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节:捍卫个人财产与宪政的先声



系列专题:《中华文明复兴的必由之路:管理治国》

  三、捍卫个人财产与宪政的先声

  一个人有了一点谋生的能力以后,顿时就会平添一身的豪气,慢慢地就会有自己的个人积蓄。除了吃饭穿衣等生活必要的开销,剩下来的不管多少也都算是个人财产。没成家的不是上缴给一家之主补贴家用,就是自己留着当零花钱。有了家庭之后,个人积蓄也就是私有财产。――自古以来基本都是如此,中西社会的差别不算太大。当然,奴隶就完全是个例外,除了糊口以外,剩余的一切都得无偿地交给主人。西方进入中世纪后奴隶才逐渐消失,赎得身份之后就转化成了自由农或小商贩;而中国的奴隶在春秋时代孔子聚众讲学时就已经基本绝迹,多半是自耕农或佃农,比西方早1500多年。

  对于不同的社会阶层来说,挣钱的能力各不一样。像孔老夫子开馆授徒收的是学生交来的学费,有钱的交钱,没钱的就交一串肉干之类的实物,维持得还不错,至少孔子周游列国谋求做官的时候并不太缺盘缠。而躬耕于田野之间的农民,他们的收入实际上就是五谷杂粮。收成当然还得靠天吃饭,虽然微薄,但糊口一般还是不成问题――天灾人祸另当别论。商贩们倒腾贩卖的是农产品或手工产品,赚取差价过活。倒是那些贵族王公、官宦世家,以收取地租或征收赋税坐享其成。

  公元前594年,鲁国在诸侯列国中率先改变了井田赋税制,实行"初税亩"制度,无论公田、私田都是按亩缴纳土地税――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初税亩"以征收实物为主。从文字记载来推断,可能是部落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转变的开端,也是后来君主专制帝国时代一以贯之的"皇粮国税"。

  无人捍卫的私有传统

  无论中西社会,奴隶转变为佃农,都需要花费一笔个人财产赎买自己的身份,才能获得自由。公元前1046年西周开始封土建国以后,早期因为战争而成为奴隶的人们逐步赎回了自己的身份;而西欧社会同样的事件则发生在476年西罗马帝国崩溃、封建制度确立以后的年代。

  脱离宗主获得自由之后,或务农或经商,人民的私有财产随之增加,但还须负担政府的赋税或劳役。不过,诸侯列国之间的战争仍然频繁,升斗小民不幸重新回到奴隶的身份也不稀奇,所以还得赎身,或者沦为家奴难得翻身。当然,偷空逃亡也是奴隶们的集体行动,所以西周时代就有了不少游民群体,官府也拿他们没有办法,只有严加缉拿,从严处置,不过一次又一次的暴动还是为自己争得了自由的身份。

  先秦诸子百家生活在四分五裂的封建时代,算是脱离了劳动的文化人阶层,各大流派的思想之所以活跃,就是因为诸侯王权没人可管。奔走求官也好,流通经商也行,既求学又经商也无碍,都没有什么歧视,墨子熟习工匠,子贡、范蠡都是春秋时代经商成功的典范。不过,从齐国开始,管子将社会阶层确定为士农工商四种,认为这是国家的柱石,又让他们不得杂处,必须按职业异地而居。

  管子特别贯彻的是"重农之策",而工商业仅仅是为了国家征战之需而有所限制,甚至禁止以防游民滋事;而游民或流民本来都是脱序的群体,即使再怎么样的盛世也难以避免,但却被管子严加管治。此后,法家诸子就确立了"重农抑商"的传统,后来的君主专制帝国时代更将"重农抑商"确定成了国策。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既可以获得稳定的社会秩序,还可以持续不断地派征劳役或赋税。

 第46节:捍卫个人财产与宪政的先声
  中世纪以前的西欧社会与中国并不一样,经商虽然不像贵族王公那样门第显赫,但也不至于被社会各界歧视太甚,至少那些思想者的家庭多半都有经商的传统,而且一般的家庭还因为经商而生活富裕乃至阔绰,所以思想可以特立独行,并不像中国先秦的文化人那样需要嗟来之食,非得依附于国家政权才能过活。

