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力量 明确制度安排,释放监督力量
国企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推进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国企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推进等新形势变化,需要对外派监事会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秉承中国法律文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将监事会制度切实纳入新型国资监管体制,将监事会作为公司法定必设机构,授予必要的监督职权,通过明确的制度安排切实提升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灵敏性和有效性。制度设计时,应坚持依法监督、出资人监督、独立监督和客观公正监督的基本原则。 六管齐下完善体制 监事会体制的完善,可以从六个维度进行。 明确对国资委负责。目前,国企外派监事会主要有两种模式:按照《国企监事会暂行条例》派出的监事会,对政府负责;按照《公司法》派出的监事会,对国资委负责。关于监事会对政府还是国资委负责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的不同做法让监事会工作陷入尴尬境地,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层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体制,决定了监事会必须由国资委派出、对国资委负责,只有外派才能保持其天然的独立、权威性。 统一外派管理形式。监事会的派出体制有外派内联等说法,也有“派会”和“派员”的区别。过多的派出方式差异导致监事会在派出及管理上难以做出统一安排,应当消除派出形式上的模糊表述,统称为外派内设体制,即“人员外派机构内设”。国资委应当对派出的监事会及监事进行统一管理。 强化监事配备。目前监事的综合素质能力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要求,关于“监事不具备与董事对话的能力”之类的争议颇多,监事在列席会议及沟通质询时,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制约了监事会作用发挥,影响了监事会形象。因此应当按照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地位、能力、素质相匹配的原则选任外派监事。受限于国企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同时缺乏市场化选用监事机制,监事来源渠道很窄,但坚持监事“外派”、“高配”的原则已成为基本共识,外派监事应与被监督者具有相对应的“行政级别”。从各地实践来看,外派的公务员身份监事履行职责的有效性普遍高于非公务员监事,可适当增加公务员编制。 调整职责定位。随着企业财务管控和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得到了有效保障,监事会职责定位应当调整为以监督董事会决策和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为核心,对“三重一大”等事项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督,促进公司决策与执行的有效分离,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规范决策与运行,将财务监督作为发现核实问题的手段。 延伸监督授权。《公司法》、《企业国资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刚性、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应当进行必要的探索延伸。已规定的检查财务权、行为监督权、罢免建议权、不当行为纠正权、召集股东会、提出议案及提起诉讼权应当细化完善,明确操作规程。此外还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授予监事会必要、具体的监督检查职权,比如: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由董事和高管人员做出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对干部任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有关考核评价应占有一定权重;赋予监事会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职权;授予监事会牵头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的权力,可以协调财务总监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及人员参加。 组织体系构建。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集团的重要权属企业如何实施监督,以及企业各级监事会之间的组织和工作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监事会组织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各地监事会开展了多种有效探索,如集团监事会直接到重要子企业监督检查;依法向重要子企业派出或推荐专职监事担任监事。从制度设计层面,企业应根据权属企业规模和数量等实际,完善权属企业的监事会机构建设,搭建起层层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会组织体系,规范集团监事会与各级监事会之间的工作管理关系,理顺各级权属企业监事会的功能定位。 健全配套支持机制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支持机制。 国资监管联动配合机制。监事会应当融入国资监管大格局,发挥出资人统筹国资监管的体制优势,按照出资人统一部署开展监督工作。国资委应当推进建立相关工作联动机制,提升协同监管效能,有效解决国资管理与监督工作脱节的问题,实现监事会监督与国资委管理的同步运行。国资委应当支持并推进监事会依法整合利用监督资源的机制,协调支持监事会与纪检监察、巡视机构、经济责任审计等外部监督部门实现工作对接。 监督成果落实运用机制。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专项、专题等监督检查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国资委应建立强化整改落实机制,从而提升国资监管效能。对报告中揭示的董事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没有下文,必须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在干部任免和处罚上有所体现,强化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促进监事会形成敢于揭示问题的良性机制。报告揭示问题得到彻底有效的落实,是监事会监督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完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监事岗位责任重大,工作极具复杂性与挑战性,监督范围点多、面广、不具有强制的规范性,某种程度上属于“良心活”,多数监事属于公务员身份不能兼职取酬,导致了工作中存在监督动力不足、不愿触及敏感内容等情况的出现,监事缺乏揭示问题的勇气和意愿,严重影响了监事会制度的有效性。目前,国资委关于监事会的责任和要求方面的规定很多,但是监事激励机制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突破,量化绩效考核难以实现,监督成果难以与激励措施挂钩,个别地方的特殊补贴待遇也是遮遮掩掩,缺乏制度规定的确认。应当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国资委从制度设计层面,按照监事特殊岗位实际,明确建立切实可行的监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发挥考核“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建立监事会整体与个人、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应当提升外派监事的薪酬待遇,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兑现,可以参照外部董事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费用可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此外,应当设计监事晋升机制,打通上升空间,明确岗位预期。
加强企业支持保障机制。监事会要实施有效监督,国资委必须从制度层面要求企业建立起支持配合监事会的机制,对企业支持保障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监事会信息知情权。一是要求企业按照董事与监事规格对等的原则,成立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等支撑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保障日常工作的开展及协调。二是要求企业根据实际,建立完善健全监事会列席各类会议、重要情况报告、信息资料报送、文件传阅、参与调研论证等制度体系,为监事会全面、有效、深入地了解掌握企业全方位信息提供有力保证。三是要求企业建立与监事会交换意见制度,尤其是“一把手”体制惯性运行的企业,应硬性要求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定期与监事约谈,就重大事项交换意见,充分沟通情况信息。四是要求企业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监事会工作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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