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节:管理篇(9)](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11194922959760.jpeg)
系列专题:《步入国学管理大道:让管理脱下洋装》
因此,“理”和“情”、“法”一样,都是有了人类以后才有的,是人类根据自己的认识水平对大自然以及各种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作的解释。严格来说,讲理就是遵循自然规律,大自然的春夏秋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道”,你把它表述出来就是“理”,谁也不能改变它,违背它;小到生产过程中的操作程序,也是“理”,因为这个程序是客观存在的,谁违背了它就得出事故。 当然,“道”也有大小之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所以“理”也必有大小、公私之分。“理”之大、之公,放之世界而皆准;“理”之小、之私,安于家族、地域才有效。大理含小理,小理不背大理,这就是真正的“理”、真正的公。 2.“理”与“情”的关系 将管理简化为:“法”、“理”与“情”。这种说法对于普及管理知识确有一定的作用。因为人们常常挂在嘴边上的一句话是:这事既要合理又要合法,或者说,既要合理又要合情。同时又有人说了在中国是情在先,法在后,是情大于法,中国从来就没有法治的传统。在这些人看来,中国的管理从来就是以徇私情为主的,而西方是法大于情,所以人家才真正懂规矩。果真如此吗?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咱们还是理一理“法”、“理”、“情”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 首先,这三样都是在有了人之后才出现的,也就是说只有“道”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理”是人们对这种规律的认识;“情”是世界上有了人之后,人与人之间产生的感情;而“法”是人们依据“理”与“情”制定出来的约束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的标准。 按易经的观点,世界上有男女是自然,男女生情结为夫妇,这样就有了夫妇之间的感情以及约束双方的人伦道德及法律关系;然后父生子,子生孙,是自然规律,是自然繁衍之理;然后又产生了长幼有序的家庭关系。因此,人之繁衍的“理”在先,父、子、孙之“情”在后。毋庸置疑,这表明,在人类出现之后的“法”、“理”、“情”首先是遵循自然规律的“理”在先,然后才有了夫妻之情、父子之情、兄弟之情、朋友之情、同事之情,当然这个“情”里既有一般的感情,也有爱情、亲情,还有仇情。总之是先有了自然之“理”后,才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情”。 一句话,自然规律于先,人于后;自然为大,人为小。这与西方的“人类中心主义”有很大的区别。自然之理先于自然之情,自然之理胜于自然之情,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大的理。 显然,有“理”才有“情”!“情”下讲“理”,是先讲小后讲大,是先个人后集体,是先家庭后国家(社会),是散沙行为的思想根源,是私情,是虚情,是假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