  除了战争频繁,平民遭受无妄之灾以外,政府征收的赋税同样也是挤压在他们身上的沉重负担。务农或经商所获得的个人财富也常常是朝不保夕,不是被政府搜掠而去,就是被官吏敲诈,或者被无端加重赋税以充政府财政――在中西社会,这都是极为平常的事。碰上灾荒年代也无减免,平民呼告无门,只有被迫铤而走险,以生命捍卫自己的财产。所以,通览中西历史即可察觉,近代以前,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传统几乎成了孤悬旷古的遗憾。

  罗马法:个人权利的推崇

  西周封土建国之后,贵族王侯最大宗的私有财产就是土地。土地层层向下分封。没有土地的人是奴隶,只能依附主人以耕地生存。土地可算是诸侯们握有政治权力的象征。稍后的希腊城邦时代,只有公民才有权拥有土地,除此之外的其他人都不可能拥有土地。――土地成了公民个人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而工商业倒不被人看重。无论是斯巴达还是雅典,土地既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的社会地位。

  公元前500年,罗马共和体制确立以后平民的境遇并没有改变多少。平民绝大多数是小农和商人,战时必须冲锋陷阵冒死作战,平时又被排斥在官职之外,而且还可能因为债务被卖身为奴。那时候的法律是不成文法,解释权在元老院的手里。平民聚众造反,迫使元老院同意选举保民官保护自己的权利。

  公元前450年,平民要求的《十二表法》颁布于世。后世的罗马人将其奉为个人自由的圭臬,虽然其中的大多数条款只是沿袭了旧时的习惯,连债务奴隶制也赫然在目,但毕竟有了明确的界定,也多少限制了贵族们嚣张跋扈的权力。

  《十二表法》明确规定,公民住宅地及其周围二尺半的范围属于家族私有,后来土地逐渐成为完全的私产。古罗马时代对土地的保护非常严格,公民对自己的土地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其效力可以说是天地之间无与伦比。――古罗马人奠定了严格维护土地财产的观念,一直延续到了今天,形成了"公民的住宅就是公民个人自由的堡垒"的准则。未经许可不得私闯个人住宅。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谚语也就来源于此。这甚至影响到了启蒙运动中社会契约论的问世。社会契约论使个人财产权居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一切权利最后都被归之于财产权,而平等自由的契约是财产权得以交换的核心因素。

  到了罗马帝国元首制时代,《十二表法》被逐步完善为罗马法。528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召集10位法学家,搜罗了自《十二表法》至查士丁尼皇帝本人执政时的法令,先后编纂了4部著作――这就是罗马法。到了12世纪,上述4部著作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意大利波洛尼亚大学的学者们重新将其挖掘出来,罗马法随之复兴。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尽管仍然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但也明白无误地认可了私有财产的买卖、合作与契约原则;自然法尤其体现正义和公正,而且凌驾于君主之上,任何反对这一原则的统治者将自行变成暴君。

  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而私法则捍卫个人利益。后世的学者公认罗马法的核心就是私法。罗马私法分为"人法"和"物法"两部分,"人法"规定了人的权利,"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权,亦即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罗马法的大量篇幅说的都是私法,足可说明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实际上,罗马法的最伟大成就之一就是最终克服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与万民法的区别,统一了私法权利,确立了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一个人不能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被剥夺所有权,而且任何一个人也不能转让他不拥有的权利。

  所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它意味着公民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的财产权利。罗马人最先确立了私有财产的权利。而且,他们基本上也是根据私人权利的准则来看待君主权利的,或者说,他们就是把私人权利看成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认为国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罗马法尽管歧视奴隶阶层,而且其所谓的平等原则当时也仅仅适用于罗马的自由民,但到了212年,罗马公民权终于授予了帝国范围内的所有居民。

  反观中国,先秦时代也曾有过意气激扬、鲜明锐利的个人主义,它的开山始祖――杨朱就非常坦然地陈说过自己的治国理想,"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孟子摘取此句,不加声色也未置可否地评价,"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可见,中国上古社会也曾有维护私有财产的奢想,但后世之人羞于道破自己的个人利益,没再深入阐发,也使得君主专制的帝国时代竟无一个思想者为此奔走呼吁,实在令人悲叹。所以,农民阶层每当土地被豪强地主兼并,个人财产被贪官污吏掠夺,沦为流民或游民之后,唯一的抗争就是啸聚起义,以造反运动颠覆君主专制政权。

