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节:古罗马:国家是人民的事务(2)



系列专题:《中华文明复兴的必由之路:管理治国》

  波利比阿还发现,斯巴达人也曾经拥有过混合政体,不过因为是人为的,而且还是短时间内创造的,所以难免失败,总比不过罗马共和国这种经过自然演化而选择的混合体制。然而,波利比阿也意识到,混合体制的三种权力机构也有自己的演变路径,当它们各自抵达巅峰之日,就是其衰败之时。

  西塞罗:国家是人民的事务

  波利比阿的政制理论几乎被罗马人西塞罗(公元前106年-前43年)照单全收。实际上,希腊化理论能够转述到罗马有赖于西塞罗的功劳。西塞罗乐于投身政治,也能埋首于学术研究。他做过罗马执政官,也是元老院最有影响的成员,亲力维护共和传统。不过,西塞罗时代正是罗马共和体制衰落、向帝国体制剧烈转变之时(公元前146年-前30年),社会冲突、暗杀、战争、暴乱、奴隶起义司空见惯,即使像西塞罗这样富有从政阅历的思想家也难免丧生于政治漩涡。

  西塞罗的国家定义千古流传: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应该是乌合之众,而应该是基于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群体。人民既包括罗马公民,也包括不享有公民权利的异族自由民。国家有义务保护私有财产。如果所有的人都处于一个人的暴力压迫之下,既不存在法律,也不存在任何意见反馈,那它就不是人民的事务,也就不能称之为国家;当权力被一个集团垄断时,也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国家;当权力由人民掌握,而不依法行事,同样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国家。而且,这样的国家甚至更坏,因为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可言。

  很显然,西塞罗的国家概念突破了希腊城邦时代的界限,"人民的事务"不是狭隘的公民自治,而是人民的联合体,囊括了不同民族、不同身份人们的共和国意识。西塞罗强调法律,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实质;如果没有共同遵守的法律,那就没有国家。

  西塞罗重复了波利比阿的政体循环理论,认同混合政体的主张。他批评君主政体:即使最正义和英明的国王,君主政体也不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如果"人民的事务"由一个人的任性来支配,那臣民的利益往往会被忽视;而贵族政体,即使国家被优秀的公民团体以最正义的名义统治,人民仍然处于某种奴役状态,几乎享受不到自由,因为他们完全被排除在共同福利和政治权力之外;即使民主政体,也不理想,因为所有的公共事务完全听命于人民的意愿,也不能获得公正的声誉,因为完全抹平了人民之间的差别,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西塞罗认为,民主政体最不值得称赞,人民等于是集体僭主,反而是混合而成的"平衡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国家中有最高的王权,某些权力交给了优秀的公民,某些事务由民众来判断。

  西塞罗还将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做了创造性的介绍。他认为,自然法是一切正义的根源。自然法传统最终被罗马人接受。西塞罗根据自然法所阐述的平等思想成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理论上消除了城邦时代人与奴隶、公民与没有公民权者、本邦人与外邦人之间的鸿沟,使人的自然平等思想转变得相当彻底。

  罗马法:专制之下的私法象征

  罗马帝国时代,并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思想,只是法律的成就达到了顶点,其法律遗产后来汇集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的是罗马帝国的政体,而私法则界定个人利益,包括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部分。罗马法学因此有了相当高的成就。

  罗马法在帝国时代臻于成熟,虽然在公法领域对帝国官制有过一些论述,甚至还有一点近代宪政国家原则的萌芽――限权和法治,但对于权力金字塔的最高端――皇帝的权力丝毫没有触及。――与同一时代中国的君主专制几乎一样。罗马法的主体是私法,其精华和影响最大的部分就是私法。尽管罗马私法本身并不属于政治学的范畴,但已经足以反制国家权力侵掠私人财富。――这或许是罗马皇权专制时代民众的唯一胜利,而中国则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掐断了杨朱"为我"思想蔓延的导火索。

 第29节:古罗马:国家是人民的事务(2)
  罗马私法第一次提出了"权利"。这是罗马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点。法律从此由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转向了保障个人权利。――这是现代权利概念的真正起点,至少是直接来源。

  实际上,希腊的斯多葛派几乎贯穿了罗马帝国时代,也是当时最有影响的思想流派。斯多葛学说甚至像儒家言论一样成为担任官职的重要条件之一。罗马法里就含有不少斯多葛派的思想。不过,罗马私法仍然不乏抵牾之处,譬如自然法被尊为理想的法,或者说是法的理想,高于现实法律。它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奴隶制度是违背自然的。可以说,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使罗马法向平等化与人道化迈出了象征性的一步。而且,自然法对个人的重视使罗马法穿透了亲族圈子,使个人获得了某种解放。但是万民法仍然承认奴隶制度。所以,即使到了帝国末期,人人平等的权利也只能是一纸空文,难以接近实现,奴隶们的劳动贯穿了帝国的始末。

  尽管如此,到了中世纪,罗马法还是享有《圣经》一样的权威。譬如,人民可以不接受没有根据的事实,不承认没有权利的权力。统治者的权力必须有人民权利的依据,而且只有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基督教也在罗马法的夹缝中找寻到了机会,这一"奴隶和被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和驱散的人们"的宗教,终于在4世纪初获得了合法地位,并且在4世纪末成为帝国的国教,而且是唯一合法的宗教。

  显然,基督教只是神学而不是政治理论。不过,基督教获得了统治地位后,西方政治思想在1000多年的时间里都只能屈就在基督教神学的框架内,政治学也只是神学的婢女,神学政治观倒成了中世纪的主流。

  十二、教会至上与文艺复兴

  476年,貌似强大的西罗马帝国竟然被刚刚走出森林的日耳曼野蛮部落一举击溃,罗马文明也几乎被摧毁。日耳曼人本来就尚未完全开化,采用的是较为落后的封土建国制度。所以,在昔日罗马帝国的土地上,一批日耳曼人的国家随之建立。西欧社会几乎转瞬之间倒退到了原始状态,跌进了千年之久的"黑暗时代"――中世纪(5-15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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