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 解读 刑法修正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



来源:当代直销    文:欧阳文章

 

 

新闻背景:

愈演愈烈的“经济邪教”,缺位多年的直销法律,促使刑法第七次修改果断出手,将早已是千夫所指的“传销”入刑。为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9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此条款。

条文: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读:“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中的新增设的一个新罪种。过去,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建议刑法设立传销罪。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要比传销罪的罪名更为科学。

什么叫“组织、领导传销罪”?

弄懂什么叫“组织领导、传销罪”,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传销。最早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由于我国在1998年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销一词。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

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次对“什么是传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这个定义,尽管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允许的多层次直销也列为传销,受到了直销业界的企业和专家学者的质疑,但总的来说,对打击拉人头的金字塔式的传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过去几届的全国人代会上,许多代表提出了刑法要增设“传销罪”。而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说明国家主要打击的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改“传销罪”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比较准确的。因为,传销之所以猖獗,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发挥了主要和重要作用,大量的传销人员由于缺乏辨别真假的能力而上当受骗,他们是受害者。打击传销主要是打击传销有组织者和领导者。

所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应作如下表述:经济组织或个人组织和领导大量传销人员,进行《禁止传销条例》认定的传销行活动,就是刑法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为什么要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是一部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刑法为什么要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呢?我们认为起码有以下三个原因:

 刑法修正案六 解读 刑法修正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

一是过去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的刑法并没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往往难以判定准确。目前,有关国家对传销现象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的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针对传销现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一情况,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确实很有必要,解决了过去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二是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前,我国的传销就十分猖獗。《禁止传销条例》实施后,虽然我国政府对传销继续采取了高压政策,但打击传销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上当受骗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严重干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秩序,严重破坏了我们社会的安定局面。因此,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符合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立法部门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是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是鼓励和支持直销发展的重要保证。传销对直销的冲击力是很大的。一些直销专家学者的调查表明,传销的猖獗每年会影响直销企业三分之一的销售业绩提升。直销是一个特许行业,只有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并颁发直销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从事直销。因此,直销市场是直销企业的市场,而不是非直销企业或传销组织的市场。但是,这几年来,全国约有千家以上的大大小小的非直销企业和传销组织,和直销企业抢人员、抢市场,直销企业深受其害。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后,国家执法部门就会有法可依,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力度,逐步把传销从直销市场上清理出去,从而能有效保护直销企业的健康发展。

    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对社会发展有什么重大作用?

我们应在更广阔的视野下认识和理解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重大意义。

首先,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刑法对内容增删的与时俱进。刑法内容的增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作出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因此,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刑法对内容增删的与时俱进。过去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罪”,但随着传销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力越来越大,就很有必要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时如果刑法不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无疑会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一定要打击包括组织、领导传销在内的各种犯罪活动。所以,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就刑法增设的这一罪名来看,也体现了“和谐”的本质要求。凡是组织、领导传销的,国家就坚决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当受骗的大量传销人员,我们则采取教育为主的方针,引导他们走合法经营的道路。严格区别这两类不同性质有矛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可以这样说,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从本质上说就是为了更有效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传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必须加以剜之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个重要共识。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我们相信,一旦全国人大代表会议批准了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增设,由于直销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得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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