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网聊时,有位网友向我提问:“国土资源部的领导说,处理小产权房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不能让开发商占便宜,你怎么看?”我即兴说了一番,但心里一直不踏实,这消息是真是假?晚上上网一查,果然在《新京报》上有这样的报道,但不知《新京报》的这篇报道是不是忠实传达了这位领导的讲话?
小产权房一直是房地产市场的一大悬案,大家都很关注。有人说房地产就如同中国股票市场的“大小非”一样。“大非”是二手房市场,“小非”是小产权房。二手房和小产权房能否进入市场流通,对未来的市场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从领导的讲话中看出,小产权房的问题看来已经进入了解决程序。
在此发表几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小产权房”其实是小产权的建设单位打广告时的用语,政府和媒体不应用这样的名称,会让大家误认为有小产权和大产权之分。其实在中国房地产法规和政策中产权是没有大小之分的,只有合法和违法之分。违法的应该叫“违法建筑”之类的名称。
---“不能让开发商占便宜”。建这些违法建筑(小产权房)的机构不是开发商。这些违法建筑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就不会有开发权,没有开发权,哪来的开发商?不能把这些非法机构与开发商划等号。
---处理这些违法事件,最重要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已有法律就是公正、公平的具体体现,有法可依的,要按法律办事。谁有多大错误,谁就承担多大的责任。不能在法律之外,判谁占便宜,谁吃亏。
---各大城市的《总体规划》,都是国务院批准的法律文件。如这些违法建筑在《总体规划》住宅用地范围内,可按经济案件去处理,出让金、滞纳金如何收取,其实这些在政府的出让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不在总体规划范围的,应该看国务院是否批准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每次《总体规划》修编都需动员巨大人力、物力,编制后不能放起来不用。
---这些违法建筑(小产权房)的安全性一定要考虑。因没有土地证,就没有规划证和开工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检验部门就无法监管建设全过程,包括隐蔽工程,所以这些房子的安全性存在很大隐患。从四川大地震倒塌房屋的画面中看,表面装修精美的建筑,居然没有基本结构如圈梁。安全或不安全是决定这些建筑是否能留存的一个最重要原则,可能要比不让开发商占便宜还要重要。
---这些违法建筑“小产权房”涉及面太大,住在“小产权房”中的人也是忐忑不安。解决这些问题迫在眉睫,越处理得早,越主动。通过处理这些违法案件,让正义和公平通过法律显示出它的权威和光芒。
我只是在网上看到关于这些违法建筑(小产权房)处理意见的很少一些信息。可能处理方案已经是非常完整,已经是充分体现了正义和公平的方案。我在这里多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