郑智的律师辩称,郑智没有收到这笔钱,更不知道还有为这笔钱完税这回事。郑智从来没有催款的习惯,只知道赞助款收不到,对方构成实质性违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事实上,耐克与郑智签约以来,多笔赞助款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例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是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但2003年10月15日、2004年1月14日才分别收到24万元、11万元的款项。这都构成不适当履约。郑智的律师质问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到2007年底到期,原告是否给被告郑智支付过2006年~2007年的赞助款项?没有支付款项,合同是否应自动解除?原告代理律师则称,因为此前支付款项未成,没有支付这两年的款项,合同并未自动解除。|!---page split---|
双方较真的一些活动与赛事
耐克在诉阿迪达斯的案由中称,郑智在合同期间,多次穿阿迪达斯参加比赛和相关活动。对此,郑智的代理律师辩称,2006年3月10日,中国足协致山东鲁能俱乐部函中说明,郑智参加国家足球队的比赛及活动,都是履行一个国家队员应尽的义务,与耐克的赞助合同中,也有郑智应参加国家队比赛的约定。福特宝公司也称,郑智参加所有活动,都是接受国家队指派。
耐克的代理律师反辩道,福特宝公司组织的中国之队比赛,并非是国家队比赛,而是商业比赛活动。福特宝与阿迪达斯有上亿元的商业利益关系,陈述事实的客观性存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走访中国足协的调查笔录上,并未盖有中国足协公章,只有个人签名,被调查人身份成疑。调查笔录也未清楚表态,郑智参加的几项活动与中国足协有关。相反,足协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北京朝阳法院走访调查时也称,足球运动员代表俱乐部比赛时,应穿俱乐部赞助商的运动服装和球鞋,郑智恰恰应穿耐克,却穿了阿迪达斯足球鞋。阿迪达斯的代理律师辩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构,其调查笔录的真实客观性和权威性不应受到质疑。
一场旷日持久的代言利益之争
就郑智代言的利益之争,这并不是耐克与阿迪达斯第一次对簿公堂。2006年5月,耐克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阿迪达斯送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耐克诉称,2003年7月1日,郑智与耐克签订合同,约定在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郑智在参加所有运动或和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能穿和使用耐克产品。但从2005年中超赛季开始后,郑智改穿阿迪达斯的运动鞋上场参加比赛,并多次参加阿迪达斯的宣传活动。耐克中国区传播总监朱近倩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希望纠纷过后,郑智能继续履行与耐克的合同。2006年5月16日,阿迪达斯公司在一份声明中公开宣称,郑智已经是其签约球员。
2007年1月,耐克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并对媒体发函称,因为案件事实的复杂性,耐克需要更多时间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有可能对本案被告再次提起诉讼。2008年4月15日,耐克卷土重来,以损害财产权为案由再次起诉阿迪达斯及郑智,索赔人民币800万元。
耐克的代理律师在庭审时辩称,上次因证据不足撤诉,并不说明这次证据仍然不足。庭审至此,耐克方面最为关键的问题或许是:提供阿迪达斯利诱郑智的确实证据,而这些证据能为法院审判时采信。
相关调研机构的结果表明,耐克在篮球、跑步等运动项目上的影响力与知名度领先,阿迪达斯则在足球项目上领跑。然而,足球是世界第一运动,郑智是中国现役足球运动员中的标志性人物,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就不难理解耐克为何就郑智代言的利益之争,不折不饶与阿迪达斯一而再地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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