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创投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政策原文: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答: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以下几点要求:(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了要按照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还要在中小企业这个范围之内。(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经过认定,从认定该年起就计算创业投资期限。如果这个期限里,已经超过中小企业标准,只要仍然符合高新技术标准,都不影响创投企业投资中小企业所享受的这项政策优惠。
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原文:15.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按照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所谓的免征和减征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办理程序为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主营业务情况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备案,备案后,企业可将减免的所得抵减预缴申报表中的“实际利润额”。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免税所得金额。详细办理程序可查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50号)文。