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节:理财规划的业务范围(21)
系列专题:《利润丰厚的理财规划:理财规划进行时》
遗 产 规 划 遗产规划的目的是在客户生前或死后,将其财产传给指定受益人。遗产规划,作为一个家庭的长期理财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客户不计划其死后的法律、财务事项,并不能使他所爱的继承人免于承受这种死亡结果。与进行计划相比,不做计划只会使继承人对其财务的控制能力变弱。 理财规划师要为客户提供现有的各种遗产理财工具信息以及技术信息。大多数理财规划师都不是律师,因此他们不能为客户起草遗产规划文件——那些提供这类法律服务的规划师,大多也是无照从业的。在遗产规划中,规划师的最大责任就是确保使用正确的工具和技术,成功实现客户在遗产计划中所描述的目标。 不完善的遗产规划会导致许多潜在危险,有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有两位兄弟,他们拥有一家价值400万美元的制造企业。兄弟二人都是四十多岁,都有一个儿子,并计划让他们进入其家族企业。在家庭聚会上,大家常常开玩笑说要让这两个孩子继承企业,并将其规模扩大一倍。不幸的是两兄弟中的一人在一次突发性心脏病中去世了。其受托人宣读了遗嘱。遗嘱称,他的那一半企业将由其儿子继承。葬礼过后,他的儿子进入了公司,开始和他的叔叔一起工作。他的叔叔问他希望在公司做些什么,他回答说希望帮助叔叔把公司的资产增加到800万美元,因为他已经从其父亲那里获得了企业的所有权。叔叔先向他表示歉意,然后拿来了一份企业所有权文件。该文件建立了有生存权的联合租约(JTWROS)。这种财产所有权可以替代遗嘱,使其去世父亲在遗嘱中关于企业继承部分的内容失去效力。 从这个例子中得到的教训,是理财规划师首先要确定客户的目标是不是清楚的、有依据的,然后再确定这些目标与其他商业及遗产文件是否冲突。如果存在冲突,那就需要马上进行调整。除此之外,为客户引见一位专攻遗产规划的律师也是理财规划师的职责之一。 一、生前财产转让 ◆ 馈赠 如果你想要降低遗产遗嘱验证规模,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馈赠。遗嘱验证是法律设立的一种程序,其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规范地进行遗产分配。这一过程能够确保死者的所有财产都被收集并被保护起来,所有债务都被偿付,以及受益人能够及时得到指定财产。 对于每人每年所能给予的馈赠额度,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接受方是单一个人,则最高金额为1?1万美元;如果是已婚夫妇,则为2?2万美元。法律并没有限制接受者的人数,但如果对单一个人的馈赠超过1?1万美元,或对已婚夫妇的馈赠超过2?2万美元,则会被视为应税馈赠,大多数情况下,由馈赠方交付税款。当馈赠者死亡,(美国财政部)国内收入署将对其生前所作的所有应税馈赠进行合计,并从遗产免税(统一信贷)限额中减去该合计金额。 在2005年,受益人有权获得馈赠而不必缴纳遗产税的限额是150万美元。 二、死后财产转让 财产在死后进行转让的方法有:遗嘱转让、无遗嘱转让、契约转让、信托转让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转让。
◆ 遗嘱转让 遗嘱是一份法律文件,它明确地陈述了某人(立遗嘱者)希望在其死后怎样处置其不动产和个人财产。 ◆ 无遗嘱转让 如果死者未留遗嘱而死亡,将由政府决定怎样处置其财产。对于财产继承,美国每个州都有不同的法规。这些法律一般都根据在死亡时,死者与其直系或旁系亲属的家庭关系作出决断。 ◆ 契约转让 在一份遗产规划契约中,受益团体和/或受益人由死者指定。死者指定获得财产的既定受益人。契约也会出现在寿险(列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养老金(也会指定受益人)以及信托中。在继承财产方面,契约受益人能够取代遗嘱中的其他受益人。 ◆ 信托转让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将受益人的利益从财产管理中分离出去。这类信托有许多种。其中应用较为广泛的有:婚姻信托(A类)、迂回信托或免税信托(B类)、合格可终止型利息财产信托或QTIP信托(C类)以及遗产信托(D类)。 (1)婚姻信托(A类)。婚姻信托是以持有财产为目的而建立的,通常是为了保障在世配偶的生活。它允许对配偶进行无限转让。将财产转至配偶的方式是很灵活的,可以通过对配偶进行完全遗赠,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无论哪种方法,受益人都可以安排信托基金的用途。 在世配偶从信托中获得收入以维持生活,在其生前或死亡时,他可以决定资产的处置方式。A类信托有获得无限制配偶扣除的资格,并且常常可以简化资产管理,或是在世配偶不能投资或管理资产时,允许受托人对资产进行投资。信托资产将被算入在世配偶的遗产中。 (2)迂回信托或免税信托(B类)。迂回信托或称为免税信托、或非婚姻信托,其受益人可以使用第一位去世配偶的统一信贷。统一信贷是联邦信贷的一种,它可以抵消任何价值高于150万美元的遗产所应付的遗产税(2005年)。价值高于150万美元的遗产要缴纳遗产税。迂回信托一般与婚姻信托联合使用,因为死者一般会选定剩余遗产继承人(最终的遗产接收者),因此该信托没有无限制配偶扣除资格。迂回信托所得到的资产足以担负死者死亡时在统一信贷中的欠款(2005年是150万美元)。 B类信托的所有收益,常常归在世配偶所有。但是在世配偶无权处置信托内的资产。迂回信托也常常会给予在世配偶50%的权利,它使在世配偶可以提取限额之内的本金,每年的最高额度为资产的5%或5 000美元。B类信托使在世配偶可以从资产中获得经济利益,通常是信托收益,同时又可以使用死者的统一信贷。但是,B类信托中的资产一般不能算入在世配偶的遗产内。它之所以被称为迂回信托,是因为信托中的财产以及增值和累积收益都可以避开在世配偶遗产中的纳税要求。 (3)合格可中止型利息财产信托(QTIP)(C类)。QTIP信托与A类信托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你为配偶提供一份终身年金利息,同时又可以在遗嘱中确定配偶死后的财产继承人。QTIP信托也具有配偶扣除的资格,其扣除程度以受托人所声明的程度为准。这就为遗产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因为他允许受托人决定,为第一份遗产纳税是否可以带来某些纳税优惠。有些客户再婚后,希望把财产留给在世配偶,然后在配偶死后,再转给第一次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对于这些客户,这一种方法是非常实用的。 (4)遗产信托(D类)。遗产信托允许客户进行收益积累,没有年度收益分配的强制性要求。转至D类信托的资产必须具有无限配偶扣除资格,因为当客户死亡时,其本金和累积收益必须要分配到其在世配偶的遗嘱验证遗产中。这种方法只适用于非常富有的客户,因为它允许受托人积累资金,而不必进行分配。 ◆ 根据法律规定转让 除契约以外,法律规定也可取代遗嘱。例如前面所说,以有生存权的联合租赁人(JTWROS)的形式持有财产,这种方式可以取代遗嘱中的财产继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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