  大宪章:个人财产与宪政

  西方社会一向没有类似传统中国那样阳奉阴违的重农抑商政策,但工商业也曾被贵族社会视为"卑贱"的行当,商人们的境遇虽然不能与同期的中国商人相提并论,但也不时承受封建王朝政权的赋税重负;直到1760年代英国工业革命之前,西欧各国尤其是英法等国仍然在君主专制的阴影里前行。不过,封建就意味着贵族们的分权和对王权的制约。贵族尤其是新起的资产者为了自己的权益而掀起的革命风暴,向膨胀的王权发起了前赴后继、不计其数的挑战。

  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架构形成于西欧北美,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进程中,其主要的推动力量是商人以及市场经济。商人们除了争取足够的经济自由,还有明确的私有财产权。这一切,可以说源自于英国。

  英国国王约翰穷兵黩武之时,索性将贵族的领地财产视为己有,并将贵族们的封号和领地的继承税提高了100倍;牛、羊、小麦的价格也出现了成倍上涨。这是英格兰历史上有记录的第一次通货膨胀。教会以及资产者也未能幸免。随意加重税收等恶行激起了贵族与经商致富的新兴资产者的不满,在贵族兵临城下之际,1215年6月15日,国王被迫签署并颁布《大宪章》。这一文件后来被称之为现代自由宪政的渊薮。也为英国政治提供了一种以和平谈判和相互妥协解决问题的智慧。

  虽然《大宪章》只有63款,但却奠定了英国宪政制度的基石,并成为民众约束君主权力的永久见证。《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虽然宪章惠泽的是贵族、教士、商人和其他自由民,农奴等下层民众不在其列,但限制政府的权力就是捍卫人民的自由。最为精髓的两条原则也就是法律确定的:臣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权,臣民对君主的反抗权。这两条原则对后来英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保障个人财产,激发个人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人民拥有反抗权,推翻暴君的革命具有合法性。宪章运动显示,英国已经初露民主政治的端倪。后世的学者评价说,这是有产者参与政治的结果,因为有产者不希望政治权力侵害自己,保护私有财产不被政治权力侵夺,并将其提升到了宪法的高度。

  实际上,《大宪章》签署之后并非风平浪静。1236年,英国贵族和国王的议事会转变成了"议会",是《大宪章》限制君主权力的重要力量。不过,《大宪章》也被历代君主稍加修正后再行颁布。几个世纪之间,《大宪章》的颁布超过了40次。其影响在都铎王朝(1457-1603)时期就已经明显削弱,国王巧妙地将贵族约束王权的英国议会改造为有利于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17世纪初,因为国王没有后嗣继承王位,都铎王朝寿终正寝,给了那些《大宪章》的支持者东山再起的机会。到了后来,就在斯图亚特王朝(1603-1649)权力未稳之时,《大宪章》的支持者再度向王权发起了反击。

  随后引爆的是1640年的英国革命。内战,复辟……曲折而反复,1688年,英国旧贵族与新生的资产者阶层达成了妥协,确立起君主立宪政体,法治、宪政、民主的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呼之欲出。这为18世纪的产业革命奠定了制度基础。

  1689年2月6日,英国光荣革命以英王的退位而结束。实际上,这次"革命"是英国资产者阶层和新贵族所发动的一次政变,宣示英国的资产者阶层已经崛起,政治上也已获得了相当的地位。

  光荣革命的影响波及到邻近的法国以及隔海相望的美国。

  18世纪的法国仍然是欧洲大陆典型的专制国家,神权、王权与等级制度是其统治的三大支柱。人民极度不满国王的统治,受启蒙运动中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等思想人物的感召,1789年至1799年间,法国爆发了一场大革命,资产者、城市平民和农民推翻了君主专制的政体,产生了激进的共和政府。

  虽然后来帝制得以复辟,但革命的意义不仅仅是1789年攻占巴士底监狱的壮举,也不是暴力与谎言所造就的灾难,而是开创了民主宪政,通过了1789年的《八月法令》、《人权宣言》以及《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天赋人权、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等现代政治原则再度深入民间。

  1787年,缔造美国的有产者们在《美国宪法》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补偿,不得占为公有。新兴的资产阶层认为,政治职权是暂时的,私有财产是长期的,不能让政治职权随意侵夺财产。

  英国光荣革命、美国制宪、法国大革命,西方思想人物的探索与有产者的行动终于确立起宪政民主制度,而这其中商人们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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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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